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將原縣人事局、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的職責
1、已由國務院和省、市、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3、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
(三)劃出移交的職責
1、將境外就業管理職責劃給縣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局。
2、將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評估認定工作交給事業單位。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城鄉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
2、加強統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組織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縣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全縣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就業援助制度和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擬訂全縣職業培訓機構發展政策;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
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辦法;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報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負責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貫徹執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落實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選拔、培養和推薦工作。
(八)綜合管理全縣引進國外智力、赴國(境)外培訓和留學人員來我縣工作。貫徹執行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政策,編報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預算,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出國(境)培訓項目及人員的審核、備案和來我縣工作外國專家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點出國(境)培訓項目和聘請外國專家規劃;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我縣工作或定居政策;管理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工作;指導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對外交流工作。
(九)貫徹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培訓政策;協調、指導轉業軍官的培訓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轉業軍官管理服務工作。
(十)負責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貫徹執行公務員管理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務員分類、錄用、登記、考核、獎懲、任用、培訓、調任、辭職、辭退等方面的實施辦法,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的管理和聘任制公務員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辦理縣政府提請縣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手續和縣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根據管理許可權,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股級幹部任免的審核備案工作。
(十一)擬訂工作人員調配政策並按規定承辦有關工作人員調配工作;負責援建地區、重點建設項目人員選調派遣及內調人員安置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三)貫徹執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貫徹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6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掛政策法規科牌子)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檔案、會務、機要、督辦、政務公開、安全保密、應急管理等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和信息工作;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調研工作;負責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負責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普及和諮詢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集中辦理。
(二)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黨群日常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黨群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督查考核工作。
(三)規劃財務科
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編報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國際援貸款等項目資金管理工作;編制部門預決算;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四)就業促進科(掛高校畢業生就業科、農民工工作科牌子)
擬訂就業規劃、年度計畫和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全縣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工作,編制非師範類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的就業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貫徹執行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我縣就業管理政策;貫徹執行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五)公務員管理科
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公務員分類、錄用、登記、考核、獎懲、任用、培訓、調任、辭職、辭退等方面的政策,貫徹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貫徹執行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組織全縣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的相關工作;完善公務員考核制度,貫徹執行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擬訂全縣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和標準,組織實施公務員培訓項目;組織實施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度,審核以縣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事項,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工作,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推薦、授予、表彰事宜;依法辦理縣政府提請縣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手續和縣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六)人力資源市場和人員調配科
擬訂全縣人力資源流動和市場發展政策;擬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貫徹執行留學回國人員來我縣工作政策;擬訂工作人員調配政策並按規定承辦有關工作人員調配工作;負責援建地區、重點建設項目人員選調派遣及內調人員安置工作;承辦為駐外機構選派工勤服務人員工作;負責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工作;負責全縣事業人員的信息統計管理工作;負責縣政府部門及所屬事業單位、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檔案管理和指導工作;根據管理許可權,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股級幹部任免的審核備案工作。
(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負責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聘用制幹部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申報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考核、獎懲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縣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
(八)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
貫徹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培訓政策,完善安置和培訓制度,負責全縣軍轉安置工作;協調指導轉業軍官的培訓工作;負責協調轉業軍官隨調隨遷家屬子女的安置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轉業軍官管理服務工作。
(九)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訂全縣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政策;擬訂全縣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政策、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審查認定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資格。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貫徹執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和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貫徹執行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評審、考核認定及考試政策規定;負責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綜合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申報工作,負責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評審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統計工作;貫徹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辦理調入我縣的初級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資格確認和見習期滿大中專畢業生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確定工作。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健全落實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培養和推薦工作,承擔有突出貢獻專家及學術、技術帶頭人的選拔、管理有關工作;承辦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遴選、申報工作。
(十一)勞動關係科
貫徹執行勞動關係政策;擬訂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和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改革改制、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貫徹執行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準並組織落實;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制度;貫徹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參與企業勞動模範推薦評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鎮退役士兵企業安置計畫。
(十二)工資福利與退休人員管理科
綜合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政策;管理全縣事業單位工資總額;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一發放的審核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和綜合分析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確定及工齡計算的規定;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指導協調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審批工作,審核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建房費、護理費和各種補貼,審核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因公致殘人員護理費。
(十三)社會保險科
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擬訂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失業、醫療、生育、工傷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養老、失業預測預警制度;擬訂失業人員登記管理辦法及其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組織擬訂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標準;擬訂企業職工疾病、生育期間的待遇政策及標準;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擬訂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擬訂勞動能力鑑定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擬訂工傷待遇政策,審定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殘等級;擬訂農村養老保險規劃、政策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四)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辦法,擬訂全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組織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案件。
(十五)調解仲裁管理科(加掛勞動監察科)
擬訂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擬訂全縣勞動保障監察制度並組織實施;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指導監督全縣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受理、協調、督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事項;指導監督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
(十六)外國專家管理辦公室
貫徹執行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政策;負責引智成果的評估、推廣和引智示範基地的管理工作;承辦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事項;負責引進國外智力信息管理及宣傳工作;編報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預算;協調處理引進國外智力重大事項;擬訂全縣出國(境)培訓管理辦法、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出國(境)培訓項目審核工作;組織實施重點出國(境)培訓項目;負責有關出國(境)培訓監督檢查工作;擬訂全縣外國專家來我縣工作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省、市和縣專項經費資助的聘請外國專家計畫審核報批;組織實施國家、省、市和縣聘請外國專家項目;承辦“國家友誼獎”、“齊魯友誼獎”、“沂蒙友誼獎”人選的推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