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世界上許多國家在古代都曾派部隊守邊現代大多數國家都設有邊防部隊。有些國家的邊防部隊自成體系,稱邊防軍;有些國家的邊防任務由警衛隊或警察擔任。
我國現狀
體制
邊海防工作由國務院、中央軍委統一領導,實行軍地分工負責的邊海防管理體制。國家邊海防委員會由國務院和軍隊的有關部門組成,在國務院和中央軍委領導下,負責指導協調全國的邊海防工作。各軍區和沿邊沿海省、地、縣三級都成立了邊海防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轄區內的邊海防工作。
我國的現役邊防力量主要有中國人民解放軍邊防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邊防部隊。
解放軍
中國人民解放軍邊防軍隸屬於省軍區,陸軍編制。人民解放軍是邊海防防衛的主要力量。人民解放軍邊防部隊設邊防團、營、連,海防部隊設海防師、旅、團、營、連。
武警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邊防部隊,也稱公安邊防部隊,隸屬於公安部邊防管理局(公安部四局)。公安邊防部隊擔負國家賦予的邊海防安全保衛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等任務,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邊防總隊,在邊境沿海地區設邊防支隊、大隊、邊防派出所、邊境檢查站,在國家對外開放口岸設邊防檢查站,在海上部署海警部隊。
主要職責
中國人民解放軍邊防部隊的主要任務是:嚴守國界,保衛邊疆,同一切侵略、挑釁行為作鬥爭;負責邊境值勤、管理,維護邊境秩序,保護邊疆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處理邊境涉外事務,增進中國人民與鄰國人民間的友誼;參加邊疆社會主義建設,做好民眾工作和民兵工作,搞好軍民聯防等。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邊防部隊的主要任務:一是沿邊沿海地區邊防管理;二是邊境沿海地區、海上治安管理及漁船民管理;三是出入境人員、交通運輸工具的邊防檢查和監護;四是毗鄰香港、澳門邊境一線的巡邏警戒,北部灣海上邊界巡邏監管;五是涉外邊防合作;六是防範、打擊沿邊沿海地區各種違法犯罪,管轄在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管轄在邊境管理區和沿海地區發生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案、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案、偷越國(邊)境案和破壞界碑、界樁案,以及在邊境管理區和沿海地區查獲的走私、販賣、運輸毒品和走私製毒物品等案件。
歷史沿革
下面主要介紹武警邊防部隊的歷史沿革。
·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由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部隊擔任邊防檢查任務,歸各省公安廳邊防局領導。
·1952年1月,邊防系統劃歸軍隊建制,列入大行政區公安部隊所屬公安師序列,接受領導。
·1955年組建公安軍後,邊防檢查站、邊防團列入公安軍序列。
·1957年撤銷公安軍後,邊防檢查站、邊防團列入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部隊序列,由省軍區兼省公安部隊司令部領導。
·1959年1月,公安部隊撤銷,集體轉業改為地方職業制民警,邊防檢查站列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人民武裝警察總隊建制。公安部隊中負責蘇、中蒙、中越邊境、沿海內灣和對外開放口岸的邊防部隊9000人(均屬於非邊防戰鬥任務單位)轉業為地方公安機關所屬的職業制人民武裝警察。
·1961年底,地方公安機關所屬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恢復組建現役制的垂直管理的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1963年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改稱中國人民公安部隊。邊防檢查站列入中國人民公安部隊序列。
·1966年,公安部隊番號撤銷,其所屬建制和任務全部移交人民解放軍,邊防檢查站隸屬由各公安總隊改編的各省軍區獨立步兵師建制。(北京邊防檢查站隸屬北京衛戍區警衛二師司令部領導)。
·1973年9月全國邊防改制為人民武裝警察,保留現役制,歸各級公安機關管理、領導。邊防檢查站改為地方人民警察建制。
·1974年12月,邊防檢查站恢復實行現役制,人員由人民警察轉為人民武裝警察,隸屬省公安局邊防局領導。(當時不稱省公安廳)
·1983年全國邊防部隊劃歸各武警總隊建制。
·1987年,邊防武警從武警總隊中分離,劃歸各級公安機關領導。
·1994年1月,重要城市邊防檢查站升格為副師級建制,改稱邊防檢查總站。
·1998年1月1日,根據《國務院關於北京等九城市實行邊防檢查職業化改革試點方案的批覆》(國函〔1997〕76號),北京、上海、天津、海口、深圳、珠海、廈門、汕頭、廣州的邊防檢查工作改編為職業制人民警察,分別設立副廳級的邊防檢查總站,歸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垂直領導。
·2001年4月,中組部、中央政法委、公安部黨委聯合下發《關於改進公安武警邊防部隊領導管理體制的通知》,公安武警邊防部隊領導管理體制改為“雙重領導,條塊結合,以條為主”的原則,將過去的“分級管理,分級指揮”調整為公安部對公安武警邊防部隊的“統一領導管理”與地方黨委政府通過各級公安部門按規定許可權對武警邊防部隊的“分級指揮”相結合,以“條條”為主的集中統一領導的垂直體制。這是鑒於長期以來公安武警邊防部隊重使用,輕建設,部隊領導管理缺乏集中統一,管理鬆散,作風鬆懈,紀律鬆弛,1993年來連續發生山東威海、遼寧丹東、廣東湛江、東莞等地邊防支隊參與走私護私的大要案件,1999年海南海警二支隊“11.9”沉船重大傷亡事件 ,2000年吉林“4.26”盜槍案件,都反映出領導和管理上真空。反映出執勤執法上的不規範、不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