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財產基本險保險條款
(保監會備案編號:都邦10號)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契約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保險標的
第二條 下列家庭財產在保險標的範圍之內:
一、房屋主體;
二、房屋裝修(包括與房屋裝修配套的室內附屬設備,如固定裝置的水暖、氣暖、衛生、供水、管道煤氣及供電設備、廚房配套的設備等);
三、家用電器、床上用品、服裝、家具。
第三條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之內:
一、金銀、首飾、珠寶、貨幣、有價證券、票證、郵票、古玩字畫、檔案、賬冊、技術資料、圖表、紀念物品以及其他無法鑑定價值的財產;
二、家畜、花草、樹木、寵物、照(攝)像機、攜帶型電腦、攜帶型數碼產品、行動電話類產品及音像製品、手錶、打火機、筆;
三、處於緊急危險狀態下的財產;
四、用於生產經營的財產;
五、其他不屬於第二條所列範圍的財產。
保險責任
第四條 保險標的在保險單列明的地址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外界物體倒塌;
三、颱風、暴風、暴雨、龍捲風、雷擊、洪水、冰雹、雪災、崖崩、冰凌、土石流和自然災害引起地面下沉下陷。
第五條 發生本條款第四條規定的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為減少保險財產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保險人按照本契約約定負責賠償,但其與財產損失賠償之和以保險金額為限。
責任免除
第六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地震、海嘯及其次生災害;
二、戰爭、軍事行為、敵對行為、暴動、罷工、沒收、徵用;
三、核反應、核輻射、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寄宿人、僱傭人員的違法、犯罪或故意行為;
五、家用電器因使用過度或超電壓、碰線、漏電、自身發熱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損毀;
六、保險財產自身缺陷、保管不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
七、保險責任範圍以外的其他原因導致的建築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築物出現裂縫、倒塌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
八、置放於陽台或露天的財產,或用蘆席、稻草、油毛氈、麥桿、蘆葦、桿、帆布等材料為外牆、棚頂的簡陋罩棚下的財產及罩棚,由於暴風、暴雨、颱風、龍捲風所造成的損失;
九、因盜竊、搶劫行為所導致的損失;
十、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原因導致的損失。
保險期間
第七條 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
保險金額
第八條 保險房屋、房屋裝修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根據其購置價格或重置價值確定,並在保險單上列明。
保險房屋、房屋裝修的保險價值分別為其出險時的重置價值。
第九條 家用電器、服裝、家具、床上用品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按實際價值或其它估價方式確定。
賠償處理
第十條 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的累計賠償金額以保險單中列明的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正本、損失清單、發票、其他必要的單證和資料。
第十二條 保險房屋、房屋裝修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損失時,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全部損失
保險金額等於或高於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價值為限;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賠償;
二、部分損失
保險金額等於或高於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按實際損失計算;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比例計算。
第十三條 保險財產中家用電器、床上用品、服裝、家具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按照出險當時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但最高不超過保險單分項列明的保險金額。
第十四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的賠償金額在保險財產損失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若受損保險財產按比例賠償時,該項費用也按相同比例進行賠償。
第十五條 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應由第三者賠償或牽涉到第三者責任的,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人或第三者索賠。被保險人如向保險人索賠,應自收到賠款之日起,向保險人轉移向第三者代位求償的權利。在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並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檔案及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 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後,保險契約繼續有效,但其保險金額相應減少。減少金額由保險人出具批單批註。被保險人需恢復保險金額時,應補交保險費。
第十七條 若保險財產存在重複保險時,保險人僅負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責任。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九條 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契約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契約。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條 投保人應當在訂立保險契約時,一次性足額繳納保險費。否則,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應遵守國家及有關部門關於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規定,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保險事故的發生,對保險人及有關部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合理建議,應認真付諸實施。
被保險人未履行其對保險標的消防、安全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保險契約。
第二十二條 在保險期間內,保險地址如有變更,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向保險人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並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對因被保險人未及時採取施救或保護措施而擴大的損失,或未及時通知導致保險人無法對事故原因、經過、損失程度進行合理查勘或事故調查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申請索賠時,應向保險人提交能證明事故原因、性質和損失確定等書面材料。被保險人索賠時不得有隱瞞事實、偽造單證、製造假案等欺詐行為。被保險人未提供有關材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材料的真實性及其內容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保險契約成立後,投保人可以書面申請解除本保險契約,保險人亦可提前十五天發出通知解除保險契約。對保險契約有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保險人按短期費率計收,後者按日計收。
第二十六條 契約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契約中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保險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險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保險契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