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的監督,保障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的執行,提高政府巨觀調控能力,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和其他單位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的稽查。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預算外資金稽查主管部門。 財政部門設定的稽查機構負責預算外資金稽查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財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稽查: (一)預算外資金收入及上繳情況; (二)預算外資金支出使用情況; (三)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編制、調整、決算情況; (四)預算外資金財務制度、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 (五)與預算外資金收支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財政部門具有下列職權: (一)查閱或者調閱被查單位與預算外資金有關的報表、賬簿、票據、檔案等資料; (二)向被查單位、其他有關單位或者知情人進行調查,取得有關證據材料; (三)查處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必要時可以建議暫停撥付或者扣減經費; (四)對被查單位預算外資金管理提出整改意見; (五)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條 財政稽查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實施稽查前,向被查單位下達稽查通知書; (二)對被查單位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進行檢查; (三)對稽查事項作出結論,並聽取被查單位的意見。
第七條 財政稽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省政府統一印製的稽查證件。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對舉報有功的,由財政稽查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財政稽查機構應當對舉報者保密。
第九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由財政部門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一)不按照規定編制、調整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決算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標準徵收預算外資金,擅自減征、免徵、緩徵或者擅自設立收費、基金項目、擴大範圍、調整標準的; (三)不按照規定及時、足額上繳預算外資金收入,隱瞞、截留、坐支的; (四)隱瞞預算收入,將預算內資金轉為預算外資金的; (五)不按照預算外資金支出範圍使用預算外資金,擅自挪用的; (六)不執行財務制度、會計核算制度,賬外設賬、公款私存的; (七)不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票據,收取預算外資金的; (八)違反預算外資金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前款第(二)項行為涉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由財政、物價部門按照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十條 對違反預算外資金管理規定的責任人員,由財政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個月以內基本工資的罰款,並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市、縣財政部門可以委託其所屬的稽查機構實施。 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對拒絕、阻礙財政稽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財政稽查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辦事,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