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人
負 責 人:王華川職 務:局長
工作職能
國家審計的基本職能是監督。審計是獨立於管理者之外,不參與具體的管理活動,不履行決策、計畫、組織、指揮、協調職能,對財政、財務收支專司監督的例行行為。不論被審計單位有無問題,審計機關均應當履行其監督職能,進行例行審計。因此,監督是國家審計的基本職能。具體來講,審計監督就是檢查被審計單位在經濟活動中是否按授權或既定目標履行經濟責任,有無弄虛作假、違法違規、損失浪費行為,並督促其採取措施加以改進,促使其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經營。在履行監督職能的同時,審計機關還可以對某些管理職能履行情況作出評價,如被審計單位經濟效益的優劣、內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等,並提出改進經營管理的建議。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二)向縣政府報告和向縣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巨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縣級各部門、事業單位及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3、縣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
4、縣級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的狀況。
5、縣級國有及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資產、負債、損益和經營等情況。
6、縣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發行彩票募集的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政府投資項目概(預)算和決算。
8、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在我縣的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9、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縣級審計機關進行的審計。
(四)向縣政府縣長提交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對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六)實施對內部審計的指導與監督;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審計專業培訓。
(七)承辦縣委和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行政執法主體
行政執法主體:
(一)法定行政機關成都市郫縣審計局
執法職責:成都市郫縣審計局是專門負責進行國家審計監督的縣政府工作部門。
1、負責對縣本級和下級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情況,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等進行審計監督;
2、在縣長和成都市審計局的領導下,負責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成都市審計局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3、負責對全縣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4、負責對全縣國家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5、負責對全縣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6、負責對全縣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7、負責對全縣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8、負責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9、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10、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定的審計事項外,負責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審計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11、負責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郫縣人民政府和成都市審計局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12、審計機關依據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審計評價,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13、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對該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14、負責對全縣按規定應當建立內部審計制度的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辦公地址:郫縣新南街158號
諮詢電話:87929089
投訴電話:87929089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無)
(三)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受委託的組織
(無)
行政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全國人大常委會 施行時間:1994.8.31)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務院 施行時間:1997.10.21)
3、《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 施行時間:2005.2.1)
行政行為(行政許可 行政處罰 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一)行政許可[審批]
(無)
(二)行政處罰[共47項]
1、拒絕或者拖延提供審計相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三條“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的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追究責任:
(一)對被審計單位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被審計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建議;
(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後,被審計單位仍須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2、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三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 ”
3、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範圍、標準、對象和期限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三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二)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範圍、標準、對象和期限;”
4、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準徵收或者變換名稱徵收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三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三)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準徵收或者變換名稱徵收;”
5、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緩收、不收財政收入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三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四)緩收、不收財政收入;”
6、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三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五)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7、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四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8、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四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通報或公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六條“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審計機關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遵守國務院的有關規定。”
2、制止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 “ 審計機關發現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的,有權予以制止。
第五十一條 審計機關發現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違法取得的資產的,有權予以制止,或者提請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予以制止,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提出行政處分建議
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四條“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的,或者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審計機關認為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違反國家規定,審計機關認為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九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的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追究責任:
(一)對被審計單位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被審計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建議;
第五十三條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由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依照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對違法取得的資產作出處理;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被審計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建議。
法律、行政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另有處理、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4、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法律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三十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應當加強配合,對不屬於其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當依法移送。受移送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並將結果書面告知移送機關。”
5、責令改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五條“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的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採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
(二)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
(三)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四)責令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其他處理措施。”
6、其他處理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五條“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的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採取下列處理措施:
(五)其他處理措施。”
第四十六條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採取前條規定的處理措施,並可以依法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