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況
遼寧省美發美容行業協會(簡稱“LHBA”遼寧美協)由遼寧省服務業委員會主管,成立於1982年,原名遼寧省理髮學會,隨著協會發展的需要,於1992年調整更名為遼寧省美發美容協會,又於2008年再次更名為遼寧省美發美容行業協會。遼寧美協是經遼寧省民政廳批准的省級社團法人單位。
協會以弘揚中華民族美發美容文化為宗旨,以致力於發展中國美發美容事業為己任,在肩負全省行業管理與服務的同時,大力推動與國內外同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
協會會員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其中團體會員包括各市美發美容協會,省內具有一定規模、信譽較高、有廣泛社會影響的美發美容業經營服務企業,以及有良好聲譽的美發美容培訓教育機構等;個人會員有各級行業主管部門的領導、有多年從事美發美容行業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實際工作者和業內知名人士,還有對美發美容專業理論、管理知識、業務技術有一定造詣的專家、學者。
遼寧省美發美容行業協會主要任務:一是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發揮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與紐帶作用,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行業管理,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二是組織各種形式的美發美容技藝、經營管理、服務等方面的交流、研討和考察活動。三是開展行業理論研究,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 提出建議,為政府制定方針、政策、標準提供參考依據,完成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辦理的事宜。四是組織推廣新技術、新產品,開展名優產品展銷促銷活動。五是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技術比賽、培訓與學術講座,提供有關信息和諮詢服務,不斷提高會員單位的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六是加強與國內外相關行業組織的聯繫與交往,組織對外交流與合作。七是反映會員願望,保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相關服務。
協會活動包括:中國北方國際美發美容節、中國北方國際美發美容用品博覽會、遼寧美發美容技能大賽、遼寧省十傑、十優、十佳美發美容名師、名店評選活動等;省級評審研修班、企業家進修研討班、專業研修課程培訓、專業學術研討會;國內外行業考察及技術交流等。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遼寧省美發美容行業協會”(英文譯名Liaoning hairstyle and Beauty Association , 縮寫為LHBA),簡稱“遼寧美行協”。
第二條 本會是由省內美發美容(化妝、護膚、美體)美甲業的社會團體、經營服務企業、美容美髮美甲產品生產與經銷商、教育培訓機構和行業管理人員、業內實際工作者、知名人士、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專業性、非盈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遵循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開展各項活動,弘揚中華民族美發美容文化,致力於構建和諧社會,發展遼寧省美發美容業。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遼寧省服務業委員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是遼寧省民政廳,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遼寧省瀋陽市鐵西區建設東路43號 和諧大廈A座2008。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發揮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與紐帶作用,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行業管理工作,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
(二)組織各種形式的美發美容美甲技藝、經營管理、服務等方面的交流、研討和考察活動。
(三)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為政府制定方針、政策、標準提供參考依據,完成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辦理的事宜。
(四)組織推廣新技術、新產品,開展名優產品展銷促銷活動。
(五)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技術比賽、專業培訓與學術講座,提供有關信息和諮詢服務,組織開展行業評比推介工作,不斷提高行業的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
(六)加強與國內外相關行業組織的聯繫與交往,組織對外交流與合作。
(七)反映會員願望,維護會員合法權益,開展社會公益活動,為會員提供有關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凡承認本會章程的省內各級地方美發美容協會、研究會、專業公司和美發美容美甲院校,具備一定規模的美發美容美甲企業、專業用品的生產廠、銷售商,均可申請入會成為團體會員。凡承認本協會章程的省內各級美發美容美甲業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專業人士,從事美發美容美甲或相關工作並在行業中有一定影響的個人,均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對熱心美發美容美甲事業,關心支持協會工作的有關領導或知名人士,可由常務理事會直接聘為名譽會員。
第九條 入會手續
凡自願參加本會者,可由會員或行業協會與主管部門推薦,也可自薦,填寫會員登記表,經協會秘書處審議通過,均可成為本會會員,並由本會頒發相關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優先參加本會提供的人才培訓、技術交流、觀摩考察、信息諮詢等各項活動;
(四)對本會工作有監督、批評和建議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名譽會員享有(二)(三)(四)(五)款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委託、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相關證書。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對行業發展和本會工作有突出貢獻,成績顯著的,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以適當形式予以表彰;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損害行業聲譽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產生本會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為五年。因故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經常務理事會討論,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是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會議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或網路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基礎上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或網路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是行業協會的組成部分及重要工作載體,在協會的統一領導和管理下開展工作,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末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社團法定代表人,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法人代表也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決定本會重要問題。
第三十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本會的各項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本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內部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協調各方面的工作關係和業務交往;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0年11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