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國有資產評估暫行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三條 第二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管理,正確評估資產價值量,保障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是指全民所有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等其他資產。 資產評估是指依據本辦法所規定的方法和程式,遵循真實、科學、公平、合理的原則,對資產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境內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省屬及省以下所屬單位和參與國有資產評估(以下簡稱資產評估)工作的機構。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所屬單位的資產評估工作。
第五條 凡經依法註冊登記並持有省國有資產管理局核發的《國有資產評估許可證》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機構 (以下簡稱評估機構),均有受託參與資產評估工作的資格。
第二章 資產評估對象
第六條 對實施下列行為的單位涉及經營權或者所有權變動的資產,必須進行評估: (一)出租、出售; (二)分立、合併、兼併; (三)抵押; (四)股份經營、聯合經營; (五)與外商合資經營、合作經營; (六)歇業;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行為。 其他單位自願申請資產評估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七條 對必須進行資產評估而不申報的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決定對其資產進行評估。
第三章 資產評估程式
第八條 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省屬單位應當向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市屬單位應當向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縣以下所屬單位應當向縣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並提供財產清冊、會計報表和有關檔案、資料。
第九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收到資產評估申報書後,對申報單位提供的檔案、 資料進行審核,在10日內作出立項決定,並通知申報單位。
第十條 負責進行資產評估的機構,可以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託,也可以由被評估資產的占有使用單位(以下簡稱被評估單位)和有關單位選擇,但必須徵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一律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簽發委託書。
第十一條 受託的評估機構憑委託書負責對被評估單位應當評估的資產進行清查、評定,寫出評估報告,連同有關資料一併報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評估報告和有關資料,負責審核、驗證,確認被評估資產的價值,並向被評估單位和有關單位簽發確認通知書。
第十三條 被評估單位和有關單位對確認的資產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確認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複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
第十四條 被評估單位對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最後確認的資產價值,必須按照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五條 被評估單位必須如實反映資產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準弄虛作假。
第十六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評估機構,應當對被評估單位反映的情況和提供的資料保守秘密。
第四章 資產評估方法
第十七條 對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庫存產品、協作件、低值易耗品,採用下列方法進行評估: (一)與外商合資經營、合作經營的資產,按收益現值法評估; (二)出租、分立、合併、兼併、抵押、股份經營、聯合經營的資產,按重置成本法評估,兼併的資產也可以按現行市價法或者收益現值法評估; (三)出售的資產,按現行市價法評估; (四)歇業企業的資產,按清算價格法評估。
第十八條 對有價證券,按市場價格評估,無市場價格的,按票面價值及其預期收益評估。
第十九條 對應收款,按賬面價值扣除呆賬損失評估。對現金、銀行存款,按賬面價值評估。 對庫存外匯、外匯存款,按當地外匯市場調劑價格評估。
第二十條 對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等其他資產,按賬面價值及預期獲利能力評估。
第二十一條 對在國外的國有資產,參照該項資產所在地的法律、慣例評估。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主管部門依據保密法規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評估程式、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造成評估結果失實的評估機構,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重新評估。重新評估的費用由該評估機構負擔。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國有資產評估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對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評估機構和被評估單位違反本辦法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損失,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資產評估的收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收益現值法”是指按資產預期獲利能力和社會或者行業平均資金利潤率計算的現值,確定其評估價值。 “重置成本法”是指按資產在全新情況下的市場價格,結合有關因素,確定其評估價值。 “現行市價法”是指按資產現行市場價格,確定其評估價值。 “清算價格法”是指按資產清算時可變現的價值,確定其評估價值。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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