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永恆[河北省唐縣原副縣長]

邢永恆,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河北省望都縣人。原系河北省保定市唐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副處級)。 2014年11月違紀被查。 2015年7月被提起公訴。 2016年7月29日,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2018年10月30日,保定市中院裁定,對罪犯邢永恆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人物履歷

曾任河北省保定市唐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副處級)。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14年11月,唐縣副縣長邢永恆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提起公訴

2015年7月,廊坊市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邢永恆以涉嫌受賄罪、行賄罪、貪污罪向廊坊市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河北省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5)廊開刑初字第039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邢永恆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

執行變更

執行機關河北省冀中監獄於2018年9月21日,以該犯有悔改表現提出減刑建議書,並經河北省監獄管理局審核,於同年10月17日報送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保定市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2018年10月30日,保定市中院裁定,經綜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及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交付執行後的一貫表現等因素,該犯符合減刑條件,依法可以減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判決如下:對罪犯邢永恆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減刑後,刑期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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