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主城區廉租住房後期管理辦法

邯鄲市主城區廉租住房後期管理辦法

(邯鄲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主城區廉租住房管理、使用、服務及監督管理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據《河北省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冀建保〔2009〕634號)和《邯鄲市人民政府關於健全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2007〕85號)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主城區範圍內廉租住房的後期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廉租住房後期管理工作包括:廉租住房房源接管、入住手續辦理、租金管理、使用管理、物業服務管理、房屋維修管理、廉租住房承租人資格的動態監管與退出等。

第三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後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兩房中心”)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工作,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房投公司)負責具體實施。

市財政、物價、民政、公安、監察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廉租住房小區的社會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房源和入住管理

第四條廉租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家庭提供住房,並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的住房。

一個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

第五條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集中建設或改造、改建的廉租住房。

(二)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在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按5%比例配建,在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按15%比例配建的廉租住房。

(三)購買或租賃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騰退的直管公有住房、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六條新建廉租住房通過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具備交付使用和產權登記條件的,開發建設單位應按要求及時向房投公司移交,包括項目建設、保修、產權登記等有關資料,並與房投公司簽訂《廉租住房產權移交協定書》。

第七條 廉租住房入住前,房投公司按照實物配租結果組織承租家庭簽訂《邯鄲市廉租住房租賃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組織物業服務企業與承租家庭簽訂管理規約。

第八條 承租家庭申請人持本人身份證、家庭戶口本、低保證等相關證件到房投公司簽訂《邯鄲市廉租住房租賃契約》。租賃契約應一年換籤一次。契約中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及附屬設施和設備情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調整租金、依照有關規定處理等;

(八)其他約定。

房投公司對已辦結《邯鄲市廉租住房租賃契約》及相關入住手續的申請人,出具《交房通知單》。申請人持身份證及《交房通知單》到相應部門領取房屋入住鑰匙。

第三章 租金和維修資金的管理

第九條廉租住房租金由維修費、管理費兩項因素構成,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局、房管局等部門核定標準,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及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不足部分由市財政預算安排。

維修費是指維持廉租住房在預定使用期限內正常使用所必須的修理、養護等費用。管理費是指實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員、辦公等正常開支費用。

第十條廉租住房在辦理產權登記時,應按有關規定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改造等。

第十一條集中建設的廉租住房小區配套商業服務設施原則上只租不售,由房投公司管理經營,經營所得用於彌補廉租住房的維修、管理、物業管理等費用的不足。

第十二條房投公司應加強對收繳租金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各類租金收繳清冊、台帳,建立健全嚴格的租金收繳銷對賬制度。

第十三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承租家庭在保障面積內免收租金。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條廉租住房居住和使用房屋應遵照安全、方便、公平、互諒互讓的原則,妥善處理通行、排水、採光、通風、環境保護、房屋維修、使用公用設施等方面的問題,不得對相鄰房屋的正常使用造成妨礙。廉租住房承租人不得擅自對廉租住房進行二次裝修、拆改房屋結構構件、明顯加大房屋使用荷載、改變原有使用性質。

廉租住房承租人不得將租賃的住房擅自轉租、轉借;不得擅自調換或空置房屋。

第十五條 承租家庭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繳納租金,並自負承租廉租住房期間發生的水費、電費、採暖費、燃氣費、有線電視費和物業服務費等費用。

第十六條 根據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在廉租住房承租人自願的前提下可進行房屋互換。調換前須徵得“兩房中心”的書面同意。

第五章 物業服務和維修管理

第十七條集中建設的廉租住房小區的物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由房投公司委託或選聘專業化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原公有住房管理機構承擔。雙方簽訂《物業服務契約》,契約中載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物業服務企業受委託按時代收廉租住房租金,實施小區的環境維護、安全防範,進行公共設施設備維護等工作。

在其他項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的物業管理和服務,要納入所在項目統一的物業管理。由房投公司委託原公有住房管理機構安排專職人員與小區的物業部門對接,做好廉租住房家庭租金收取、動態管理和跟蹤服務工作。

房投公司定期對物業服務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按契約約定向物業服務企業和原公有住房管理機構支付管理費用。

第十八條集中建設的廉租住房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按照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配建的廉租住房按照所在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繳納。

第十九條 房投公司在廉租住房的後期管理中,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廉租住房政策,監督檢查廉租住房的物業服務和管理工作;

(二)會同物業服務企業做好廉租住房的動態管理和跟蹤服務工作;

(三)負責入住和退出廉租住房的移交、驗收、接管、結算等管理工作,建立廉租住房使用管理信息系統和維修管理檔案,發布廉租住房使用動態信息;

(四)承擔廉租住房安全管理及其修繕和相關的招標、委託等管理工作;

(五)受理舉報和投訴,並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協助房投公司做好登記廉租住房入住和退出時移交、驗收、接管、結算等管理工作,宣傳、貫徹執行保障性住房政策,監督檢查廉租住房的使用情況;

(二)按季收取廉租住房租金,租金全額上繳房投公司;

(三)依約對物業共用部位和公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管理,並維護相關區域的環境衛生和秩序;

(四)建立本小區廉租住房使用管理信息系統和維修管理檔案,協助房投公司登記廉租住房入住、使用情況,成立廉租住房巡查小組,每月定期對承租戶走訪巡查。巡查結果記錄在冊,如發現違規出租、出借、轉讓、調換、經營、空置等情況,應及時制止並報告給房投公司,配合房投公司做好清退工作;

(五)受理廉租住房維修的報修申請,協助做好施工監督、竣工驗收和現場管理等工作;

(六)做好廉租住房的動態管理和跟蹤服務工作,受理舉報和投訴,受理情況及時向“兩房中心”上報;

(七)《物業服務契約》中規定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一條房投公司按契約約定對廉租住房小區的物業管理工作進行巡查和考核,發現物業服務企業有未落實本辦法第十九條所列各項工作之一的,應當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在15日內整改。

第二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投公司應當及時終止物業服務契約,同時報送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依法處理:

(一)對存在的問題不按規定時限整改或兩次以上整改不到位;

(二)連續兩次測評,業主滿意度低於80%;

(三)發生重大責任事故;

(四)未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履行報告義務;

(五)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重大安全隱患,或造成兩次以上重大群體性事件;

(六)未履行《物業服務契約》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廉租住房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按照保修期限、範圍承擔廉租住房的保修責任。

第二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應對廉租住房的房屋及其設備定期進行檢查、修繕,確保房屋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工作人員檢修房屋時,承租人應予配合和協助。對阻撓房屋修繕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第六章 退出機制

第二十六條 承租家庭每年應主動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參加資格年度覆核,被保障人戶口所在地區(縣)住房保障部門、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應當對審核工作真實性負責。

承租家庭在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變化時,應主動告知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然後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經年度覆核、公示等程式後,確認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續簽租賃契約。

對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承租家庭應當在15日內騰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

第二十八條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有下列情況和行為之一的,房投公司可以解除契約,收回廉租住房:

(一)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

(三)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廉租住房租金;

(四)無正當理由不按時申報有關信息,經催告拒絕退出的;

(五)轉租、出借廉租住房的;

(六)累計12個月以上未繳納物業管理費用;

(七)經調查發現騙取廉租住房保障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八)損毀、破壞廉租住房,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結構和配套設施,或者不當使用造成重大毀損的;

(九)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房投公司在收回廉租住房時,出具書面通知,承租家庭應當在收到書面通知15日內搬出廉租住房,依據契約約定補繳租金。承租家庭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3個月的搬遷過渡期。過渡期按市場租金標準收取租金。過渡期滿,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仍不騰退且拒不交納租金的,由“兩房中心”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申請人故意隱瞞、虛報或者偽造有關信息,或者採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在申請時騙取或者已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按照《河北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廉租住房承租人擅自改變住房用途和結構或者造成住房毀損的,按《河北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有關單位和個人為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按照《河北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個人發現在廉租住房申請、使用、管理及其監督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均可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舉報。對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監察機關依法依紀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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