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偉成

郝偉成

郝偉成等人以路路通鞋業公司為依託,採用暴力威脅、傷害其他經營業主等手段,壟斷長春市鞋業批發、物流市場。2010年12月30日以郝偉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吉林市二審公開宣判。郝偉成終審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4000萬元。

基本信息

公開宣判

郝偉成 郝偉成

2003年以來,被告人郝偉成與被告人黃金英相互勾結、互相利用,採取強取豪奪等暴力手段控制了溫州至長春的鞋業物流運輸,逐步控制壟斷了長春的鞋業批發物流行業。該組織以控制物流為依託,利用不斷聚斂的資財,採取非法手段逐步控制、購買了長春市站前大馬路、路路通、長江路等幾個鞋城的產權或經營權。2009年5月間,郝偉成、黃金英、包文斌指使張東青等人採取暴力手段搶占了新世紀鞋城。

以被告人郝偉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長期有組織地進行非法索債、非法拘禁、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敲詐勒索、聚眾擾亂社會秩序、非法暴力拆遷等活動,通過行賄手段拉攏、腐蝕政府官員和司法人員以尋求對其包庇和縱容,誣告陷害他人,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百姓,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分工明確,被告人郝偉成利用其在社會上的淫威、惡名,組織領導劉明宇、史紅宇、趙海亮、唐復忠、謝如嬌、劉興、宋義、錢亮、曹陽、王躍光、朱國華、王蘇寶等人,以暴力、恐嚇、威脅、利誘等手段,以黑護商,維護其組織利益;被告人黃金英負責資金運作和公司的經營活動,以商養黑,拉攏、賄賂公職人員,尋求非法庇護。

2010年10月19日,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公開宣判。判處被告人郝偉成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持有槍枝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誣告陷害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並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4000萬元;法院同時判決,對公安機關扣押、凍結、查封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和收繳,對被告人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終審判決

郝偉成涉黑案30日在吉林市二審公開宣判。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裁定:全案駁回抗訴,維持原判。郝偉成終審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4000萬元。

郝偉成自1990年以來,糾集社會閒散人員,非法控制、壟斷長春市78號線水果批發市場,聚斂錢財,並通過蒐集槍枝,持槍械鬥、替人“擺事兒”等不法行徑造勢,初步形成了以郝偉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郝偉成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應按照其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一審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郝偉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4000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犯非法持有槍枝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犯誣告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4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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