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境小額

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名錄須報外經貿部核准,並抄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 未按規定批准並報備案的企業,一律不得經營邊境小額貿易。 開展邊境小額貿易原則上不受貿易方式和經營分工限制。

沿陸地邊境線經國家批准對外開放的邊境地區,經批准邊境小額貨物經營的企業,通過國家指定的陸地邊境口岸,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的企業或其他貿易機構之間進行的貿易活動。出口單位按出口貨物成交總價報關,並按全額收匯核銷。

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經營權,根據外經貿部統一規定的經營資格、條件以及在核定的企業總數內,由各邊境省、自治區自行審批。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名錄須報外經貿部核准,並抄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未按規定批准並報備案的企業,一律不得經營邊境小額貿易。開展邊境小額貿易原則上不受貿易方式和經營分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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