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院
事實上就是都察院。 都察院,官署名。明清兩代最高的監察、彈劾及建議機關。明洪武改御史台為都察院,長官為左、右都御史(正二品),下設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僉都御史(正四品)。又依十三道,分設監察御史,巡按州縣,專事官吏的考察、舉劾。清代改以左右副都御史專為總督、巡撫的國銜(明代,都御史、副都御史都兼用作加銜),以方便其行事。至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又以六科給事中併入,因合稱為科道。乾隆十三年(1748),廢左僉都御史。 副都御史相當於御史中丞,是都御史的副職。 都御史的職權總的是“糾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具體可分:“凡大臣奸邪、小人構黨,作威福亂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貪冒壞官記者,劾”;“凡學術不正,上書陳言變亂成憲、希進用者,劾”。以上三項為糾彈權。“遇朝覲,考察,同吏部司賢否陟黜。”此為監試權;“大獄重囚會鞫於外朝,偕刑部、大理讞平之。’’此為司法權;“其奉敕內地,拊循外地,各專其敕行事。”此為臨時派遣;“都御史巡撫兼軍務者加提督,有總兵地方加贊理或參贊,所轄多、事重者加總督。他如整飭、撫治、巡治、總理等項,皆因事特設。”故,兼督察院右副都御使大約相當於現在的中央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監察部副部長、中紀委的副委員長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
尚書銜
這是一個加銜。加銜:給官吏高於本職的虛銜,表示尊貴。 清 制以太師、太傅、太保、少師、少傅、少保等為大臣加銜。見《清會典·吏部·官制一》。亦泛指加官。 總督在清代都有兼銜,按雍正元年頒布的制度,凡總督授加尚書銜(兵部)者,例兼都察院右都御史銜,凡不加尚書銜的總督,則俱加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銜。加銜制度主要是為了使總督有節制兵權和監察權。 故,加尚書銜,說明該官員可享受從一品的待遇,相當於現代享受部長級待遇。
類似的人
明 李邦珍提督操江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
明 王守仁(王陽明) 江西湖廣等處地方提督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左都御史;
明 王之臣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經略遼東、薊鎮、天津、登萊等處軍務。
清 程 采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
湖廣等處軍務兼理糧餉;
清 周愨慎 光祿大夫建威將軍頭品頂戴陸軍部尚書都察院都御史兩廣總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