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研究提出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研究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調節目標及調節政策;銜接、平衡各主要行業的行業規劃。(二)做好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等重要經濟總量的平衡及重大比例關係的協調;搞好資源開發、生產力布局。
(三)研究提出全縣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發展的目標及措施,協調平衡產業結構、區域結構等重大問題;銜接平衡第三產業發展規劃及政策措施;提出區域經濟發展戰略,引導和促進全縣經濟結構合理化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
(四)指導全縣發展改革工作,監督檢查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分析研究國際、國內及縣內外經濟形勢,及時提出政策建議,進行全縣巨觀經濟的預測、預警;負責全縣經濟信息的收集和宣傳工作;負責匯總和分析財政、金融、保險等部門運行情況;提出全縣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
(五)提出全縣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規劃重大項目的布局;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建設項目,組織協調城鄉基礎設施、公益性項目建設和其它重點建設,安排本級財力的基本建設項目計畫;指導和監督國債資金、政策性貸款和國外貸款的使用方向;指導、協調、核准全縣招投標工作,承擔招標公告發布、評標專家及專家庫行政監管工作;承擔有關重點工程項目稽查工作。
(六)研究提出利用外資的發展戰略、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及政策措施;確定全縣利用外資的規模和使用方向;組織基礎設施等重大外資項目的審批和實施;對引進資金、技術等工作進行協調、指導和管理;銜接平衡全縣對外貿易發展規劃;代表縣政府行使與國內企業經濟合作活動中的簽約職能。
(七)研究提出高技術產業發展戰略,銜接平衡高技術產業的發展規劃;提出促進高技術產業發展的相關措施,安排重大項目及相關經費,推進重大科技成果的產業化。
(八)研究分析縣內外、國內外市場的供求狀況,做好全縣重要商品的總量平衡;組織制定全縣市場規劃,搞好市場建設,指導、促進和培育市場體系建立;制定縣級戰略物資儲備計畫。
(九)研究提出全縣社會發展規劃和戰略,做好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與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銜接平衡;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協調各項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十)研究制定全縣計畫、投融資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參與研究制定全縣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有關綜合性經濟法規的起草和協調實施。
(十一)參與全縣民營經濟發展規劃及發展政策措施的制定,協調解決民營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十二)負責項目建設工作,負責抓好上級在我縣投資的重大項目建設和項目庫建設,做好一、二、三產業重點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核准、備案和協調實施。
(十三)統一領導和管理全縣經濟技術信息系統的建設,利用現代化信息技術、經濟數字和科學管理方法,加速開發和利用國內外信息資源。為縣政府和各級綜合管理部門的巨觀決策提供信息服務和輔助決策手段,為社會和企業的微觀經濟活動提供信息技術服務,促進全縣經濟的快速發展。
(十四)研究提出全縣及縣際間橫向經濟聯合與經濟協作方針、政策和措施。
(十五)
(十六)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