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將原遼寧省環境保護局的職責劃入遼寧省環境保護廳。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增加省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的職責。
(四)加強省環境政策、規劃、重大問題和運行機制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污染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政策、規劃、法律、法規;起草省環境保護相關法規草案;組織編制地方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省環境保護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
(二)牽頭協調省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市、縣政府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地方重點流域、區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三)組織制定省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貫徹落實國家排污許可證發放相關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省環境保護領域地方財政專項資金安排意見或建議,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省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提出環境保護意見,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相關規定審批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地方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
(八)貫徹執行國家並擬訂地方有關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規劃、標準,承擔核事故應急處理,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九)貫徹落實國家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地方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地方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地方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開展地方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環境保護廳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國際合作處)
協助廳領導協調處理政務工作和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信息、檔案、保密、督查、政務公開和行政接待等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協調管理環境保護國際合作項目工作;負責全省環境保護系統外事工作。
(二)規劃財務處
組織編制我省環境功能區劃,審核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管理有關環境保護資金;提出環境保護領域財政專項資金安排建議,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負責全省環境保護能力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機關、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宣傳教育處)
研究擬訂省環境保護政策;負責起草相關法規和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文字綜合、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開展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的檢查;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相關教育工作;承擔廳新聞審核和發布工作。
(四)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工作;承擔地方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並指導地方環境保護行政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承擔機關離退休幹部日常管理等工作。
(五)環境安全應急處
負責編制、修訂地方環境安全應急預案;負責環境應急信息通報和應急預警工作;牽頭協調省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地方政府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助有關單位組織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損失評估等工作;對民用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負責環境信訪工作。
(六)科技與環保產業處
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省環境標準、環境基準和技術規範;負責省環境保護重大科技成果的管理和推廣;參與制定地方環境保護產業發展政策、規劃;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七)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
擬訂和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貫徹落實國家排污許可證制度相關制度,負責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擬訂全省污染物總量控制計畫;考核總量減排情況;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八)環境影響評價處
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監督管理全省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執業資格。
(九)項目管理處
負責上報審批的重大項目的推進協調工作;組織開展在建項目的環境監理、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工作;監督管理環境監理機構資質和相關執業資格。
(十)環境監測處
組織開展環境監測;貫徹實施國家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調查評估地方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承擔省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的有關工作;指導全省環境監測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一)污染防治處
組織開展地方環境形勢綜合分析研究;貫徹實施國家有關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的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跨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擬訂有關污染防治規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十二)自然生態保護處
負責編制省生態保護規劃;負責提出新建省級自然保護區申報、審批意見;對省級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生態狀況評估、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指導、協調全省生態建設工作。
(十三)農村環境保護處
承擔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擬訂農村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監督、協調有機食品發展工作;指導生態農業建設,指導、監督小流域污染綜合治理、養殖污染綜合防治、農村面源污染防治、小集鎮污染綜合治理、農村飲用水源地保護等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設定紀檢組、監察室 合署辦公,負責紀檢和行政監察工作。
人員編制
遼寧省環境保護廳機關行政編制76名(含離退休幹部服務人員編制1名、紀檢監察編制3名,不含兩委人員編制)。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紀檢組長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8名(包括總工程師、核安全總工程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監察室主任各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2名。
直屬單位
遼寧省環境監察局(遼寧省大夥房水源環境監察局)。局長:趙恆心 副局長:王力興、周立華
·遼寧省核安全局。 局長:高魁 副局長:杜月華、任長順
·遼寧省大氣污染防治管理中心。 主任:何軍 副主任:王曉臣
·遼寧省遼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副主任:郭海軍(省廳副巡視員)田博、田曉麗、孫書晶
·遼寧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中心。 主任:李冬一 副主任:劉嵐昕、袁野
·遼寧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院長:趙軍 黨委書記:湯玉 副院長:李何(正處級)、王延松、胡成
·遼寧省環境監測實驗中心。 主任:仇偉光 黨委書記:張麗華 副主任:張崢、王惠彥、張寶生
·遼寧省環境監控中心(遼寧省環境信息中心)。 主任:時宏 副主任:杜剛、王威
·遼寧省環境工程評估審核中心。 主任:徐光 副主任:劉翠玲
·遼寧省機動車污染防治中心。 主任:吳長利 副主任:翟琳
·遼寧省清潔指導生產中心。 主任:王永志 副主任:段慧珠
·遼寧省環保廳財務管理中心。 主任:蘇飛 副主任:竇德勝
·遼寧省環保廳後勤服務中心。 主任:吳百力 副主任:侯勇
·遼寧省固體廢物管理中心。 主任:黃耀宏 副主任:呂雪鋒
·遼寧省環保產業協會(環境學會)。 秘書長:徐田偉 副秘書長:楊玉東、張國徽
·遼寧省城市污水處理管理中心。 主任:胥學鵬 副主任:劉鋒
·遼寧省核與輻射監測中心。 主任:沈越 副主任:林殿科
領導簡介
廳長、黨組書記:胡 濤
副廳長、黨組成員:范國華
紀檢組長、黨組成員:梁海
副廳長、黨組成員:李德民
副廳長、黨組成員:魏永慶
副巡視員:陶寶庫
總工程師:黃禮湘
核安全總工程師: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