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
(2015年8月20日邯鄲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5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邯鄲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已於2015年8月20日邯鄲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並於2015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邯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12月4日
第一條 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狀況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婦女事業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婦女工作經費和婦女權益保障專項資金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並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狀況逐步增加。
第四條 市、縣(市、區)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是同級人民政府的婦女權益保障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職責範圍內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市、縣(市、區)民政、人社、公安機關等有關行政部門以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保障婦女合法權益。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負責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人員,指導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婦女聯合會代表和維護婦女的利益,發揮社會監督職能,協助人民政府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依法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依法支持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婦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法律援助機構等單位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維護婦女合法權益。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做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婦女權益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設施和工作條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婦女人口數量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建立相應規模的婦女活動中心,為婦女提供學習、交流和活動場所。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部門在提供公共服務或者建設公共服務設施時,應當兼顧女性的特殊需求。
第八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在換屆選舉時,婦女代表候選人的比例不得低於候選人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並採取措施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女性成員。居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中婦女代表應當占適當比例。
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中的女代表比例應當與本單位的女職工比例相適應。
第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創造條件確保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歧視貧困、殘疾和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不得強迫其輟學。
對不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或者迫使其輟學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採取批評教育等措施,責令其送女性兒童少年入學或者復學;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促進婦女接受繼續教育、職業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提高婦女的勞動能力、綜合素質和就業創業能力。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婦女享有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勞動權利。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招聘、錄用工作人員,除國家明確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崗位外,不得以性別、婚姻、生育為由拒絕招聘、錄用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招聘、錄用標準。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拓寬婦女就業渠道,促進婦女就業,支持婦女自主創業,支持手工繡、編、織、剪、畫等女性文化創意產業,對就業困難的婦女提供就業指導和援助。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社會環境,支持女企業家發展。
第十三條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女職工在懷孕、生育、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將其辭退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契約。
女職工在特殊保護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違反國家有關女職工特殊保護規定的工作和勞動,變更其工作崗位應當徵得本人同意;不得減少或者取消其產假、晚育假、哺乳時間;不得藉此降低或者取消其工資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條 每年3月8日國際勞動婦女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安排婦女放假半天。女職工較多的,可以安排調休。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鎮和農村婦女婦科疾病、乳腺疾病的普查、檢查和預防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女職工健康檔案,每年至少為女職工進行一次免費婦科疾病和乳腺疾病的檢查,檢查時間計算在工作時間內,並對患病困難女職工提供幫助。
鼓勵醫療衛生機構和其他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為婦科疾病、乳腺疾病檢查提供社會公益服務或者捐助。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預防人口出生缺陷,逐步實現免費提供婚前醫學檢查服務。
第十七條 婦女對夫妻共有財產享有知情權,有權了解由男方管理的共有財產的狀況。
夫妻一方持結婚證或者戶口本等證明夫妻關係的有效證件和本人身份證,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動產登記機構、車輛管理部門等申請查詢另一方的財產狀況,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受理,並且出具相關書面材料。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女性成員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收益分配、股權配置、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分配、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性成員平等的權利。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因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原因,侵害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第十九條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有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內容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其改正。
第二十條 離婚、喪偶婦女和與其共同生活的子女有權根據戶籍管理規定,選擇落戶地點;暫無固定住所並且要求分戶的,可以在原戶籍地址上分戶。
男方不配合辦理戶口遷出或者分戶手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強制遷出或者分戶。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範圍,組織公安機關、司法行政、衛生、民政、婦聯組織等有關單位建立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協調機制,制定預案,明確各有關單位的職責分工和操作流程。
各有關單位在接到婦女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侵害的投訴後,應當及時制止、調解和依法處理,為其提供法律援助、醫療救治、心理諮詢等服務,不得拒絕、推諉,並且做好記錄,根據受害婦女的請求,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對嚴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和事件,可以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發出調查處理建議書,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並予以答覆;對侵害特定婦女群體利益的行為,可以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揭露、批評,並要求有關部門查處。
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不及時處理和答覆,造成嚴重後果的,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可以建議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負有保障婦女權益職責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對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檢舉,濫用職權、失職瀆職、打擊報復的,由其同級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造成民事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違反相關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