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海防定義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7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四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八十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1997年3月1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7年3月14日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國家機構的國防職權
第三章 武裝力量
第四章 邊防、海防和空防
第五章 國防科研生產和軍事訂貨
第六章 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
第七章 國防教育
第八章 國防動員和戰爭狀態
第九章 公民、組織的國防義務和權利
第十章 軍人的義務和權益
第十一章 對外軍事關係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章 邊防、海防和空防
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陸、內水、領海、領空神聖不可侵犯。國家加強邊防、海防和空防建設,採取有效的防衛和管理措施,保衛領陸、內水、領海、領空的安全,維護國家海洋權益。
第二十七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統一領導邊防、海防和空防的防衛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按照國家規定的職權範圍,分工負責邊防、海防和空防的管理和防衛工作,共同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二十八條 國家根據邊防、海防和空防的需要,建設作戰、指揮、通信、防護、交通、保障等國防設施。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國防設施的建設,保護國防設施的安全。
中國邊海防近況
我國是一個邊海防大國,陸地邊界線和大陸海岸線總長4萬餘公里。其中,陸地邊界線長2.2萬餘公里,分別與朝鮮、俄羅斯、蒙古、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尼泊爾、不丹、緬甸、寮國、越南14個國家接壤;大陸海岸線長1.8萬餘公里,依次與朝鮮、韓國、日本、菲律賓、馬來西亞、汶萊、印度尼西亞、越南8個國家海域相鄰或相向。另外,我國沿海還有6500多個島嶼(未計台灣島、澎湖列島和南海諸島),島岸線長1.4萬餘公里。我國沿邊沿海有1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98個地、州、盟、市、區,339個縣、市、旗、區。居住著朝鮮、蒙古、維吾爾、哈薩克、藏、苗、壯等46個少數民族。邊海防地區多種語言、文字、習俗並存,人文背景各異,民族宗教問題複雜。
我國邊海防地區地理環境複雜,氣候多變,生活條件比較艱苦。有的森林茂密,江河湖泊眾多,冬季嚴寒多雪,夏季溫濕多雨。有的草原、沙漠、丘陵、沼澤相間,氣候乾燥、風大沙多。有的地處雪域高原,高寒缺氧,年無霜期短。海區跨越37個緯度,氣候差異大,高溫、高濕、高鹽、多風、多雨。由於地處偏遠,大部分邊海防地區交通、通信不便,經濟發展滯後,文化生活單調,社會依託條件不足。全國90%以上的邊境線(市)為國家級貧困縣(市)。大部分邊海防連隊駐地自然環境差,海拔最高的地方達5380米;最冷的地方冬季可達-52℃;高熱、高濕的地方夏季平均氣溫達33℃以上,晝夜溫差小,濕度超過90%。西北、西南邊界不少邊防連隊周圍上百公里無人煙,少數邊防連隊常年駐守在“地上不長草,天空無飛鳥,氧氣吃不飽,風吹石頭跑,六月雪花飄,四季穿棉襖”的雪域高原;南沙守礁部隊遠離祖國大陸,生活十分寂寞,“白天兵看兵,晚上看星星”。
我國邊海防實行軍地分工負責的防衛管理體制。軍隊主要負責邊境、沿海和海上防衛警戒,防範、制止和打擊外來入侵、蠶食、挑釁以及越界破壞等活動;公安邊防部隊主要負責邊境沿海地區和海上治安管理及口岸出入境邊防檢查,防範、打擊邊境沿海地區偷渡、販毒、走私等違法犯罪,組織參與邊境沿海地區的反恐怖和處置突發事件工作;海監、漁政、海事、檢驗檢疫、海關等部門負責相應的維權執法和管理任務。國家設立邊海防委員會,在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下,負責協調全國邊海防工作。各軍區和沿邊沿海省、市、縣三級均設立邊海防委員會,統一協調本轄區的邊海防工作。
近年來,人民解放軍邊海防部隊按照強邊固防、睦鄰友好、維護穩定、促進發展的要求,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和與鄰國簽訂的協定協定,堅持搞好戰備執勤,嚴密防範各類入侵、蠶食和越境滲透破壞活動,及時制止違反邊海防政策法規和改變國界線現狀的行為,有效維護邊境沿海地區和管轄海域的安全穩定。國家堅持把軍警民聯防聯管聯建作為保衛邊海防、建設邊海疆的有力保證。近年來,不斷完善以軍隊為主體、各涉邊涉海隊伍協同配合、邊境沿海地區民兵預備役和人民民眾廣泛參與的力量體系,推進以指揮信息系統為重點、以信息基礎設施為支撐的邊海防信息化建設,加強邊海防基礎設施建設,提高了管邊控海能力水平,促進了沿邊沿海地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
我國始終堅持與鄰為善、以鄰為伴的周邊外交方針,重視與相鄰國家建立邊境地區信任措施,加強邊境地區軍隊友好交往,積極預防危險軍事活動,維護邊境地區和平與穩定。1993年9月和1996年11月,中國與印度先後簽署《關於在中印邊境實際控制線地區保持和平與安寧的協定》和《關於在中印邊境實際控制線地區軍事領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協定》。2005年4月,中印兩國簽署《關於在中印邊境實際控制線地區軍事領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實施辦法的議定書》,就1996年建立信任措施協定有關條款的具體實施辦法達成協定。1996年4月,中國與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俄羅斯、塔吉克斯坦簽署《關於在邊境地區加強軍事領域信任的協定》。1997年4月,中國與上述國家簽署《關於在邊境地區相互裁減軍事力量的協定》,對長達7600多公里的中哈、中吉、中俄、中塔邊界一定縱深內的作戰部隊與武器裝備進行裁減,每年組織相互視察活動,監督和核查邊境地區信任措施落實情況。1998年12月,中國與不丹簽署《關於在中不邊境地區保持和平與安寧的協定》。
人民解放軍邊防部隊忠實履行軍事領域邊境信任協定。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國防部分別與朝鮮、俄羅斯、蒙古、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緬甸、越南等國相關部門簽署《邊防合作協定》,建立總部、軍區(省軍區)和邊防部隊三級會晤機制,及時通報邊境信息,協商處置重要邊境事務。人民解放軍邊防部隊沿邊設有60多個邊境會談會晤站,每年與鄰國舉行會談會晤活動數千次。近年來,與俄羅斯、塔吉克斯坦、蒙古、巴基斯坦等國在邊境地區舉行雙邊或多邊邊境封控、聯合反恐等軍事演練,開展聯合巡邏、聯合檢查等活動。
我國政府與多個陸地鄰國簽訂過節管理制度協定,明確共同維護邊境地區秩序、保護與利用跨界河流、建立邊境地區聯繫制度、協商處理邊境事務等合作措施。建立邊界代表制度,負責與鄰國協商處理無需通過外交途徑解決的邊境事務。中國邊界代表由政府任命、邊防部隊領導擔任,在當地軍事機關、外事部門指導下工作。邊界代表定期交換邊境相關信息,防範和處理各類邊境事件,配合做好口岸管理、跨境運輸、漁業合作、環境保護、災害預防等工作。
我國重視與周邊國家的防務安全磋商。與蒙古、日本、越南、菲律賓、印度尼西亞、泰國、新加坡、印度、巴基斯坦等周邊國家建立防務安全磋商和政策對話機制。定期舉行不同層級的磋商對話,主要探討亞太安全形勢、雙邊軍事關係、地區熱點等問題,對促進相互理解、鞏固睦鄰友好、深化互信合作、維護地區和平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
設定機構
國家邊海防研究中心揭牌儀式2014年04月25日在軍科舉行。國家邊海防委員會依託軍事科學院成立國家邊海防研究中心,組織協調軍地相關研究機構和力量,統籌開展邊海防基礎與套用理論研究,為國家邊海防委員會提供決策諮詢,為我國邊海防建設發展提供理論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