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縣關於新型工業化和信息化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擬訂相關規範性檔案;提出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統籌推進信息化工作,負責擬訂全縣信息化發展戰略規劃,指導和促進信息技術在國民經濟和社會領域的推廣套用。(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行業規劃、計畫和產業政策,提出最佳化產業布局、結構的政策建議,培育發展特色產業和產業集群;監測分析工業經濟運行態勢,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參與緊急運輸協調工作,協調日常經濟運行中的突出和重大問題。負責企業負擔監督工作。
(三)負責提出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的意見,按縣政府規定的許可權,審批、核准縣政府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依託國家、省、市、縣重點工程建設協調有關重大專項的實施,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提出企業技術進步政策的建議,組織推動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創新;推進產學研結合,促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推動軟體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發展。
(四)負責中小企業發展的巨觀指導,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推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負責中小企業的統計工作。引導和推動民間資金和風險投資機構投資中小企業;引導和規劃信用擔保行業的發展,促進建立和完善信用與擔保制度;指導中小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創新、新產品開發和技術開發機構建設;推進企業管理和制度創新;促進建立和發展中小企業產權及相關要素市場。負責編制、申報國家、省對中小企業的資金扶持計畫並組織實施。
(五)主管電力行政工作;負責編制全縣電力電量平衡計畫並組織實施;履行《電力法》授予的電力監督檢查權和行政執法權。
(六)負責民爆、電力、信息、磷化、鹽業、冶金、機械等工業行業管理,指導相關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負責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七)為重點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認真落實縣委縣政府有關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承擔全縣“工業立縣”戰略和企業管理創新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八)貫徹執行國家對外開放、利用外資和國際經濟合作及國內外貿易發展戰略、方針、政策,並結合實際擬訂具體政策措施和實施辦法;負責全縣經濟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負責全縣內外貿易商品的物流管理與協調工作;指導我縣在境內外舉辦的對外經貿交易會、展銷會、洽談會、博覽會及有關涉外貿易促進活動。
(九)擬訂全縣商貿流通發展規劃;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商業體系建設工作,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工程;參與擬訂全縣商貿、物流和服務業的有關管理辦法,負責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全縣流通企業改革、商貿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研究擬定適應我縣服務貿易發展的政策和措施,推動服務外包平台建設;組織實施主要消費品的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負責建立健全全縣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進行預警和信息引導,按分工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按有關規定對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城區農貿市場行業管理,審核農貿市場改造、建設方案,指導、督促農貿市場實施標準化建設和改造。
(十)擬訂和執行全縣中長期進出口規劃,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的政策措施,指導協調全縣進出口業務工作;指導貿易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研究和推廣包括電子商務在內的各種新的貿易方式。指導企業執行國家有關反傾銷、反補貼等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法律政策,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對外貿易調查和產業損害調查,協調指導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技術的工作。按規定許可權,負責依法核准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變更及轉報工作,依法監督檢查全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契約章程的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依法管理和監督全縣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牽頭開展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工作,指導企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十一)牽頭協調全縣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提出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工作建議,推動全縣經濟商務和信息化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按有關規定對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負責經濟商務綜合執法工作。
(十二)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人事管理和黨務工作。
(十三)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