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 貫徹執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制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政策和規章制度並檢查其執行情況。
(二) 根據省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三) 代表省政府向部分省直企業派出監事會;審核監事會向省政府提交的監督檢查報告,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 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建設,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五) 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六) 對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收益組織收繳,編制國有資產經營預算草案;對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進行監督管理。
(七) 依法對各市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八) 承辦國務院國資委和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組織機構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負責協助委領導處理機關運轉的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內部的協調工作和行政工作;負責機關文秘、會議、機要、保密、信息、檔案、安全工作;負責黨委會議、委主任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工作;負責機關信息化工作;負責有關的外事工作。
(二)綜合法規處
研究總結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的理論和實踐經驗; 研究起草國有經濟布局和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負責調查研究所監管企業的改革發展、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等重大問題;負責重要檔案和報告的起草工作;研究起草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的地方性法規,負責有關重大政策和重要規章制度起草、擬訂的協調工作;研究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承擔委機關的法律事務;負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培訓等工作。
(三)統計與業績考核處
負責國有資產的統計工作和所監管企業財務決算的備案工作;建立國有資本金統計信息網路,對外發布統計信息;根據確定的所監管企業的資產經營目標責任制,提出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考核辦法、考核標準並組織實施;綜合研究國有經濟和所監管企業的運行狀況,綜合考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擬定國有企業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對所監管企業的工資分配總體水平進行調控;研究擬定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制度和激勵方式並組織實施。
(四)產權管理處
研究提出改革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見,擬定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負責監管並指導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負責所監管國有資產的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擬訂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的政策、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對所監管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預算管理,監繳國有資本收益,對資本收益的使用進行監督;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
(五)資產經營管理處
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的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度和經營責任目標;研究提出省屬資產經營公司的組建方案;研究完善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制度並對授權企業進行監督;對國有控股公司中需由股東決定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並提出意見;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含股權)的處置,包括出租、轉讓、抵押、報廢、核銷等進行審核;對所監管企業的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組織重大投資決策的諮詢評估;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結構調整;協助所監管企業解決企業發展中的有關問題。
(六)企業改革處
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指導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研究所監管企業合併、分立、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研究提出國有企業發展大公司大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指導和推動國有企業重組工作;指導國有企業管理現代化和信息化工作;指導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負擔、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富餘人員分流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
(七)企業改組處(全省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辦公室)
指導國有企業兼併破產工作,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省國有企業兼併破產計畫,研究提出有關債權損失核銷和職工安置等方案;協調處理中央企業關閉破產中的問題;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和推進國有企業不良債務處置工作;組織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分立、解散、清算和關閉破產、困難企業重組工作,協調解決國有企業改組中的重大問題。
(八)監事會工作處(省政府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
貫徹落實《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和《遼寧省省直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辦法》,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擬訂監事會工作規章制度;協調監事會與委內外有關單位的工作聯繫;擬訂派出監事會的企業名單,擬定派員方案;負責監事會的監督檢查業務建設和技術支持;負責監事會監督檢查報告的審核、報送和綜合匯總工作;協調、跟蹤監事會監督檢查成果的落實、利用;協助人事處做好監事會專職監事和專業人員管理的基礎工作,負責審核、批覆監事會兼職監事(企業職工代表),負責監事會工作人員的聘用、管理。
(九)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
根據有關規定,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檔案和出國政審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後備隊伍建設;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研究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工作方案。根據有關規定,協助管理中直企業的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
(十)黨建工作處(黨委組織部)
根據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組織建設、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黨員教育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宣傳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統戰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和新聞工作;按有關規定,負責部分中直企業的黨建工作。
(十一)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十二)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
(十三)紀委
紀委與監察處合署辦公,負責省國資委系統紀檢和行政監察工作。
(十四)監事會工作辦事處
監事會工作辦事處根據《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對省直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五)穩定辦(信訪辦)
負責所監管企業維護穩定和信訪工作。
(十六)工會
負責所監管企業工會工作。
(十七)團委
負責所監管企業共青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