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政務公開工作規定

為促進和規範政務公開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遼寧省政務公開工作規定》。該《規定》經2011年11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12月29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70號公布。《規定》共19條,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檔案通知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

第270號

《遼寧省政務公開工作規定》業經2011年11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陳政高

二Ο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檔案全文

遼寧省政務公開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規範政務公開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政務公開,是指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向社會公眾公開履行政府職能情況的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政務公開工作。

第四條 政務公開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全面、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務公開工作。

省、市、縣人民政府政務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政府公開工作,對本級政府部門、下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政務公開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監察機關依法對政務公開工作進行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在其職責範圍內負責組織實施政務公開工作。

第六條 省政務公開信息處理中心通過民心網,受理政策諮詢和民眾投訴及公開反饋辦理結果。

行政機關可以通過自辦媒介公開政務信息,受理政策諮詢和民眾投訴,公開反饋辦理結果。

民心網應當建立與各行政機關的政務公開媒介受理諮詢投訴和反饋辦理結果的工作協調機制。

第七條 每年5月15日為全省政務公開日,由省政務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組織全省開展政務公開宣傳活動。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工作制度,確定工作機構和人員負責政務公開日常事務,並向社會公開名稱、地址、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和其他聯繫方式。

第九條 行政機關發布政務公開事項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有關政務事項準確一致。

行政機關所公開的政務事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應當在公開前履行批准程式。

第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下列事項:

(一)政府規章、行政機關制定的其他規範性檔案以及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其他檔案;

(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畫及其進展和完成情況;

(三)城鄉總體規劃、其他各類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其執行情況;

(四)公共財政預算報告;

(五)重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決策、公開招標、中標及工程進度情況;

(六)影響社會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等突發公共事件的預報、預防、發生及應急處理情況;

(七)住房、教育、醫療衛生、扶貧、社會保障、勞動就業、人口戶籍、計畫生育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實施情況;

(八)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管情況;

(九)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政策、措施、標準和實施情況;

(十)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政府採購限額標準、招投標、採購結果及其監督情況;

(十一)稅費徵收和減免政策;

(十二)關係到社會公眾利益的專項基金、資金的使用和監督情況;

(十三)考試錄用公務員和公開選任幹部的條件、程式、結果等情況;

(十四)行政機關的辦事內容、依據、程式、時限、服務承諾、監督途徑、行政救濟等事項;

(十五)行政職權目錄、行使權力的主體、依據、運行程式和監督措施;

(十六)行政許可的設定、變更與延續、撤銷,行政許可的辦理程式和結果;

(十七)行政處罰的依據、標準和自由裁量權細化、量化基準,裁量範圍、種類和幅度;

(十八)行政審批、經營服務性收費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收費標準及依據;

(十九)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涉及公眾切身利益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由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不予公開:

(一)國家秘密;

(二)依法受保護的商業秘密;

(三)依法受保護的個人隱私;

(四)行政機關在日常工作中製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事項及處於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不確定事項;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通過下列形式公開政務事項:

(一)在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大眾傳播媒介上登載;

(二)在政府公報、政府入口網站、民心網、政務公開宣傳資料以及辦公場所設定的公示欄、顯示屏等自辦媒介上登載;

(三)在新聞發布會、聽證會、諮詢會、評議會等會議上公布;

(四)便於公眾知曉的其他公開形式。

行政機關應當採取設定查詢點、舉辦政務公開日、設立服務熱線解答詢問等措施為社會公眾通過公開途徑查詢政務信息提供方便。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政務公開目錄,定期公開日常性政務。屬階段性工作的,應當逐段公開;屬臨時性工作的,應當隨時公開。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的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實行決策前公開、實施過程動態公開和結果公開。

第十四條 主動公開的政務事項變更、撤銷或者終止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公布並作出說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主動公開政務事項有異議並要求行政機關解釋、更正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解釋、更正。

第十五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務公開事項,應當自該政務公開事項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但法律、法規對政務公開事項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有關行政機關對通過民心網提出的政策諮詢,應當準確提供政策檔案,及時反饋諮詢結果。

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行政機關應當事先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務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監察機關、政務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投訴。接受投訴的機關應當調查處理,並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投訴人。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可以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務公開義務的;

(二)拖延更新政務公開內容的;

(三)不及時受理、答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有關政務公開工作的投訴的;

(四)態度蠻橫,作風粗暴的;

(五)對投訴人打擊報復的;

(六)隱瞞、捏造、篡改或者銷毀政務公開內容的;

(七)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解讀

《遼寧省政務公開工作規定》已經2011年11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由陳政高省長簽署省政府令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一、《規定》制定的目的和意義
於2月1日施行的《規定》,是我省依法推行政務公開工作的重要政府規章,是實現科學公開、民主公開、依法公開的必然要求;是我省政務公開工作走上法制化、規範化道路的根本保障;是構建和諧遼寧、建立健全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形成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的重要內容。
二、我省政務公開立法背景
2005年,我省依託民心網開展政務公開工作以來,全省政務公開工作在制度建設、體制機制建設和工作內容上探索和積累了很多成功經驗和做法,為《規定》的制定提供了良好的基礎。一是全省政務公開工作基本情況。全省13個市編辦下文成立獨立政務公開辦公室,瀋陽、大連、鞍山、本溪、盤錦、葫蘆島市每年財政列支10萬元,作為政務公開工作專項經費。各市、省直各部門均制定了政務公開實施意見、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和責任追究等制度,並實行新聞發布、聽證論證、專家諮詢和社會公示。全省14個市進廳審批項目2264項,項目承辦崗位、辦理要件、辦理時限、監督制約環節、相對人權力、投訴舉報渠道等,依託行政審批網、電子觸控螢幕、公開板(欄)、辦事指南(手冊)等公開。14個市、100個縣區、470個市級部門、950個縣區級部門都建有網站,公開政策信息。省、14個市、120個縣區(含開發區)和4000多個基層街道、鄉鎮和社區依託同級檔案館、圖書館或街道、社區服務站等建立政府信息查詢中心和便民信息查閱點。二是政務公開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部分地區和單位,特別是基層縣區、部門,在政務公開工作的領導體系、工作機制、公開工作內容和載體、民眾諮詢辦理工作流程及考核監督等方面還有很多不規範的地方,制約我省政務公開工作的深入開展。加強政務公開立法,規範政務公開工作提上議事日程。三是各級領導高度重視,要求加強政務公開立法工作。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胡錦濤總書記在十七大報告中明確指出:要完善政務公開、村務公開等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溫家寶總理在國務院召開的第一次、第二次廉政工作會議上要求:要健全政務公開制度。省委、省政府要求進一步深化政務公開工作。省長陳政高每年在《遼寧日報》發表政務公開工作署名文章,多次明確指出,制度建設是不斷深化政務公開,促進長效機制建設的有力保障。常務副省長許衛國多次在全國、全省政務公開、辦事公開會議講話中強調,要完善公開制度,提升公開效果。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王俊蓮批示要求:組織推動政務公開和村務公開列入行政規章計畫。
三、《規定》起草過程
2010年底,省政務公開辦組織人員著手《規定》起草工作。經查閱大量的國家和外省(市)政務公開立法方面的資料,在實地考察、走訪民眾、召開座談會等多種方式進行調研的基礎上,立足我省實際,提出《規定》基礎稿。省紀委書記王俊蓮高度重視,多次主持召開省紀委常委會研究討論,聽取匯報,並提出重要指導意見。省紀委監察廳領導親自組織調研,親自把關。省政府法制辦主要領導、社會立法處多次與我們一起對《規定(草案)》進行逐條研究與修改。我們還就《規定(草案)》與法制辦一起徵求全國政務公開辦,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府信息公開辦、省編辦等省直有關部門和各市的意見,同時,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及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經多次修改形成最終稿。
四、《規定》主要內容和解決問題
《規定》共19條。主要包括明確政務公開的領導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政務公開工作機構的職責範圍;政務公開內容與形式;依申請公開的解答時限及方式;政務公開工作網路平台上的民眾政策諮詢問題的受理和解答;政務公開工作的法律責任。
1.明確政務公開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建立健全黨委統一領導、政府主抓、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檢查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是做好政務公開工作的基礎和關鍵。本《規定》第五條對此予以明確。
2.明確政務公開工作範疇。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正式實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現有法可依,但政務公開工作的其他重要內容,如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基層政務公開、5月15日全省政務公開日、民眾諮詢問題辦理等項缺乏法律依據來推進工作。為此,《規定》第十條明確了十九項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的事項。
3.明確政務事項的發布。為了實現以公開提升政務服務水平,創造條件保障社會公眾更好地了解政府工作,《規定》第九條就確保政務事項準確發布做了具體規定,即“行政機關發布政務公開事項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有關政務事項準確一致。”為了使社會公眾能及時獲取政務信息,《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務公開事項,應當自該政務公開事項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4.規範政策諮詢辦理工作。受理社會公眾政策諮詢問題是我省政務公開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而民心網作為全省政務公開工作平台,在這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加強民眾政策諮詢辦理工作,本《規定》第六條明確“省政務公開信息處理中心通過民心網,受理政策諮詢和民眾投訴及公開反饋辦理結果。”《規定》第十六條明確“有關行政機關對通過民心網提出的政策諮詢,應當準確提供政策檔案,及時反饋諮詢結果。”
5.明確政務公開工作的法律責任。此條款是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遼寧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參照《四川省政務公開規定》有關條款制定的。在自主性設定的一些罰則中,注意區分情況,區別情節,選擇了相應的處理手段,做到了行為規範與違法制裁相對應,增加了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上述內容在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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