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普通高級中學外國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規定(試行)

第2條 第4條 第5條


第一章 總則
第1 條 為規範我省普通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普通高中)外國學生學籍管理,依據《中國小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規定》(教育部1999年第4號令)及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2條 普通高中接受外國學生,應取得接受外國學生的資格,其辦法按教育部1999年4號令規定辦理。
第3 條 本規定適用於遼寧省境內所有普通高中。
第二章 入學
第4條 按照教育部1999年第4號令規定,凡符合條件的外國學生,由學校在新學年開學前發給錄取通知書,憑通知書入學。
第5條 入學需提供的材料
1、護照、居留證原件及複印件
2、國中畢業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3、國中成績單或成績證明書。
4、外國人體格檢查記錄(請到國立醫院檢查身體,使用指定表格並如實填寫所有欄目)。
5、3個月以內拍照的4.5*3.5CM 彩色照片8張,用於建立學籍檔案、學生證、圖書借閱證等。
第6條 接收外國學生的普通高中須在新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將新招收的外國學生名單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方可取得學籍。
第7條 申請插班學習的外國學生需提供的材料
1、國外高中錄取通知書
2、在國外高中所學課程合格,能提供學習證明和成績證明。
第三章 學籍
第8條 普通高中外國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我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執行,建立普通高中外國學生學籍管理檔案。內容包括:外國學生入學申請審批表;國中畢業證書複印件;成績證明書複印件等。
第9 條 插班學習的外國學生的學籍,學校在學生入學一個月內到市教育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四章 費用

第10條 各普通高中按照省物價部門的審批標準,可收取報名費、學費、住宿費和保險費等。

第五章 留級、休學、復學與退學

第11條 留級
學生在學年內修完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成績合格準予升級。在每學年內所修學分未達到規定學分的三分之二者,或經補考後仍有2門以上課程不及格者,應予以留級。留級生過去所修學分仍做有效記載。留級生要按規定繳納當年學費。
第12條 休學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請休學,延長學習年限。
1、因病經縣(區)級以上醫院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累計課時超過學期授課總學時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
2、因某種特殊原因經本人申請,學校認定必須休學者。
3、休學一般以一年為限,累計不得超過二年
第13條 復學
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有醫院診斷書,證明確以病癒並能堅持正常學習,方可復學。因其他原因休學者,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後方可復學。
第14條 退學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退學。
1、學生休學超過2年者。
2、休學期滿不辦復學手續者。
3、因病應該休學而不休學者。
4、經過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及危害他人健康傳染性疾病者。
5、本人申請退學,經說服教育無效者。
6、違反我國法律、法規以及學校規章制度,情節嚴重者。
學生退學,要經學校批准。對按規定退學的學生,不退學費。退學學生髮給退學證明,對學滿一年,經考核成績合格者,發給結業證書。未經學校批准,擅自離校的學生不予發給結業證書。學生被批准退學,應在被通知之日起一周內辦完退學手續,不得以任何藉口滯留學校,凡因非法滯留學校而引起的一切後果由學生本人和家長負責。

第六章 成績考核

第15條凡我省普通高中的外國學生,均需按課程標準修滿144學分方可畢業。
第16條普通高中的外國學生的考試成績由平時成績和期末成績構成,以期末考試成績為主。其構成比例為:平時成績占40%(態度10%,作業30%);期末考試成績占60%。
第17條 補考
學生考試不及格可以進行補考,補考安排在新學期開學的第二周進行。如果補考不及格,在畢業前再給一次補考機會。
第18條 考勤
1、班主任每天要對學生進行考勤,並填寫好考勤表。
2、因病、因事不能上課者,應事先向班主任請假。病假超過一周者,需出具醫院診斷證明。不按規定請假、超假或未被批准而擅自不上課者,一律按曠課論處。
3、每門課程出勤率不滿80%者,不允許參加考試。

第七章 獎勵與處分

第19條 獎勵
對在德智體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我省普通高中的外國學生,學校要進行獎勵。獎勵的獎項、獎勵條件和獎勵標準由學校決定。
第20條 處分
1、對犯錯誤的學生,學校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分為六種(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勸其退學;(6)開除學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學校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勸其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1)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觸犯中國刑律已構成犯罪者。
(2)破壞公共財產,偷盜國家、集體或私人財務造成一定損失和危害者。
(3)違犯學校紀律,情節極為嚴重者。
(4)留校察看期間無悔改表現者。
(5)在校期間受過三次(含三次)以上紀律處分者。
(6)無故曠課,學期出勤率不滿三分之二者。
第八章 畢業與肄業
第21條 畢業
普通高中的外國學生,按課程標準修滿規定的144學分即可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22條 普通高中的外國學生,按課程標準未能修滿規定的144學分不能畢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九章 附則
第23條本規定的解釋權屬遼寧省教育廳。
第24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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