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陽市律師協會始建於1993年,1993年12月3日召開了第一次遼陽律師代表大會,宣告遼陽市律師協會正式成立,通過了遼陽市律師協會第一個《章程》。這次代表大會的召開是遼陽律師制度發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目前,遼陽市律師協會有團體會員16家,個人會員142名。
一.協會宗旨
本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和教育會員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實於律師事業,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的執業素質;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促進社會的文明和進步而奮鬥。
二、協會職責
本協會履行下列職責:(一)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二)制訂並監督實施律師執業規範;(三)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教育的檢查和監督;(四)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會員的執業水準;(五)制訂律師繼續教育規劃和大綱,開展律師業務培訓,制訂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實習培訓大綱和教材,開展執業前培訓工作;(六)對會員進行日常管理,進行會員登記,依據授權對律師事務所、律師進行年檢註冊;(七)處理對會員的投訴;(八)制定並監督實施會員獎懲辦法;(九)組織會員開展對外交流;(十)調處會員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十一)參與立法活動,向有關部門提出法制建設及律師制度建設的建議;(十二)宣傳律師工作,向律師刊物投稿;(十三)舉辦律師福利事業;(十四)指導律師事務所的規範化管理工作;(十五)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十六)司法行政部門及上級律師協會委託行使的其他職責。
三、組織結構
遼陽市律師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律師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律師協會代表從個人會員(凡經司法行政機關批准的本市執業律師即為協會會員)中選舉產生。
律師代表大會有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討論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五)選舉、罷免本協會理事;
(六)審議律師代表提出的議案和建議;
(七)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
在代表大會閉幕期間,協會的領導機構是理事會,遼陽市律師協會理事會由律師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代表大會負責。理事全部是從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業務水平、執業三年以上的律師代表中產生。理事會選舉會長、副會長,並組成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目前,遼陽市律師協會第三屆理事會共有理事25名。
遼陽市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常務理事會下設由正副會長牽頭的各種專門委員會,分別負責某一方面的事務。
遼陽市律師協會秘書處為律師協會的執行機構,具體負責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律師協會的日常工作。
四、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律師管理體制,發揮律師協會的作用,促進律師事業的發展,保障會員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遼陽市律師協會(下稱本協會)是依法設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遼陽市(下稱本市)律師的自治性組織,依法對本市律師實施行業管理。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和教育會員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實於律師事業,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的執業素質;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促進社會的文明和進步而奮鬥。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司法行政部門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遼寧省律師協會的監督、指導。
第二章 會 員
第五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凡在本市執業的律師,均為本協會的個人會員,在本市的各律師事務所為本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六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向本協會提出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的要求;
(三)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學習、培訓;
(四)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法律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享受本協會的福利;
(六)使用本協會的圖書、資料、網路、信息、設施等;
(七)通過本協會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和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八)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七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三)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範和準則;
(四)接受本協會的指導、監督,履行培訓義務,完成本協會委託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七)自覺維護律師職業榮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第八條 團體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團體會員享有第六條一項以外的其他權利,承擔第七條第五款以外規定的義務及接受上一級律師協會監督、指導,向本協會定期報告工作。
第九條 個人會員應當到本協會辦理會員登記手續。
會員轉所到異地執業,必須到新執業地律師協會辦理會員關係轉移手續,提交原所在律師協會會員關係轉移證明並填寫會員登記表。
第三章 職 責
第十條 本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制訂並監督實施律師執業規範;
(三)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教育的檢查和監督;
(四)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會員的執業水準;
(五)制訂律師繼續教育規劃和大綱,開展律師業務培訓,
制訂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實習培訓大綱和教材,開展執業前培訓工作;
(六)對會員進行日常管理,進行會員登記,依據授權對律師事務所、律師進行年檢註冊;
(七)處理對會員的投訴;
(八)制定並監督實施會員獎懲辦法;
(九)組織會員開展對外交流;
(十)調處會員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十一)參與立法活動,向有關部門提出法制建設及律師制度建設的建議;
(十二)宣傳律師工作,向律師刊物投稿;
(十三)舉辦律師福利事業;
(十四)指導律師事務所的規範化管理工作;
(十五)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十六)司法行政部門及上級律師協會委託行使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律師代表大會。
律師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決定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十二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從個人會員中選舉或推選產生,選舉或推選辦法由常務理事會規定。
根據需要,律師協會可以邀請有關人士作為特邀代表參加律師代表大會。特邀代表的職權由律師協會理事會確定。
第十三條 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討論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五)選舉、罷免本協會理事;
(六)審議律師代表提出的議案和建議;
(七)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
第十四條 律師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全體理事組成,任
期三年。律協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可以連選連任。
理事由律師代表大會從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業務水平、
執業三年以上的執業律師及從事律師管理並取得律師資格代表中
選舉產生。律師管理人員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數的30%。
理事會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履行律師代表職責,並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 律師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或律師代表大會全體代表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履行理事會的職責。
第十六條 律師協會設會長一人,主持律師協會的全面工作,是律師協會的法定代表人;設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或律師代表大會全體代表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增選或罷免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
第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報省律師協會備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經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議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可臨時召開理事會。
理事會全體會議聽取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審查會費的收支情況,審議下一年度的財務預算計畫,討論,決定律師協會工作的重大事宜。根據需要,理事會可推舉名譽會長和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六個月舉行一次會議,研究、決定律師協會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律師協會的工作。
會長召集並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託副會長召集、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議負責督促、落實常務理事會部署的工作。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組成,由會長定期召集開會。
第六章 執行機構
第二十三條 律師協會設立執行機構,負責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及會長交辦的事務,處理律師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律師協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聘任,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通過。
秘書長在常務理事會的授權範圍內,領導組織協會的執行機構開展工作。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第二十五條 律師協會執行機構的工作部門由常務理事會根據需要設定。執行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聘任,其報酬可由會費支付。律師協會設立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委員會、律師風紀股長會。
第七章 經 費
第二十六條 律師協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律師協會按定額收繳會費,具體收繳會費的標準由常務理事會依據地區實際情況確定,並報全省律協備案。
本協會代上一級律師協會收繳當地律師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必須於每年登記註冊前交納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應加強對會費的收繳和管理,制定會費的預、決算計畫,單獨建立會費收支帳目,接受會員的監督。
第三十條 會費應主要用於:
(一)召開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以及工作會議、業務研討會、表彰大會、交流活動等;
(二)維護律師合法權益、會員獎懲工作;
(三)本協會開展的各項活動;
(四)律師協會執行機構的各項支出;
(五)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和培訓;
(六)舉辦會員福利事業;
(七)開展律師國際交流活動,開展與港、澳、台地區律師組織的交流;
(八)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三十一條 會費收支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律師協會制定。
第八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二條 律師協會可以對模範履行會員義務並在律師事務發展中有突出貢獻的會員予以獎勵,對違反法律和律師行業規範的會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師協會分別給予表彰、通令嘉獎、授予榮譽稱號,並可給予物質獎勵:
(一)對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動作用,為推動律師事業的改革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
(三)成功辦理了在全國、全省或全市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成績顯著的;
(四)積極義務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受到社會好評的;
(五)其他應予獎勵的情況。
第三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律師協會視情節分別給予訓誡、通報批評、罰款、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一)違反《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違反本章程和律師行業規範的;
(三)不履行會員義務的;
(四)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
(五)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影響律師職業形象和榮譽的;(六)有其他應受處分的違紀行為的。
對於會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律師協會有權向有處分權的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第三十五條 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司法行政部門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律師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
第三十六條 獎勵和處分的具體辦法,由常務理事會制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辦事機構的外國律師事務所常駐律師,及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批准在內地設立辦事機構的港、澳、地區律師事務所的常駐律師,應當在所在地律師協會登記,接受律師協會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由本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本章程由市律師代表大會修改。必要時,由市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提議,經市律師協會理事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過,可對本章程作補充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