設定依據
《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
申請條件
(一)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場提出申請;
(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定書,協定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辦理材料
(一)本人戶口簿、身份證;
(二)雙方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定;
(四)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辦理地點
鄂州市鳳凰路21號陽光大廈3樓
辦理流程
(一)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二)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
(三)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
(四)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註銷後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五)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