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新蒲新區集體土地徵收的實施意見

第一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為進一步加快新蒲新區建設步伐,規範集體土地徵收工作,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04〕238號)、《遵義市人民政府關於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批覆》(遵府函〔2009〕245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新蒲鎮、新舟鎮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一條 本實施意見集體土地徵收的範圍為新蒲鎮所轄範圍和新舟鎮所轄範圍。
本實施意見所稱徵收土地,是指城市開發、基礎設施和社會公共利益等各類建設發展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式和批准許可權批准,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為國家所有土地的行為。
第二條 新蒲新區管委會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積極配合做好土地徵收工作。
管委會組織制定年度土地徵收計畫和資金籌措,落實占補平衡指標,負責做好土地徵收工作的組織協調、宣傳、動員、安置和監督管理工作。
新蒲鎮和新舟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對村組土地權屬、類別的調查摸底登記工作,組織對征地補償款的分配及監督,負責作好被征地民眾的動員工作及解決征地工作中的矛盾和問題,並負責組織聽證,及時公布征地勘丈結果,發布公告公示,維護社會穩定。
村委會負責核實土地勘丈數據,並組織對被征地農戶土地補償款的兌付,接受上級對徵收資金的管理監督,做好被征地民眾的思想工作。
第三條 遵義市國土資源局新蒲新區分局負責集體土地徵收資料的組織準備,並按有關程式逐級上報審批,對鎮村土地核定權屬和調查摸底丈量及賠付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集體土地徵收依法報送上級有批准許可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可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五條 項目用地單位需要用地的,向新蒲新區國土分局提出申請,項目業主向管委會預繳征地費,新蒲新區國土分局按照管委會統一安排,實行統一征地。
第六條 徵收集體土地的程式
根據年度用地計畫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規劃選址意見,審查受理征地任務。
(一)征地預公告
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明確征地範圍和有關事項。重點項目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告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
(二)已明確的用地單位預繳征地補償費等規費。
(三)調查確認和擬訂征地方案
1.委託測繪單位進行土地勘測定界工作。
2.組織開展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及地上附著物(含房屋)權屬、種類、數量、結構等現狀進行調查和證據保存,調查結果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如有建築物、構築物等須委託有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四)征地方案聽證和報批
1.書面告知被征地村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的聽證權利,被征地村和農戶提出聽證申請的,按《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組織聽證。
2.被征地村召開村民會議,根據聽證情況修改完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簽訂征地協定,擬定征地方案,報經縣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依法逐級上報審批。
(五)批准後公告
收到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徵收土地所在的村(單位)範圍內和網上進行征地公告。公告包括徵收土地方案的建設用地項目名稱、土地用途、征地面積、範圍、征地補償標準、批准機關、批准文號等主要內容。
征地補償標準、安置方案經批准後,由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被征地村和被征地農民對補償標準有異議,其處理的具體程式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徵收集體土地的補償安置費用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四項組成。
第八條 新蒲鎮、新舟鎮片區範圍內徵收集體土地統一按遵府函〔2009〕245號檔案實行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
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予以公示,嚴格執行,並保持相對穩定。
征地補償標準計算如下:
新蒲鎮片區
區域範圍 統一年產值標準(元∕畝) 征地類型 合計 土地補償 安置補償 綜合補償標準(元∕畝) 社保資金
新蒲鎮 1538 耕地 25 10 15 38450 12000-12500
1538 建設用地 12 6 6 18456 12000-12500
1538 林地 10 6 4 15380 12000-12500
1538 牧草地 8 4 4 12304 12000-12500
1538 其它農用地 8 4 4 12304 12000-12500
1538 未利用地 6 6 0 9228 0
1538 園地 10 4 4 15380 12000-12500

新舟鎮片區
區域範圍 統一年產值標準(元∕畝) 征地類型 合計 土地補償 安置補償 綜合補償標準(元∕畝) 社保資金
新舟鎮 1300 耕地 21 10 11 27300 12500
1300 建設用地 11 5 6 14300 12500
1300 林地 12 5 7 15600 12500
1300 其它農用地 10 5 5 13000 12500
1300 未利用地 4 4 0 5200 0
1300 園地 12 5 7 15600 12500

第九條 青苗費和附著物補償按照紅花崗區和遵義縣現行補償標準執行。
第十條 對被徵收耕地的農戶可實行多途徑安置。多途徑安置的對象為在冊農業人口。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面積除以征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第十一條 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於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統一安排使用;被徵用的屬於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可以調整其他土地給被征地農民,但質量和數量不相當的,可給予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未能調整其他土地給農民且又未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應將不低於80%的土地補償費一次性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用於發展生產、自謀生活出路。
第十二條 安置補助費在不能集中安置情況下,一次性支付給被征地的農戶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支付給所有者或權利人征地補償費用的收支情況應上牆公布,並由當地政府、農業和國土資源、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使用。
第十三條 為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和各類建設用地征地工作,在征地統一年產值補償標準中的社保資金,按規定統一存入政府社保專戶,專項用於被征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障。
第十四條 侵占、挪用、截留征地補償費用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由新蒲新區管委會依據社會保障部門編制的社會保障方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按照《關於切實做好新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遵府發〔2008〕34號)及時組織實施,確保被征地農戶得到社會保障。
第十六條 國土資源部門以及從事統一征地的工作人員,在征地工作中以權謀私、徇私枉法、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國有農用地需改變用途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國有農用地的補償參照上述補償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 本實施意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頒布的有關集體土地徵收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符及其它未盡事宜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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