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民間借貸糾紛。
案例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土民初字第00279號
原告郝二寶。
被告白宗喜。
被告陳麗萍。
被告包頭市生技銅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生技銅業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宗喜,系該公司總經理。
三被告委託代理人馮國華,系內蒙古鐵恆律師事務所律師。
三被告委託代理人馬建業,系內蒙古鐵恆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郝二寶訴被告白宗喜、陳麗萍、生技銅業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於2014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李璟仙適用簡易程式於2014年3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郝二寶、被告白宗喜、陳麗萍、生技銅業公司的委託代理人馮國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白宗喜、陳麗萍系夫妻關係。被告白宗喜於2012年9月1日向原告借款190萬元,雙方約定月息2%,由被告生技銅業公司提供連帶保證責任,後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要該款,三被告都沒有給付,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1.三被告共同給付原告借款190萬元及截止2014年2月1日的利息64.6萬元,2.三被告給付原告從2014年2月1日至實際給付為止的利息,3.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
被告白宗喜、陳麗萍、生技銅業公司辯稱,被告白宗喜並未向原告借款190萬元,故原告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
經審理查明:被告白宗喜、陳麗萍系夫妻關係。原告與被告白宗喜以及時代公司以往有業務往來,並且被告白宗喜向原告借過款,經結算,被告白宗喜於2012年9月1日給原告寫下190萬元借款單一份,雙方約定月息2%,被告生技銅業公司為上述欠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限為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以上約定內容有原告提供的證據借款單可以證明。該筆欠款經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三被告都沒有給付,故原告訴至法院。
在本案立案受理之前,原告郝二寶向我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依法查封被告陳麗萍所有的位於內蒙古包頭市東河區南門外大街公汽集團二公司綜合樓一號底店(證號為252234),原告以其所有的蒙BHE677號攬勝牌越野車一輛作為擔保,我院2013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4)土民保字第16號民事裁定書對上述財產予以保全。
上述事實,有原告郝二寶及原告提供的證據經質證採信後予以證實,同時有庭審筆錄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白宗喜是否欠原告欠款,原告用其提供的借款單證明了自己的主張。被告白宗喜對此予以否認,稱沒有向原告借過錢,借款人處簽字非自己所簽,該辯稱意見被告沒有提出相關的證據予以證明,所以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其次,被告白宗喜認為本案遺漏主體時代公司,原告稱自己與被告白宗喜及時代公司三方之前有業務往來,經結算,被告白宗喜欠原告190萬元,該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單可以證明,且根據借款單顯示本案欠款人為被告白宗喜,因此,對於被告白宗喜欠原告欠款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同時,被告認為原告沒有完成自己的舉證責任,原告應當提供給被告支付借款的憑證,因本案不是單純的借貸關係,是因業務往來以及借款多方面因素產生的欠款,所以原告無支付憑證可以提供。根據以上兩點,本院對於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欠款本金190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雙方約定的利息2%,符合法律保護的範圍,故本院予以支持;另外,被告陳麗萍辯稱其未在借款人處簽字,所以不應承擔給付原告欠款的責任,其意見本院不予支持,因為被告陳麗萍與被告白宗喜系夫妻關係,所以被告白宗喜對外的債務應當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處理,所以二被告應當共同承擔向原告償還借款的責任;被告生技銅業公司提出自己保證期限已過的辯稱意見,本院不予採納,因為雙方約定的保證期限截止2014年3月1日,而原告的起訴時間為2014年1月15日,因此被告生技銅業公司的保證期限並沒有過,所以其應當按照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二)》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白宗喜、陳麗萍於本判決生效後二十日內償還原告郝二寶欠款本金190萬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計算,從2012年9月1日至欠款本金還清為止;
二、被告包頭市生技銅業有限責任公司對以上欠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其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被告白宗喜、陳麗萍追償。
若被告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168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白宗喜、陳麗萍、包頭市生技銅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抗訴於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李璟仙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書記員毛穎
附:本判決適用的法律條文及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借款契約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契約。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契約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契約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