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貨運車輛動態監控服務商服務評價辦法

2016年12月13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以交辦運〔2016〕169號印發《道路貨運車輛動態監控服務商服務評價辦法》。該《辦法》共16條,由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負責解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知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道路貨運車輛動態監控服務商服務評價辦法》的通知

交辦運〔2016〕1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現將修訂後的《道路貨運車輛動態監控服務商服務評價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道路貨運車輛動態監控服務商服務評價表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6年12月13日

辦法

道路貨運車輛動態監控服務商服務評價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貨運車輛動態監控,提高監控數據質量和線上率,保障全國道路貨運車輛公共監管與服務平台(以下簡稱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台)可靠、有效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2016年令第5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道路貨運車輛動態監控服務商(以下簡稱服務商)的服務評價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服務商,是指為接入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台的貨運車輛提供社會化動態監控相關服務,包括衛星定位終端安裝、維修、更換,相關信息錄入以及其他服務的市場主體。

第三條 中國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為服務評價提供技術支持,具體負責服務評價日常工作。

第四條 具備服務能力的服務商,經所服務省份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後,向中國交通通信信息中心推薦,完成與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台技術聯調。

第五條 服務商應簽訂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台服務協定,並按照協定確定的權利與義務,為接入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台的貨運車輛提供相關服務,確保車載終端正常使用,確保服務商平台與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台之間數據鏈路暢通。

第六條 服務商不應設定技術壁壘,限制或阻礙道路運輸經營者選擇和變更服務商。

第七條 對服務商的服務評價指標包括:

(一)車輛數據規範率:統計期內,數據規範的車輛數占入網車輛總數的比率;

(二)終端域名設定正確率:統計期內,終端主備域名設定正確的車輛數占入網車輛總數的比率;

(三)圖片上傳正確率:統計期內,將車輛登記證(或車輛合格證)、行駛證、車身照片三類圖片全部正確上傳的車輛數占入網車輛總數的比率;

(四)車輛經營者手機號碼驗證率:統計期內,車輛經營者手機號碼驗證車輛數占入網車輛總數的比率;

(五)數據上傳時間間隔合格率:統計期內,數據上傳時間間隔合格的數據條數占上傳數據總條數的比率;

(六)軌跡完整率:統計期內,車輛完整軌跡占上線車輛軌跡的比率;

(七)數據合格率:統計期內,車輛終端上傳的合格數據條數占上傳數據總條數的比率。合格數據包括時間、經度、緯度、定位速度、行駛記錄儀速度、方向、海拔、車輛狀態、報警狀態等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終端通訊協定及數據格式》(JT/T 808)相關信息數據體結構規則,且在合理範圍內的車輛動態數據。

第八條 建立服務商服務質量評價機制。強化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台服務功能,方便貨運車輛經營者自主選擇、變更服務商,對服務商的服務質量進行評價。服務商服務質量評價包括:

(一)服務請求處理率:用戶請求已處理數量與請求總數量的比率;

(二)用戶投訴率:統計期內,用戶有效投訴數量與服務商服務車輛總數的比率。

第九條 服務商服務評價周期分為月度、年度,月度評價按自然月進行,年度評價周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評價採取系統自動統計分析為主、現場情況勘察為輔的形式。

第十條 服務商服務評價實行計分制,滿分100分,合格線60分。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年度評價不合格:

(一)年度評價周期內有3次月度評價不合格;

(二)偽造用戶授權轉網證明材料,虛假上報車輛定位信息,篡改用戶契約、協定、證件材料;

(三)使用不符合部標要求的車載終端、為用戶提供不符合部標平台;

(四)惡意搶注車輛信息,阻礙車輛自主轉網;

(五)大量上傳錯誤用戶資料;

(六)其他惡性行為。

第十二條 月度評價不合格的,應進行整改,整改期不少於一個月;年度評價不合格的,應進行整改,整改期不少於三個月。整改期內,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台不提供新增和轉入車輛服務。

第十三條 評價結果應當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被評價單位公示期內對評價結果如有異議,可向評價單位申訴,由評價單位進行核查,評價結果有誤的,應及時更正。

第十四條中國交通通信信息中心應通過網站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布服務商的服務評價結果,供道路貨運經營者自主選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屬檔案

道路貨運車輛動態監控服務商服務評價表

評價對象 評價內容 分值 計分標準 得分
服務商 車輛數據規範率 15 每少1%扣1分,扣完為止;
100%得滿分。
終端域名設定正確率 5 每少1%扣1分,扣完為止;
100%得滿分。
圖片上傳正確率 20 20%得5分,每新增5%加1分
低於20%不得分。
車輛經營者手機號碼驗證率 15 25%得1分,每新增5%加1分
低於25%不得分。
數據上傳時間間隔合格率 10 50%得1分,每新增5%加1分
低於50%不得分。
軌跡完整率 15 25%得1分,每新增5%加1分
低於25%不得分。
數據合格率 20 50%得5分,每新增3%加1分
低於50%不得分。

註:

①平台的車輛數據存在車牌號、車架號、業戶名稱、車主姓名、所屬區域、聯繫人電話號碼、車輛類型、車輛品牌、車輛型號、噸位、長寬高、軸數等不規範信息的,數據判斷為不合格。

②平台上傳的車輛數據存在日期時間、經度、緯度、速度、方向、海拔、車輛狀態、報警狀態等錯誤信息的,數據判斷為不合格。具體參照《JT/T 808-2011》4.5.8相關信息數據體結構之規則。

③數據合理參考範圍:日期時間:≤當前時間;經度範圍:73°33′E至135°05′E;緯度範圍:3°51′N至53°33′N;速度:0至160間;海拔:-200至6500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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