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1983年8月組建邱縣審計局,1990年4月成立審計事務所,負責社會審計工作。內設機構
邱縣審計局下設辦公室、財貿科、行政事業科四個科室。機構職責
(一)辦公室:處理機關日常事務,負責會議組織、檔案檔案、信息宣傳、統計、規劃、年度計畫、綜合調研、財務、督查、機要、 保密、計生、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訪以及行政後勤等工作, 並承辦縣人大代表建議、縣政協委員提案事宜;1、負責審計結果公布;2、負責審計行政複議、行政訟訴事宜;3、負責局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勞資、職稱、教育培訓規劃等工作;負責機關黨建、精神文明及政治思想工作;4、負責機關廉政建設,行風評議工作,完成上級監察機關交辦的任務。(二)財貿科:1、負責縣預算執行情況和財政決算、預算外資金和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的審計,負責起草縣政府每年向縣人大常委會關於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等;2、負責與縣財政有撥款關係的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及事業組織的財政財務收支和有關專項資金的審計;3、負責縣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障基金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優撫安置和社會捐助資金以及有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審計。
(三)行政事業科:1、負責縣屬固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及政府有關部門的審計負責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以及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合資、合作企業和境外企業的審計;2、負責黨政機關、縣事業單位黨政正職領導幹部以及國有及固有控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3、負責金融、保險公司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審計;4、負責國家建設項目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
審計範圍
一、對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下級政府財政決算進行審計監督;二、對國有金融機構、國有資產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三、對國家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四、完成《審計法》規定的其它項目的審計監督和審計調查;五、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審計機關審計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六、按照縣委、縣政府及其他領導部門的指令完成臨時性工作任務。主要職責
(一) 組織全縣審計工作,編制全縣審計工作規劃、年度計畫,確定年度審計重點。(二)向縣政府報告和向縣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工作措施的建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對本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縣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結果報告;
2、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3、對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4、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5、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6、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7、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8、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行政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機關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以及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9、對《審計法》規定的審計事項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審計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10、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11、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進行核查;
12、依據《河北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規定》,對農村集體經濟進行審計監督;
(四)向縣長提交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提出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五)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六)對嚴重貪污、侵占國家資產、嚴重損失浪費及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等行為進行專案審計。
(七)對審計中發現的巨觀管理方面的問題,進行專題審計或審計調查,並向縣政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八)對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組織審計業務培訓;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
(九)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行政複議申請,依法辦理行政訴訟事宜。
(十)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承辦縣人大、縣政協建議、提案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