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本縣範圍內的山上、林區野外用火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二、本規定中野外用火是指在本縣範圍內因生產或非生產需要用火。包括禁火區用火、室外燒田埂草、燒垃圾、燃放鞭炮、燒紙錢、香燭等各類用火。
三、森林防火期是指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全縣所有林區、自然保護區、風景點均為禁火區。
五、嚴禁一切野外用火,自覺做到“七個嚴禁,一個收繳”。(一)嚴禁在禁火區內燒荒、燒田埂草、燒灰積肥、燒垃圾;
(二)嚴禁在禁火區內吸菸、亂丟菸蒂和火種;
(三)嚴禁在禁火區內燃放煙花爆竹、野外插點香燭、燒紙錢等;
(四)嚴禁學生、遊人上山野炊、玩火、燒火取暖;
(五)嚴禁進入禁火區從事林副業生產的人員在山上用火;
(六)嚴禁在禁火區使用可能引發森林火災的機械設備(指未裝備防火設備的機械);
(七)嚴禁在禁火區持槍狩獵,燒山驅獸。
發現違章帶入禁火區的火具、煙花爆竹、紙錢、香蠟燭等易燃易爆物品一律予以收繳。
六、批准野外用火,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用火地點;
(二)防火線寬度符合規定要求;
(三)天氣情況,用火時的風力和火險等級在規定等級以下;
(四)防火人員、撲火工具到位、點火符合規定等;
(五)用火必須是生產性用火,非生產性用火原則上不予審批。
七、經批准的用火單位或個人在用火時必須做到“七個不燒”,即:
(一)防火線不符合標準的;
(二)用火點與林區邊緣距離不足500米的;
(三)風力在五級(含五級)以上的;
(四)防火人員未組織到位,撲火工具未準備落實的;
(五)用火時單位領導不在場、無當地林業部門人員監督的;
(六)火險等級在三級(含三級)以上高火險天氣的;
(七)山上、林區內。
八、在森林防火期內連續乾旱15-30天為三級防火戒嚴期,30-45天為二級防火戒嚴期,45天以上為一級防火戒嚴期。在森林防火戒嚴期和國慶節、香會、元旦節、冬至、春節、清明、五一節等重要節日及連續3天火險等級三級以上高火險天氣,縣、鄉(鎮)森林防火指揮部要對重點林區和地段加強管理,嚴防死守,收繳火種,在林區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及時消除隱患,對拒不聽勸阻的單位或個人要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九、各級黨委、政府和各單位部門要加大嚴格野外用火的宣傳教育力度,對所管理的人員進行廣泛的宣傳教育,對責任地段的野外用火行為進行嚴格監督和管理;學校要加強對學生及幹部、職工的宣傳教育;縣森林防火辦公室要督促各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履行各自職責,並做好宣傳、巡邏、排查隱患等工作。
區域管理責任單位也要認真履行森林防火期內的野外用火管理職能。
十、在森林防火期內未取得用火許可證擅自用火者,除按《森林防火條例》處罰直接責任人外,對相關責任人要視情節追究其相應的行政責任。造成森林火災的按《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和相關責任人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一、森林防火期內,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各鄉(鎮)森林防火指揮部要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公布值班電話,並要落實好村一級值班聯繫制度,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各成員單位也要落實人員值班,嚴密掌握火情動態,嚴加防範,一旦發現火情或接到火情命令,立即組織力量全力撲救,並及時向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因值班人員不在崗而貽誤撲火戰機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失職人員的相關責任,因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二、本規定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三、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