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邯鄲市主城區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試行)
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城市住房保障制度,規範廉租住房管理,嚴格廉租住房的準入、退出機制,有效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主城區範圍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邯鄲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研究擬定廉租住房保障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相關政策,對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邯鄲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負責主城區範圍內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實施和管理工作。
市民政、公安、財政、物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產權登記、國稅、地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叢台區、邯山區、復興區、邯鄲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工作由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承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屬地範圍內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受理、覆核和年審工作。
區(縣)民政局負責對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情況的審核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四條 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過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和實物配租方式向符合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救助,以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條件。
租賃補貼是指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並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由其自行租賃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並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並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第三章 保障條件及標準
第五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簡稱“申請家庭”,含單身)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市常住戶口;
(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含)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會同市民政、統計等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市政府每年年初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六條 保障條件核算方法:
(一)人口計算
1、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關係,且戶籍在同一戶口本上。夫妻戶口不在一起的,可以憑結婚證申請。未成年子女戶口與父母不在一起的,需提供出生證明;
2、同一戶籍上的多個核心家庭可以分別申請,但申請家庭成員不能有重疊。無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單身家庭(年滿18周歲以上),按一人一戶計算;
3、核定低保家庭人口,原則上以民政部門核發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確定的人口為準;
4、集體戶口上已婚家庭;
5、下列情形不計算保障人口:
(1)親友未成年的子女因入托、求學等原因,戶口暫時掛靠的;
(2)戶口從他處遷來,他處有住房的;
(3)已入住敬(養)老院或已由社會福利院收養的;
(4)勞教或勞改人員正在服刑的。
(二)面積計算
1、有房產證的房屋按房產證記載的面積計算,無房產證的房屋按實際丈量面積計算;
2、下列住房面積須核定為申請人家庭現住房面積:
(1)家庭成員的私有住房,家庭成員承租的公有住房(在退出後,可不核定為現住房面積);
(2)實行產權調換或回遷安置的,在新調換的房屋交付使用前按照拆遷前的房屋建築面積進行核算;實行貨幣補償的,被拆遷房屋不超過3年的按照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進行核算,被拆遷房屋超過3年且申請家庭未購置其他住房的,按照無房戶對待;
(3)申請人家庭成員已經轉讓或出租的自有住房;
(4)子女申請時單獨借住父母的房屋,產權屬於父母,且父母另有住房的;
(5)其他應核定為現住房面積的住房。
3、下列住房面積不核定為申請人家庭現住房面積:
(1)集體宿舍或借住的辦公用房;
(2)承租的私有住房;
(3)違章搭建或工礦區個人私自搭建的住房;
(4)確認無房產借住他人住房;
(5)申請家庭所有房屋經市級以上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鑑定為危險房屋且實際無人居住的;
(6)其他不應核定為現住房面積的住房。
第七條 具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得申請:
(一)單身(含離異)申請人未滿35周歲。經民政部門認定的社會救濟、社會救助的孤兒除外;
(二)在三年之內有住房轉讓行為且轉讓住房的建築面積超過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不納入保障範圍。但申請家庭成員中直系親屬因患重大疾病轉讓住房並提供有關證明的除外;
(三)興建、購買商業用房或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的;
(四)精神殘疾或無生活自理能力殘疾人員且無監護人的;
(五)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得申報的情況。
第八條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積標準為人均建築面積15平方米,每戶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
第四章 申請、審批、年審程式
第九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初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家庭提供資料是否真實、齊全,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等狀況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對經審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將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初審意見在所在居委會(社區)張榜公示7日。
公示期間,如有舉報申請人所申報的情況不實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舉報人舉報的情況進行查證;對公示無異議或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併報送區住房保障部門。
(三)複審: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區(縣)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同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四)公示: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有關資料進行匯總後報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由中心對符合條件申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訴。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的申訴應及時受理,並核實情況,答覆意見。
(五)審批: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在30日內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進行登記。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由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向其核發《邯鄲市廉租住房保障證》,開始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條 申請住房保障需填寫《邯鄲市城鎮居民住房保障申請表》並提供以下資料:
(一)提交家庭成員身份證(軍官證、士官證)、戶口簿,家庭成員;
(二)每個家庭成員均須填寫《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收入情況證明表》由工作單位蓋章,無工作的由居住地居委會出具證明材料;
(三)填寫《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住房情況證明表》由居委會或有關單位蓋章,有私房或直管公房提供房產證或使用證明,租賃住房的提供租賃協定,借住的提供居住地居委會證明,人戶分離的家庭須提供《邯鄲市城鎮居民住房情況調查表》;
(四)申請人提供的《申請人家庭資產情況表》;
(五)低保證、特困職工證、殘疾人證和大病證明;
(六)其他應提交的有關證明。
第十一條市、區(縣)住房保障部門和民政等部門以及受理機關,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查閱房產檔案、社會養老保險信息、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調查信息、工商企業註冊登記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五章 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發放
第十二條 採取租賃住房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保障面積標準與現住房面積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等分類情況由市政府確定並公布。
第十三條 租賃補貼發放標準如下:
租賃住房補貼=(人均保障面積標準×家庭人口-核定人均現住房面積)×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補貼額。
第十四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按季度解決,完成本季度全部申請的審批後,由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把獲批准享受租賃補貼申請家庭的名單、發放補貼標準報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將補貼資金採用一卡通方式撥付至保障家庭的個人賬戶內。
第六章 實物配租
第十五條採取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保障面積標準與現住房面積的差額。實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
第十六條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工作,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評分排隊、按序配租的原則;量入為出、遞次配租的原則。
第十七條一個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第十八條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家庭自願申請實物配租的,可以由戶主或推舉一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向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填寫《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安置意向表》,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匯總工作。
第十九條 實物配租實行計分輪候制。根據申請實物配租保障的家庭應保障住房建築面積、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保、殘疾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分,並按照得分高低輪候分配(具體計分標準見附屬檔案)。
第二十條 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應當將實物配租申請家庭的得分情況在房管局網站上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5日。根據公示結果按得分從高到低確定實物配租的保障家庭。
第二十一條輪候期間,申請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經核實具體情況後,在5個工作日提出變更登記或者取消輪候資格的初審意見,並上報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核准。
第二十二條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確認輪候到位的家庭,由申請人家庭代表依據分值高低依次進行選房。申請家庭分值相同時,通過搖號決定實物配租選房順序。烈士遺屬、市級以上勞動模範、重點優撫對象、家庭成員患有大病等對住房有特殊要求的家庭分值相同時優先。
第二十三條輪候到位的申請人因樓層、戶型等原因,拒絕選房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批次實物配租保障,由後續家庭依次遞補。放棄選房的申請人,需在本批次所有輪候人員選定住房後,再予安排選房。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選房完畢後,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應當將實物配租房源、擬實物配租人員名單及配租結果在房管局網站上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5日。
第二十五條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根據廉租住房的使用權歸屬,廉租住房竣工後,由申請人持《廉租住房選房確認單》及所需提供的資料到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辦理入住,並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契約》,契約中應載明實物配租住房租金標準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已經確定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自簽訂租賃契約下個月起,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將實物配租名單及《廉租住房租賃契約》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備案。
第七章 退出機制
第二十六條被保障人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滿一個年度後,區(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民政部門對其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有關情況進行年度審核。
被保障人的家庭在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有關情況發生變動後,應當在30日內向區(縣)住房保障部門如實申報。區(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民政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審核上報。
在經過審核、公示等程式後,對確認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且有關情況無變化的,繼續按原有方式提供住房保障;對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但有關情況有變化的,調整對其提供的保障方式,或者自下個月起增加、減少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對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收回、註銷其《邯鄲市廉租住房保障證》,原享受租賃住房補貼的,自下個月起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享受實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取消其保障資格,並收回其所承租的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發生改變,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
(二)未按規定進行年審或經年審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
(三)改為其他保障方式的;
(四)其他違反住房保障管理規定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經年度審核不再符合條件的,實物配租保障家庭應當在15日內騰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公房租金標準計租。過渡期滿,仍不騰退廉租住房的,按市場租金標準計租。
第二十九條 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取消其保障資格,解除《廉租住房租賃契約》並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未按規定時間入住的;
(二)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且未向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報告的;
(四)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廉租住房租金,且未向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報告的;
(五)經調查發現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
(六)未按要求及時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情況的;
(七)累計12個月以上未繳納物業管理費用;
(八)損毀、破壞廉租住房,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結構和配套設施,或者不當使用造成重大毀損的;
(九)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作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決定後,應當在7日內出具《邯鄲市廉租住房取消保障資格通知》告知當事人,說明理由。並責令其在30天內退出所配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出的,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從第2個月起按市場租金標準收取租金,並給予其3個月的過渡期,在其所居住的小區及戶口在居委會或保障網站上進行公示,並計入廉租住房誠信檔案。如其能在3個月內主動退出的,可享受第三十二條的優惠政策。
第三十一條承租戶退出廉租住房時應結清相關費用,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的管理人員匯同區(縣)住房保障部門對出租房屋進行驗收,辦理退房手續。
第三十二條 對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或有違反廉租住房管理規定被取消保障資格的廉租住戶,能主動在規定的時間內結清各項費用並騰退所租住廉租住房的,其以後又具備廉租住房保障條件,仍可納入保障範圍。
第三十三條 對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或有違反廉租住房管理規定被取消保障資格的廉租住戶,未在規定的時間內騰退所租廉租住房的,由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聯合區(縣)住房保障部門、所屬街道辦事處等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和規定申請法院強制清退,申請家庭不得再次納入廉租住房保障範圍。
第三十四條 廉租住房管理人員有權對廉租住戶家庭情況及廉租住房使用情況進行入戶巡查,承租人必須配合調查,拒不配合調查且有違規行為的,取消保障資格,必要時要強制清退。廉租住房管理人員要將違反廉租住房規定的情況,及時上報市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
第三十五條 保障家庭可根據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設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設施在退出實物配租時不予補償。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故意隱瞞、虛報或者偽造有關信息,或者採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在申請時騙取或者已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按照《河北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廉租住房承租人擅自改變住房用途和結構或者造成住房毀損的,按《河北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為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按照《河北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發現在廉租住房申請、使用、管理及其監督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均可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舉報。對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監察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為住房保障部門、民政部門及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和工作條件。
第四十一條 區(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建立紙質、電子兩種形式的廉租住房檔案,記載在實施廉租住房保障過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像、聲像等。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11月2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