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性病防治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五條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2號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預防、控制性病的發生和蔓延,保護人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性病是指愛滋病、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銳濕疣、生殖器皰疹,以及衛生部認定的其他性病。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性病防治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性病防治工作,領導本地區性病防治綜合治理。
第六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衛生行政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對性病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性病的預防、監測,醫療單位負責性病的治療。
第二章 性病防治
第七條 衛生、教育、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利用多種形式,宣傳性病的危害、傳播方式和防治知識,提高公民道德水準,增強自我保健意識。
第八條 公安、司法行政部門應配合衛生部門對因賣淫、嫖娼而被收容教育、拘留、收審、勞教和勞改人員強制進行性病檢查和治療,其檢查費、治療費由本人或監護人負擔。對患有性病的,不得保外就醫。勞改、勞教人員釋放或解除教養時性病未治癒的,原管束單位應令其到指定的性病防治機構繼續治療,當地公安機關應協助性病防治機構監督其治療。
第九條 歌舞廳、酒吧、茶社、賓館、飯店、招待所等公共場所應加強治安管理,其從業人員應定期進行身體健康檢查,患有性病的人員不得上崗工作。
第十條 性病防治機構必須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性病防治管理制度、操作規程,防止醫源性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擴散。
第十一條 定居國外和在國外居留一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回我省定居或擬在我省居留一年以上的,須在入境後兩個月內到指定的性病防治機構接受檢查,派出單位應協作好組織工作。
第十二條 性病患者應如實提供性病發生、傳播等有關情況,並遵醫囑定期檢查、治療。未治癒的性病患者,不得進入公共浴池、游泳池。
第十三條 醫務人員不得將性病病人的病情、隱私、姓名、住址等情況公布或傳播。
第十四條 醫藥等有關部門應保證及時供應預防、診治性病所需的藥品和器械。
第十五條 醫療單位和個體醫生開展專科性病防治業務的,應經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章 疫情報告
第十六條 醫療單位的醫務人員和個體醫生髮現性病病人及疑似病人,應填寫《傳染病報告卡》,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報告時限報告所在地縣衛生防疫機構。疑似病人確診後,應及時填寫《傳染病報告卡》或訂正報告卡。
第十七條 衛生防疫機構應認真匯總性病情月報和年報表,按時逐級上報。
衛生防疫機構收到愛滋病、梅毒或少見性病病種及十五歲以下兒童性病報告,應及時進行流行病學調查。
第十八條 從事性病防治及監督管理人員,不得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疫情。
第十九條 省衛生行政部門應及時通報和公布性病疫情,並可授權市衛生行政部門及時通報和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性病疫情。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布性病疫情。
第四章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定期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身體健康檢查,或招聘患有性病的人員上崗的,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並責令患有性病的人員離崗進行性病治療。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造成醫源性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擴散的,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情節責令其限期改正、停業整頓,可並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對未經批准開展檢查、診斷、治療性病的醫療單位和個體醫生,除責令其停止診治性病外,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並沒收其非法所得,對個體醫生可並處吊銷執業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對不按規定登記報告性病疫情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一條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未按規定進行性病流行病學調查的,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罰款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票據。罰款全部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 對擾亂性病防治工作,威脅、打罵醫務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第二十八條 性病防治工作人員應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對違反本辦法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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