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化領導,明確職責
為進一步規範全縣畜牧稅費征管工作,防止畜牧稅費流失,縣人民政府決定成立全縣畜牧稅費統收工作領導小組。其組成人員名單如下:
組 長:熊祖模(縣委常委、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
副組長:李德蓉(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何 鍵(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成 員:張雙權(縣財政局局長)
鄒現立(縣畜牧局局長)
周永強(縣地稅局局長)
張文勇(縣國稅局局長)
田應偉(縣工商局局長)
鄭明奎(縣物價局局長)
趙建新(縣公安局局長)
楊建康(縣經貿局局長)
何 勇(玉溪鎮鎮長)
李開祥(上壩鄉鄉長)
張曉剛(三江鎮鎮長)
鄧應超(隆興鎮鎮長)
駱科生(棕坪鄉鄉長)
袁 展(舊城鎮鎮長)
何建旭(桃源鄉鄉長)
鄒俊華(忠信鎮鎮長)
周永強(洛龍鎮鎮長)
鄒賢木(河口鄉鄉長)
塗建華(陽溪鎮鎮長)
鄧國書(大矸鎮鎮長)
呂 敬(三橋鎮鎮長)
何 健(平模鎮鎮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畜牧局,由鄒現立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畜牧稅費統收工作中的矛盾化解、處理偷逃稅費行為及對全縣統收工作的監督檢查。縣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依法委託縣畜牧局具體負責畜牧稅費統收工作,並完善相關手續。
二、加強征管,杜絕稅費流失
全縣畜牧稅費統收工作實行一票制,對外調及鮮銷的畜牧產品實行一票徵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城鄉集貿市場管理辦法》、《動物防疫法》和國家財政局、物價局〔1992〕價費字第452號規定製定所得稅、工商管理費、防疫費、檢疫費徵收標準,從2007年7月1日起執行。
(一)以縣畜牧部門抽派人員為主,縣財政局、工商局派人員參加,在三江鎮、大矸鎮、洛龍鎮各設定1個動物檢疫換證站,負責全縣出入境畜禽產品的檢查、驗證和換證工作。
(二)加強屠工、屠商及中介人員管理,抓好源頭控制。凡從事畜禽經營、宰殺、生產加工、販運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動物防疫合格證》、《稅費登記證》、《營業執照》等有關證照從事經營活動。
1.抓好源頭控制。全面實行“牲畜戶口檔案”管理及牲畜防疫注射檔案管理制度。各鄉(鎮)必須建立和完善牲畜戶口檔案,做到“一村一冊、一戶一卡、一畜一證一標識”。
(1)獸防員防疫注射時,必須據實填寫《牲畜戶口檔案》,並為牲畜佩戴免疫耳標。
(2)農戶自宰自用牲畜,事先必須到鄉(鎮)畜牧獸醫站繳納防疫費,屠工須憑《防疫費收費憑證》屠宰牲畜。
(3)中介組織或個人採購活畜外調,事先必須到報檢點報檢,接受運載工具消毒及預繳稅費後方可到農戶家中採購,採購完畢後憑稅費統收票據到報檢點開據《產地檢疫合格證明》。採購人員憑《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和稅費統收票據到出入境檢疫換證站換取稅費票據正式收據及《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運載工具消毒證明》、《非疫區證明》,憑票出境。
(4)鄉(鎮)市場鮮銷畜禽產品由所在地畜牧獸醫站檢疫人員在市場上實施檢疫,檢疫合格產品加蓋驗訖印章,出具《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統一收取畜牧稅費。對縣城區鮮銷畜禽產品,屠商在採購過程中按鮮活牲畜外調程式辦理,必須持畜禽《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和畜牧稅費統收票據進入定點屠宰場,屠宰後經檢疫人員檢疫合格加蓋驗訖印章、出具《產品檢疫合格證明》,並由屠商繳納動物產品檢疫費、增值稅,憑票運輸畜禽出場鮮銷。
(5)各鄉(鎮)畜牧站必須對上市銷售的動物及其產品及時檢疫,對無稅費票據的經營者實施補檢或重檢,並責令其依法繳納相關稅費。
2.大矸鎮、三江鎮、洛龍鎮出入境動物檢疫換證站必須依法履行檢查、驗證和換證的工作職責。
(1)依法對動物及其產品進行檢疫和消毒,對查獲販運違法違規的動物及其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2)對動物及其產品出境換髮有關票證,核實入境動物及其產品的有關票證。
(3)縣國稅、地稅、畜牧、工商、財政、物價、經貿、公安等職能部門要通力合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貴州省動物防疫條例》、《個人所得稅法》、《工商行政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違規販運動物及其產品的行為進行處理。加大畜牧稅費征管和稅收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做到立案一起、查處一起,嚴防畜牧稅費流失。
(4)在縣財政局設立臨時機構,由縣財政、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抽派人員組建縣畜牧稅費征管工作稽查隊,負責處理全縣畜牧稅費徵收中發生的偷逃稅、暴力抗稅等案件。
三、畜牧稅費的管理和使用辦法
全縣畜牧稅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縣畜牧局按月將徵收款項解繳縣財政,縣財政按徵收稅費總額的10%安排統收工作經費(工商管理費、畜牧費按10%提取,個人所得稅、增值稅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其中5%用於縣畜牧局徵收工作辦公經費,5%用於對各鄉(鎮)人民政府和報檢點的考核。同時,按所得稅收入的20%對徵收鄉(鎮)進行補助。
四、獎懲措施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工作部門要加強對畜牧稅費統收工作的領導,對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紀違規行為要堅決查處,確保畜牧稅費統收工作順利開展。將畜牧稅費統收工作納入單項考核(考核辦法另行制定),嚴格兌現獎懲。
附:全縣畜牧稅費徵收標準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全縣畜牧稅費徵收標準(單位:元/頭、只)
防疫費 | 4 | 4 | 2 |
個人所得稅 | 11 | 11 | 2 |
工商費 | 5 | 5 | 2 |
防疫費 | 4 | 4 | 2 |
產地檢疫費 | 5 | 5 | 2 |
合計 | 25 | 25 | 8 |
個人所得稅 | 16 | 16 | 2 |
工商費 | 5 | 5 | 2 |
防疫費 | 4 | 4 | 2 |
動物產品檢疫費 | 5 | 5 | 2 |
產地檢疫費 | 5 | 5 | |
合計 | 35 | 35 | 8 |
動物產品檢疫費 | 5 | 5 | |
增值稅 | 20 | 20 |
註:禽類檢疫費0.2元/只,仔豬檢疫費2元/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