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發布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十三屆〕第十一號
《遼寧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已由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18年10月1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10月11日
條例全文
遼寧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2018年10月11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預算的審查監督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四章 預算調整的審查監督
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預算的審查監督,規範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保障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預算、預算調整方案和決算,監督預算執行,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預算審查監督職責,建立健全預算審查監督制度,健全預算審查監督機構。
第四條 省、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經常務委員會授權,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未設立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承擔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初步審查的具體工作,並對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本級決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依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協助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承擔預算審查監督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預算審查聯繫代表制度,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與預算審查監督工作;可以建立預算審查專家制度,聘請預算審查專家協助開展預算審查監督工作;可以委託專家或者社會中介機構提供諮詢和技術服務。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採取聽取和審議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視察、專題調研、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詢問、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對本級和下級預算、決算進行監督。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邀請其他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其他工作機構共同參與預算審查監督工作;其他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其他工作機構可以結合聽取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調研等方式,對相關領域部門預決算草案、相關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有關轉移支付資金和政策等開展調查研究。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推進預算聯網監督工作,實現與本級人民政府財政、收入征管、社保、國資和審計等部門信息共享。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預算調整、決算草案和報告的審議意見與相關決議、決定以及審查結果報告,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會議結束後二十日內向社會公開。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批准後二十日內依法向社會公開,並對本級人民政府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行的情況以及舉借債務的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覆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由各部門、單位在批覆後二十日內依法向社會公開,並重點說明機關運行經費、政府採購、重點支出的安排使用、部門年度決算數與年初預算數增減變動原因等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後二十日內,依法向社會公開審計工作報告。
經批准的預算信息除涉密信息外,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入口網站的預決算公開統一平台上集中公開,同時在各部門、單位入口網站上向社會公開。公開的預算信息應當編制目錄,分類、分級,規範完整,通俗易懂,方便社會公眾查閱和監督。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台地方重大財稅政策前,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必要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作出決議、決定。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健全制度,完善體系,強化約束,提高財政資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章 預算的審查監督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未設立有關專門委員會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將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同時依法提交下列相關材料及有關情況說明:
(一)預算安排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情況;
(二)一般公共預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預算收支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表、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收支表;
(三)部門預算草案;
(四)對下級政府轉移支付明細表及其分配方法和依據;
(五)預算草案中政府確定的重點支出的類別表、重大投資項目表及績效目標情況表;
(六)一般公共預算的專項資金支出表;
(七)政府採購預算表;
(八)政府購買服務預算表;
(九)預算編制的有關說明,包括未落實到具體單位、具體項目的資金情況說明;
(十)其他材料及說明。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在收到預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初步審查意見,送交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研究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可以就本級預算草案及部門預算草案編制情況提出詢問或者進行調查,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提出的意見,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七日前書面反饋處理情況。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提出的意見和第三款規定提出的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印發會議代表。
第十四條 對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要求;
(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預算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預算編制是否規範、真實、完整、細化;
(三)預算安排是否貫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收入預算是否與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並與財政政策相銜接,支出預算和政策是否體現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四)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與一般公共預算是否銜接;
(五)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是否適當,預算績效目標的編制是否科學、合理;
(六)上級人民政府提前下達的轉移支付預計數是否編入本級預算,本級人民政府是否提前下達對下級人民政府轉移支付預計數,對下級人民政府的轉移性支出預算是否規範、適當;
(七)限額舉借的地方政府債務是否依法納入預算管理,是否有可行的償還計畫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八)預備費、預算周轉金和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安排情況;
(九)依法預先安排的支出情況是否在預算報告中作出說明;
(十)其他與預算有關的重點審查事項。
第十五條 開展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審查,應當開展部門預算草案審查。對部門預算草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預算安排是否符合預算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貫徹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部門預算編制是否客觀真實、全面完整;
(二)所有收支是否編入預算,非稅收入預算安排是否科學、合理,是否建立項目庫,是否建立健全項目儲備和動態管理機制;
(三)預算支出是否科學、合理。一般性支出是否貫徹勤儉節約原則,項目支出是否與支出政策銜接匹配,預算安排是否細化到具體項目;
(四)重大項目支出績效目標設定是否科學、合理,預算安排是否與部門績效評價結果相銜接;
(五)預算管理是否規範,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實施預算的措施是否可行,結轉資金安排是否適當,審計查出問題是否得到整改落實;
(六)其他需要重點審查的內容。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七日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預算草案及其報告。預算草案應當包括總預算草案、本級預算草案和說明等有關資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向大會作關於總預算草案和上一年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預算報告應當重點說明以下內容:
(一)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主要情況;
(二)重大支出政策和稅收政策調整變化情況;
(三)收入、支出安排及債務規模等財政總量、政策,與本地區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巨觀調控要求的一致性情況;
(四)重大投資項目的安排及績效目標情況;
(五)其他需要重點說明的內容。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並結合初步審查意見,對預算草案作進一步審查,向大會主席團提出關於總預算草案及上一年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結果報告;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未設立有關專門委員會的,由常務委員會向大會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審查結果報告經大會主席團通過後,印發會議代表。
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上一年預算執行的基本情況;
(二)上一年預算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三)對上一年預算執行和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情況的評價;
(四)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基本情況;
(五)本年度預算草案是否符合預算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六)完成預算草案的措施是否切實可行;
(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否批准預算草案和預算報告提出建議;
(八)對執行年度預算、改進預算管理、提高預算績效、加強預算監督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其他需要報告的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預算草案及其報告時,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派人到會聽取各代表團的意見和建議,回答代表的詢問。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每屆第一次會議可以設立計畫和預算審查委員會,由其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並結合初步審查意見,向大會主席團提出關於總預算草案及上一年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結果報告。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匯總下一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各級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將批覆的本級各部門預算和批覆的對下級政府轉移支付預算抄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二十條 對預算執行情況應當重點監督下列內容:
(一)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預算法等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要求;
(二)預算收入是否依法應收盡收,及時、足額徵繳入庫;
(三)本級預算及部門預算批覆、支出撥付、結轉結餘資金管理與使用情況;
(四)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
(五)上級財政補助資金的安排和使用及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情況;
(六)預算收入超收、短收及其處理情況;
(七)預備費管理和使用情況;
(八)政府債務管理情況,是否存在違規舉借債務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情況;
(九)預算信息公開情況;
(十)其他需要重點監督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應當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重點監督內容、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和採取的措施作出說明。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按月報送預算收支報表和財政收支情況;按季度報送本級預算收支、上級政府轉移支付和對下級政府轉移支付、重點支出與重大投資項目執行等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提供有關經濟、財政、金融、審計、稅務、統計等信息資料。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預算執行情況時,可以要求本級人民政府責成審計部門對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專項審計,並適時聽取審計結果的報告。審計部門在日常審計中,發現預算執行中的重要情況及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通報。
第四章 預算調整的審查監督
第二十四條 經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式,不得調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預算執行中對於必須進行的預算調整,應當事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通報預算調整情況,並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應當說明預算調整的理由、項目和數額。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在國務院下達的政府債務限額內,提出全省政府債務安排建議,編制預算調整方案。設區的市、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依照省人民政府下達的政府債務限額,提出本級人民政府債務收入使用計畫,編制預算調整方案。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三十日前, 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十五日內,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或者意見,並反饋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初步審查意見或者意見後七日內書面反饋處理情況。
第二十七條 對預算調整方案應當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提出預算調整的理由和依據是否符合預算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預算調整方案是否完整、細化;
(三)預算調整的項目和數額是否符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
(四)預算調整的資金安排是否合理,需要增加的支出是否有財政資金來源;
(五)預算調整提出增加舉借債務的,是否符合國家債務限額管理的規定,是否有切實可行的償還計畫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六)執行預算調整方案的措施是否具體、可行;
(七)與預算調整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晰;
(八)其他需要重點審查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關於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查結果報告。
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預算調整的基本情況;
(二)預算調整方案是否符合預算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預算調整的事項是否可行;
(四)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否批准預算調整方案提出建議;
(五)對本級人民政府執行預算調整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 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確需在不同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或者項目間調劑使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不同預算級次間的預算資金調劑、部門的預算資金與本部門以外預算資金間調劑的有關情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財政部門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的,應當同時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
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監督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以及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決算草案應當包括本級決算草案及說明等有關資料。決算草案應當與預算相對應,按照預算數、調整預算數、決算數分別列出。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應當按其功能分類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編列到款。支出決算要列示重大投資計畫、重大投資項目表和一般公共預算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表。
決算報告應當重點說明以下內容:
(一)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主要情況;
(二)重大支出政策和稅收政策調整變化情況;
(三)收入、支出安排及政府債務規模等財政總量、政策,與本區域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巨觀調控要求的一致性情況;
(四)支出預算、決算和政策落實的主要情況;
(五)重大投資項目的安排和實施情況;
(六)支出預算調整情況及原因;
(七)支出完成預算情況;
(八)重大項目的資金使用績效與政策落實效果情況;
(九)政府債務規模、結構、使用和償還情況等;
(十)其他需要重點說明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將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十五日內,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或者意見,並反饋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初步審查意見或者意見後七日內書面反饋處理情況。
第三十二條 開展決算草案審查,應當開展部門決算草案審查。對決算草案和部門決算草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預算收入情況;
(二)支出完成預算情況;
(三)財政收支政策實施情況和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績效與政策實施效果情況;
(四)重大支出政策和稅收政策調整變化情況,
(五)結轉資金的使用和資金結餘情況;
(六)本級預算調整及執行情況;
(七)上級財政補助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向下級政府轉移支付情況;
(八)政府債務的規模、結構、使用、償還及風險控制情況;
(九)本級預備費使用情況;
(十)本級預算周轉金規模和使用情況;
(十一)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況,預算收入短收的數額、原因及處理情況;
(十二)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規模和使用情況;
(十三)部門決算編制情況;
(十四)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批准預算的決議執行情況;
(十五)其他與決算有關的重要情況。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關於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的審查結果報告。
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級決算草案的基本情況;
(二)本級決算草案是否符合預算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否批准決算提出建議;
(四)本級決算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五)針對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內容。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匯總下一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決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本級決算後,財政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覆決算,並將批覆部門決算的檔案抄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決算草案進行審計,並提出審計工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全面、真實地反映上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決算草案的審計情況,並重點反映專項資金績效和政策執行的審計等內容。
審計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十五日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匯報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情況。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在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審計監督重點內容和重點項目時,應當徵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意見。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報告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每年年末聽取本級人民政府關於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有關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人民政府負責人或者人民政府委託的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報告整改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被審計單位單獨作整改情況的報告。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或者審計有關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時,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派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給予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責成或者建議有關部門、單位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程式、時限和內容編制、報送或者提交預算草案初步方案、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整改情況報告等以及相關材料的;
(二)未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備案的;
(三)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開展預算審查監督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提出的意見,未按照要求研究處理或者反饋研究處理情況的;
(四)未按照要求到會聽取意見、回答或者處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就預算、決算、審計查出問題等,提出的詢問或者質詢的;
(五)其他妨礙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預算審查監督職權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各類開發區(園區),應當按照規定編制預算,納入本級政府預算,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審查監督。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年度編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政府綜合財務報告應當包括政府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等財務報表和報表附註,以及以此為基礎進行的綜合分析等。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合併匯總本級人民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和下級人民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四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9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遼寧省預算審批監督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