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根據《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四川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委發〔2009〕24號),設立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簡稱住房城鄉建設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職責調整

(一)將原建設廳的職責劃入住房城鄉建設廳。

(二)取消、下放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指導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職責(含計程車行業管理)劃給交通運輸廳。

(四)將城市管理的具體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進行行業指導。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六)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職責。

(七)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監督管理的職責。

(八)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九)加強對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管理和房屋建築及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定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屋裝飾裝修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和風景名勝事業的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省住房及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責任。指導全省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鎮體系規劃,負責省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核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四)承擔建立本省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組織制定工程建設的地方標準,組織制定和發布全省統一定額,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危房鑑定、白蟻防治、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指導全省建築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及裝飾裝修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以及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制度的有關工作。

(七)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諮詢市場秩序和勘察設計諮詢質量的責任。擬訂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和技術政策、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指導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抗震技術地方規範和標準圖集,組織開展城市建築物抗震性能普查、鑑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導村鎮和農村建設抗震工作,指導和組織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八)承擔指導城鎮建設管理的責任。擬訂城鎮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鎮供水、節水、排水、燃氣、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指導城鎮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指導城鎮防汛排澇工作,指導城鎮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九)承擔規範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和組織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村鎮遷建、重建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擬訂全省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指導風景區內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負責全省世界自然遺產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的申報以及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鎮園林綠化工作。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組織實施重點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及成果轉化工作,承擔推進牆體材料革新的責任。負責組織實施散裝水泥的推廣工作。

(十二)承擔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三)承擔貫徹執行省級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制”的責任。指導監督全省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制”的推行,負責省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四)制訂建設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省級建設民間組織的工作。負責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信訪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五)承擔省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六)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設1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處)。

負責廳機關政務協調、文電處理、行政財務、機要、安全、保密、文書檔案管理;負責重要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協調、新聞宣傳、目標管理、外事、信訪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按規定指導城鎮建設檔案工作。

(二)計畫財務處。

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行業)發展規劃;綜合管理中央和省級財政用於城鄉建設系統的各專項資金;承擔廳統籌利用外資有關工作;協調、指導和監督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財稅、價格政策的落實;組織廳直管項目的立項論證、審核和報批;負責行業經濟信息統計和分析工作;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廳管社會團體的財務及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三)政策法規處。

負責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與改革的政策研究,組織起草綜合性文稿;組織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立法規劃、計畫,負責組織法規和規章的起草、論證、審核和報批工作;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工作;負責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法制宣傳教育、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調解工作;指導和協調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民間組織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志的編撰工作。

(四)行政審批處。

指導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審批工作;負責擬訂行政許可事項審查(審核)的政策、規定、標準、規程細則;組織制定建築類企業、單位和機構資質標準的實施辦法;組織制定建設類註冊執業人員資格標準的實施辦法;參與對建設類企業、註冊執業人員市場行為的指導、檢查和監督;承擔省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五)城鄉規劃處(規劃督察辦公室)。

擬訂省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省城鎮體系和區域城鎮體系規劃,指導城鄉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及開發利用工作;承擔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和縣城總體規劃、開發區規劃的綜合協調、審核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負責重大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審核工作;承擔歷史文化名城的審核報批、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指導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評審和報批;參與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實施辦法的制定和管理。

(六)住房改革和保障處。

擬訂全省住房政策、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承辦全省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組織編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省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協調小組和省住房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七)房地產市場監管處。

擬訂全省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規章制度;擬訂商品住宅發展規劃;參與制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中介等房地產行業機構資質標準實施辦法並監督執行;組織擬訂城鎮住宅建設、房地產開發、房屋徵收拆遷、房地產交易、房屋權屬管理、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中介、物業管理、房屋安全鑑定、白蟻防治等工作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省政府規定範圍內的房屋產權確權登記發證;組織建設並管理全省房屋權屬信息系統。

(八)住房公積金監管處。

擬訂全省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全省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負責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九)建築管理處(對外建築勞務管理處)。

擬訂建築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行業政策;擬訂招標代理、建築施工、工程監理、工程檢測、工程擔保等市場準入與清出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監督檢查,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省外入川建設類企業及個人執業行為的監督管理;牽頭組織出省出境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負責散裝水泥的推廣使用和監督檢查;負責指導建築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參與各類建築工程企業、單位資質標準實施辦法的制定和管理;組織實施建築活動監督執法。負責省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城市建設處。

指導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城市管理和市政、公用事業、環衛事業的發展;擬訂城鎮建設、環境綜合治理、市政公用事業、環衛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標準;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市政公用、環衛專業規劃編制工作;負責城市、建制鎮的供水、排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城市道路、橋樑、河道、路燈等)、市容環境衛生、垃圾處理、防汛排澇、城市雕塑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及營運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等公共運輸的規劃和建設;指導城鎮市容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十一)村鎮建設處。

指導全省村鎮建設工作;擬訂村鎮建設的發展戰略和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和管理全省鎮鄉和村莊的規劃、建設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建設質量管理、危房改造以及農房產權產籍管理工作;指導農村建築工匠培訓和管理;提出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公用設施建設和小城鎮、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承擔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審核報批、保護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省重點鎮的建設。

(十二)勘察設計與科學技術處(建築物抗震辦公室)。

擬訂勘察設計諮詢業發展規劃、產業及技術政策;擬訂規範勘察設計諮詢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管理勘察設計市場;組織工程建設設計標準的編制、審定和推廣;組織省屬及以上國有投資工程(房屋及市政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負責指導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的防震減災工作;擬訂行業科技發展和建築節能規劃及相關技術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行業科技項目研究開發;組織實施對外科技合作項目;指導科技成果轉化、產品認證和推廣套用;承擔牆體材料革新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指導行業信息化工作。

(十三)風景園林處。

負責全省風景名勝區、城鎮園林綠化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指導城鎮和風景名勝區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負責省級和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以及重要建設項目規劃審核報批工作;負責世界自然遺產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地建設項目的審核報批有關工作;負責指導城市園林綠化和園林城市創建工作。

(十四)標準定額處。

監督執行國家和行業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制定發布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建設項目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工期定額;負責建築產品質量認證工作;制定建設工程計價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本級政府管理的建設工程造價;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糾紛的行政調解;負責施工契約管理。

(十五)人事教育處。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和人事勞資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專業技術職務標準擬訂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指導全省建設行業執業人員資格管理;編制行業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行業職工培訓、技能鑑定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參與建設類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中學的專業設定等管理工作;負責廳屬院校管理,指導建設人才交流和相關院校畢業生就業工作。

(十六)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其辦事機構的設定形式,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黨組按照省委規定確定。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機關行政編制87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機關黨委書記按省委規定配備;總工程師1名,總規劃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或機關黨辦主任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7名。

單列管理行政編制1名;單列管理軍隊轉業幹部行政編制6名。

省紀委、監察廳派駐紀檢監察專項編制4名。其中紀檢組長(監察專員)1名,監察室主任(紀檢組副組長)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編辦、省監察廳關於對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委辦〔2005〕30號)規定管理。

機關離退休服務人員控制數2名。

五、其他事項

(一)城市捷運、軌道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交通運輸廳負責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運營管理。

(二)工程建設行業地方標準發布方面的職責分工。工程建設行業地方標準由省質監局統一編號並會同住房城鄉建設廳聯合發布。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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