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劃入原市經濟委員會全市經濟運行調節職責和電力行業管理職責。
(二)劃入原市發展接續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項目開發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三)將工業行業管理和信息化有關職責劃給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具體包括:
研究提出工業發展戰略,擬訂工業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執行有關工業行業技術法規和行業標準;按國家規定許可權,審核、核准國家、省和市規劃內及年度計畫規模內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的擬訂及組織實施;組織領導和協調振興裝備製造業,組織重大技術裝備消化、創新和規劃編制,協調相關政策;工業日常運行監測和工業生產要素保障的協調;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和通信能源節約、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稀土行業發展工作。
(四)將開發區管理、規劃和指導職責劃給市經濟技術合作局。
(五)增加負責市內民航機場的規劃、建設、淨空協調管理以及新開航線協調聯繫的職責。
(六)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的職責,提高全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能力。
(七)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加強政務公開,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提出全市國民經濟發展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提交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報告。
(二)負責監測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全市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經濟調節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
(三)負責匯總和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制定全市財政政策和土地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的執行效果,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和推進總體經濟體制改革。
(五)承擔規劃全市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市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國家、省及市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全市財政性建設資金,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指導和監督全市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
(六)推進全市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擬訂現代物流發展戰略、規劃,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和鐵路、民航機場規劃、建設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七)研究分析區域經濟發展情況,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負責城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
(八)研究擬訂經濟轉型戰略、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提出推進經濟轉型重大政策的建議,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九)承擔全市重要商品問題平衡和巨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畫進行調整;執行國家、省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組織國家、省戰略物資在我市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國家和省糧食、棉花、食糖等儲備。
(十)負責全市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廣播影視、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十一)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全市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
(十二)組織擬訂全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並負責相關工作。
(十三)起草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規範性檔案,並參與實施。按規定指導和協調全市招投標工作。
(十四)組織編制全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五)研究提出全市價格總水平中長期調控目標和年度調控計畫,跟蹤、監測價格總水平及其結構變動的趨勢,進行市場價格預警、預測,提出價格調控建議;制定和調整市級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組織指導全市重要商品價格的成本調查工作。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設19個內設機構:
機構一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管理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綜合發展科。
提出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及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提出推進城鎮化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
監測分析全市經濟形勢和國內外經濟發展變化,進行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研究總量平衡,提出經濟調節的目標以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開展巨觀調控政策評估;組織擬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提出年度重要商品平衡的總量目標和相關政策建議;協調重要物資儲備計畫;組織研究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開放和國內外經濟的重大問題;起草向市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報告及其他報告;承擔信息引導等工作。
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按規定指導協調招投標工作。
(三)經濟運行調節辦公室(遼源市國防動員委員會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
監測全市經濟運行態勢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綜合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組織煤、電、油、氣及其他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組織應對有關重大突發性事件,提出安排重要應急物資儲備和運用市內國家物資儲備的建議;組織編制全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承擔市國防動員委員會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經濟體制綜合改革科。
研究全市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研究和銜接科室及有關方面擬訂的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小城鎮綜合改革和經濟發展規劃;研究提出小城鎮建設的重大目標和相關體制改革的政策建議;負責小城鎮改革試點工作。
(五)固定資產投資科。
監測分析全市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訂全市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安排中央、省和市財政性建設資金;按規定許可權,審核重大建設項目;指導全市工程諮詢業發展。
(六)轉型綜合科。
組織擬訂全市經濟轉型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有關重大問題並組織實施;制定資源型城市經濟轉型試點工作方案,提出政策建議;承擔遼源市經濟轉型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機構二
(七)農村經濟科(市扶貧開發辦公室)。
綜合分析全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情況,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水利等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
負責擬訂全市扶貧開發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村級規劃的制定與實施;參與擬訂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協調財政、金融部門做好財政扶貧和扶貧貸款的管理,參與擬訂各項扶貧資金的分配方案,指導、檢查和監督扶貧資金的使用;負責扶貧開發情況的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全市扶貧開發信息網建設和管理工作。
組織扶貧開發重大政策的調查研究;提出全市扶貧開發有關政策和措施;負責扶貧開發執法、普法工作;指導全市扶貧開發工作,負責全市扶貧開發工作的監督、檢查工作。
研究提出貧困地區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建議;擬訂貧困地區經濟開發計畫和以工代賑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以工代賑工作;監督以工代賑執行情況;提出重大扶貧開發項目審核意見。
(八)產業協調科。
綜合分析工業發展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研究提出綜合性政策建議,統籌工業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
研究提出全市能源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建議,擬訂能源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推進能源體制改革,擬訂有關改革方案;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負責全市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油母頁岩、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的行業管理;負責全市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負責全市能源統計調度、預測預警;負責全市能源開發合作。
審核全市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發布能源信息,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
審核電力重大建設項目;組織電力企業技改項目審查和電力建設項目運行併網驗收;組織電力產品入網認證;依法管理供電營業區劃分;指導農村電網建設;配合核電相關工作。
(九)科技交通科。
綜合分析全市高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的發展態勢,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相關高新技術產業化工作,組織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統籌全市信息化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組織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聯合;推動國民經濟新產業的形成。
統籌全市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會同有關方面綜合分析交通運輸運行狀況,協調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研究擬訂交通戰備的發展規劃和保障方案。
(十)經濟貿易科(外資科)。
組織擬訂全市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變化提出計畫調整建議;會同有關方面管理國家和省糧食、棉花、食糖等儲備;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分析全市財政政策和傾向政策執行情況,並提出建議;提出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會同有關方面提出非上市公司發行企業(公司)債券的建議,牽頭推進全市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的發展及制度建設。
提出全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政策,協調有關重大政策;承擔全口徑外債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擬訂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規劃並提出重大備選項目;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按規定許可權,提出外商投資重大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
機構三
(十一)社會發展科。
綜合提出全市社會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和協調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旅遊、政法、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
綜合分析全市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情況,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建議;推進相關體制改革,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十二)環境和資源綜合利用科(區域經濟科)。
綜合分析全市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組織擬訂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規劃和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節能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組織編制並實施生態市建設規劃。
綜合分析氣候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和能力建設;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
組織擬訂全市區域經濟發展規劃,提出區域經濟發展的重大政策;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規劃;指導地區經濟協作。
(十三)項目綜合科。
負責重點項目建設情況的綜合調度,並及時進行匯總、報告、跟蹤檢查;落實項目目標責任制,推進重點項目儘快投產達產;負責全市發展接續產業等綜合工作。
(十四)項目前期工作科。
負責重點項目的前期指導工作,指導項目單位按照國家的產業政策和投資方向,規劃重大項目布局,謀劃、開發、包裝項目;負責項目前期工作的諮詢、協調、服務工作。
(十五)項目信息科。
負責組織收集項目信息;建立重點項目儲備庫,並實施動態管理;建立項目信息網路,並及時進行發布;負責項目、企業、技術等方面的對外合作、交流工作;負責重點項目的宣傳工作。
(十六)價格管理科。
研究擬訂價格改革中長期規劃;參與擬訂與協調市場價格異動時應急的綜合性措施;組織協調重大價格改革時部門間綜合性措施的落實;負責確定年度價格調控目標。
研究擬訂商品價格方面的地方規範性檔案;負責市級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工農產品和工業生產資料、農業生產資料的價格管理;組織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調控市場價格;負責市州間上述國家定價商品價格的銜接和爭議的協調,縣區間、部門間價格爭議的協調;對有關行業和企業實行價格政策指導,提供省內外市場供求和價格信息;指導企業正確選擇定價策略和建立內部價格管理制度。
機構四
(十七)收費管理科。
研究並參與擬訂全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行政機關、社會公益事業收費項目的審核及收費標準的制定;研究擬訂和調整市管行政事業收費項目的範圍、標準;負責有關的收費許可證管理;指導全市行政事業收費管理,嚴格控制收費規模,規範收費秩序;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房地產、公用事業、中介服務、旅遊、賓館及餐飲娛樂業服務價格的規定和辦法,提出上述商品價格經營服務收費改革計畫方案,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和調整有關商品價格和經營性收費標準;負責經營性收費許可證管理,指導企業正確選擇定價策略和建立內部價格管理制度。
(十八)重點項目稽察科。
組織開展對重點建設項目的稽察;跟蹤檢查相關行業和地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投資政策和規定情況;組織開展對中央和省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對違規問題,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並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
(十九)行政審批辦公室。
根據國家和省關於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經濟體制改革方面有關行政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評估、論證、審核和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發展和改革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