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源市水利局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 (五)負責全市節約用水、計畫用水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水利方面的科技工作。

根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遼源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廳字〔2009〕19號),設立遼源市水利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擬訂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市水利戰略規劃,起草水利工作的規範性檔案和相關政策;組織編制全市河流水庫的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按規定擬訂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和省(市)級財政性水利資金安排的建議和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國家和省(市)級水利資金、市級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市管河流、區域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河流水庫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遼源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對市管河流水庫和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全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水庫移民工作。
(五)負責全市節約用水、計畫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執行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負責城市供水、節水、排水等行政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全市城市供水、用水、排水、污水處理工作。
(六)負責水資源監測。對河流水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全市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全市水資源公報。
(七)指導全市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全市河流水庫及灘涂的治理和開發;指導全市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市內跨縣區的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
(八)指導監督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市本級水利投資使用和管理情況的審計和審計調查;對水利建設違規違紀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九)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全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重大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全市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指導全市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牧區水利規劃;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按規定指導水能資源開發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市內跨縣區水事糾紛;負責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全市水利行業、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大壩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全市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二)負責全市水利方面的科技工作。組織開展全市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執行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十三)指導全市漁業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漁業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和水生野生動植物工作;負責水產品的認證和監督管理;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指導漁業執法、監察和漁政隊伍建設工作;代表國家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協調重大漁事糾紛。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水利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處理機關日常工作,對各科室及直屬單位工作進行綜合協調;負責會務、文秘、檔案、機關安全保衛等工作;承擔情況綜合、政務信息、保密、信訪接待和機關內部制度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體制改革、人事、勞動工資管理和計畫生育工作;負責教育培訓和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二)計畫財務管理科。
擬訂全市水利戰略規劃,組織編制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負責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的組織實施;審核全市水利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負責提出年度投資計畫建議,負責水利投資計畫下達和管理;承擔水利資金、市級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市級水利部門預算和財務管理;承擔協調水利價格工作;監督水利規費收繳並負責使用管理;負責機關財務工作;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指導全市水利(漁業)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監督市級重點工程及河流堤防、城市防洪、水庫工程等防洪工程(不含應急度汛)的建設管理;負責水庫日常運行的監督管理;監督實施水庫有關建設與管理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負責全市水利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指導全市水利工程建設的質量監督;監督管理全市水利建設市場;負責水利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和招標代理機構的行業監督管理;指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及運行管理的執法監督。
組織實施水利內部審計監督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審計工作;負責市本級水利投資使用和管理情況的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監督水利建設和經濟活動違紀違規問題的整改;對水利工程建設過程中違規、違紀事件進行調查、處理、處罰。
(三)水利建設科。
組織協調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主管全市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的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主管小型灌區、澇區和機電排灌站建設與指導工作;主管鄉鎮供水、人畜飲水、防病改水、菜田水利、小型水庫和機電井的建設與指導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指導全市水利(漁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水利工程建設和水庫等水利工程安全監督檢查;負責調查處理並協調解決重大水利安全事故;履行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
擬訂全市水利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組織重大水利科研和推廣工作;執行有關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規程、規範;組織指導全市水利信息化工作。
(四)水政科(行政審批辦公室)。
擬訂全市水利法制建設規劃;組織起草水利(漁業)規章並組織實施;負責水政、漁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水行政執法隊伍的建設與管理;指導全市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協調處理和依法仲裁縣區和部門間水事糾紛;承辦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普法教育;做好水利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的調查研究;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制度;組織指導計畫取水工作。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水行政和漁業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水行政和漁業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水行政和漁業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五)水務科。
負責指導、檢查、監督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的城市供水工作;依照法定程式實施對本市城區排水設施的監督和管理;指導污水處理單位的建設項目及運行管理的執法監督。
(六)黨委辦公室。
負責系統黨的建設、幹部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紀檢監察等工作;負責系統群團等工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