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暫行辦法

標第十七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合理確定工程造價,確保工程質量,縮短建設工期,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境內投資額在3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的施工。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是法人之間的經濟活動,受法律保護和監督。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 (以下統稱招標投標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招標投標法規、規章;
(二)審核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條件;
(三)審核施工企業的投標資格;
(四)審批招標投標代理機構的資格;
(五)對開標、評標、定標工程進行監督管理;
(六)參與中標工程施工過程的監督管理;
(七)參與工程竣工後的評價工作。
招標投標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負責。
第二章 招 標
第五條 建設單位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三)有組織編制招標檔案和標底的能力;
(四)有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的能力;
(五)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前款(二)至(五)項規定條件的,必須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招標投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
第六條 招標工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項目已正式列入國家、部門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二)工程建設資金已經落實,主要材料、設備和協作配套條件能保證連續施工的需要;
(三)建設用地已徵用,施工現場具備了“三通一平”或者將“三通一平”作為招標投標的內容;
(四)有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工程建設許可證;
(五)工程初步設計及概算已被批准,有施工圖和能滿足標底價計算要求的設計檔案。
第七條 招標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由建設單位或者招標投標代理機構(以下統稱招標單位),通過報刊、電台、電視台刊登、播放招標公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有承擔該項工程施工能力的施工企業發出招標邀請函。被邀請的施工企業不得少於3個;
(三)議標:對不宜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的特殊工程項目,經招標投標管理部門批准後可以議標,參加議標的單位不得少於兩家。
第八條 招標審批許可權和審批程式:
(一)省屬和中央直屬在遼寧的建設單位,投資總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工程施工招標由省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審批;其他工程項目的施工招標由市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審批;
(二)建設單位持第六條規定的有關資料,到招標投標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三)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對建設單位的招標條件和招標方式進行審查。經審查同意後,方可招標。
允許建設單位用自有的施工企業承包建設項目。但建設單位及其施工企業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市以上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審核同意,並接受其監督,按議標辦理手續。任何單位不得壟斷建築市場。
第九條 施工招標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由建設單位組織招標班子或者與招標投標代理機構簽訂委託書;
(二)按審批許可權向招標投標管理部門遞交招標申請書;
(三)編制招標檔案和標底;
(四)刊登、播發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招標邀請書;
(五)投標單位申請投標;
(六)對投標單位進行資質審查,並向各投標單位通報審查結果;
(七)向審查合格的投標單位分發招標檔案、設計圖紙及有關的技術資料;
(八)組織踏勘現場,進行招標檔案答疑;
(九)建立評標組織,制定評標、定標辦法;
(十)投標單位報送投標書;
(十一)召開開標會議,組織評標,決定中標單位;
(十二)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三)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承發包契約。
第十條 招標檔案由商務部分和技術部分組成。
商務部分:
(一)招標工程的施工承發包契約樣本;
(二)招標、投標須知(招標檔案說明、工程概述、資金來源、投標費用、現場情況);
(三)投標書使用的語種、投標期限、投標書一般要求及貨幣的支付形式;
(四)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數額;
(五)投標資格審查表。
技術部分:
(一)工程綜合說明書(工程項目名稱、計畫批准文號、地址、工程內容、結構類型、技術要求、工程所在地的地理、氣象資料、現場情況等);
(二)必要的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
(三)對招標圖紙、投標圖紙、契約圖紙和施工圖紙的要求;
(四)工程量清單及允許採用的定額;
(五)材料供應方式、材料設備價格及價格變動的調整方法;
(六)標價匯總表及工程結算方式;
(七)工期及質量要求。
第十一條 招標檔案發出後10日內,招標單位組織答疑會。答疑會紀要作為招標檔案的補充,以書面形式發給投標單位,並報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招標檔案一經發出,其內容一般不得變更或者補充;確需變更或者補充的,必須在投標截止日期7日前,通知投標單位,同時報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備案。
招標檔案發出至開標期限:大中型和特殊工程不得超過60日;其他工程不得超過30日。
第三章 標 底
第十三條 標底由招標單位負責編制。
第十四條 編制標底的依據:
(一)編制標底必須以招標檔案、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為依據;
(二)標底價由成本、利潤、稅金組成。標底價應當控制在批准的總概算額度內;
(三)施工工期按照國家、地方制定的工期定額確定,標底工期短於定額工期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增加施工費用;
(四)一個招標項目只編制一個標底。
第十五條 標底必須報經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審定。
負責審定標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參加標底的編制工作。
第十六條 審定後的標底必須密封,開標前標底必須嚴格保密。
第四章 投 標
第十七條 凡持有營業執照和相應資質等級證書的施工企業,均可按照本辦法進行建設工程施工投標。
第十八條 參加建設工程施工投標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投標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三)企業概況;
(四)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五)近兩年承建的工程一覽表(含在建工程)和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工程質量評定等級證明。
第十九條 投標單位的投標書,應當符合招標檔案的要求,並加蓋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印鑑,密封后按照規定時間送達招標單位。
投標單位應當在報送投標書的同時,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數額,向招標單位交納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條 投標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批准的投標申請;
(二)綜合說明;
(三)工程總報價和價格組成的分析報告;
(四)計畫開工、竣工日期;
(五)工程質量標準;
(六)施工組織和工程進度計畫表;
(七)主要施工方法和保證質量的措施;
(八)組織施工的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以及項目負責人曾經組織工程施工的代表工程簡介;
(九)臨時設施占地數量;
(十)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 對招標檔案的部分內容不能確認的,必須在投標書中說明,中標後,不得附加條件。
第五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二條 開標會議由招標單位主持,投標單位參加,並由招標單位和有關部門的專家組成評標小組。可邀請公證部門對開標進行公證。
第二十三條 開標時要當眾啟封投標書,公開宣布投標價、工期及其他主要內容。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書無效:
(一)投標書未密封或者未加蓋密封章;
(二)投標書未按照規定填寫,內容不全,字跡模糊不清;
(三)投標書未加蓋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印鑑;
(四)未交納投標保證金;
(五)有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價,且未標明何者有效;
(六)投標書逾期送達;
(七)除事先說明外,投標單位未按照規定時間參加開標會議。
第二十五條 評標條件:
(一)投標價;
(二)施工工期;
(三)社會信譽;
(四)保證質量和安全生產的措施;
(五)保修期內進行保修的措施;
(六)一般工程有施工方案,大中型工程有施工組織設計,並且先進合理,切實可行。
第二十六條 具體評標、定標辦法,應該當眾宣布。評定中標單位,必須由評標小組按照評標、定標辦法研究確定。
第二十七條 開標、評標、定標全過程必須接受招標投標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對不按照規定評選中標單位的,招標投標管理部門有權否決。
第二十八條 確定中標單位的時限:從開標之日起,大中型和特殊工程項目不應當超過15天;其他工程項目不應當超過5天。
第二十九條 定標後,招標單位應當持中標通知書到招標投標管理部門覆核蓋章。
第三十條 定標後,招標單位向中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未中標單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一條 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可以適當收取招標投標管理費。具體收取標準和支付辦法由省物價、財政部門會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章 承包契約的訂立與履行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中標單位應當在中標單位接到中標通知書後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的規定,簽訂承包契約。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中標單位在簽訂承包契約時,應當互換各自開戶銀行出具的履約保證金存款證明。履約保證金存款證明在工程竣工保修期滿後退回。
第三十四條 中標價應當一次包死。但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調整費用:
(一)國家或者地方政策性調整價格的;
(二)重大設計變更的;
(三)發生未預料的地基處理的。
第三十五條 中標單位不得轉包工程項目。分包工程項目,須經建設單位同意,招標投標管理部門批准。
第三十六條 承包契約當事人在履行承包契約中發生糾紛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由省、市招標投標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定標後,逾期簽訂契約的,對責任方處以中標價0.5%以下的罰款。開工後仍未簽訂契約的,對建設單位和中標單位各處以中標價1%以下的罰款,並責令補簽契約;
(二)對定標後,拒絕簽訂契約的中標單位,處以中標價2%以下的罰款;對拒絕簽訂契約的建設單位除承擔中標單位在投標過程中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外,並處以中標價2%以下的罰款;
(三)泄露標底,影響招標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招標單位,處以標底價5%以下的罰款;
(四)對用非法手段獲取標底信息而中標的投標單位,處以標底價2%以下的罰款,並取消中標資格,賠償招標單位的經濟損失;
(五)對在投標過程中相互串通,哄抬標價,擾亂招標秩序的投標單位,處以標底價2%以下的罰款,並取消其1年投標資格;
(六)對轉包工程的,責令停止轉包,並處以中標價2%以下的罰款。
罰款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收據。罰款一律上繳同級財政。
被處罰的單位,罰款從自有資金中列支。
第三十八條 投標單位投標書送達後,由於招標(建設)單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標給投標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招標(建設)單位應當賠償。
第三十九條 招標單位、投標單位、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法亂紀、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投資和國外貸款的建設工程施工的招標投標工作,由招標投標管理部門按照國際慣例並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遼寧省人民政府1987年12月26日批轉的《遼寧省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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