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認真做好鄉財縣管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

除鄉(鎮)財政總預算核算業務由縣財政局增設鄉(鎮)財政總預算會計代理外,鄉(鎮)政府及所屬部門單位所有會計收支核算業務由各鄉(鎮)財政所統一辦理。 (3)鄉(鎮)的上級補助收入、上級財政調度資金、有關單位對鄉(鎮)的補助資金等結算性收入必須全部通過縣財政鄉(鎮)總預算會計“結算專戶”進行核算。 (3)鄉(鎮)財政結算會計通過網上查詢系統與縣財政鄉(鎮)財政總預算會計核對各項收入和支出,分析鄉(鎮)財政預算執行情況。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建立和完善縣鄉公共財政管理體制,保障鄉(鎮)政府行使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促進鄉(鎮)加快財源建設步伐,依法組織收入,保證鄉(鎮)基本支出需要,緩解鄉(鎮)財政困難,防範鄉(鎮)債務風險,逐步化解鄉(鎮)債務,維護農村基層政權穩定,推進鄉(鎮)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l.預算管理權不變原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繼續實行一級政府一級預算制度,由鄉(鎮)人民政府在縣財政部門的指導下,編制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和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組織本級預算的執行。
2.獨立核算主體不變原則。除鄉(鎮)財政總預算核算業務由縣財政局增設鄉(鎮)財政總預算會計代理外,鄉(鎮)政府及所屬部門單位所有會計收支核算業務由各鄉(鎮)財政所統一辦理。
3.資金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債權債務關係不變原則。通過改革,使鄉(鎮)財政資金的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與管理權、監督權相分離,縣財政直接管理並監督鄉(鎮)財政資金,鄉(鎮)財政資金所有權和使用權繼續歸鄉(鎮)政府所有,其財政資金結餘歸鄉(鎮)所有,縣財政不集中、不平調;對鄉(鎮)原有債權債務仍由鄉(鎮)享有和承擔;屬於鄉(鎮)財權和事權範圍內的支出,仍由鄉(鎮)按規定程式審批,確保鄉(鎮)財政的合理利益不受侵害。
4.促進經濟發展和有利於提高效率原則。建立激勵機制,促進縣鄉經濟同步協調發展,規範鄉(鎮)財政審批環節和程式,提高政府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5.全面啟動、分步實施原則。按照省市關於“鄉財縣管”改革工作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從2007年8月起全面啟動“鄉財縣管”改革工作。2007年首先在財政相對困難的上壩、三江、大矸、三橋、平模等5個鄉(鎮)開展試點,不斷總結經驗,逐步完善和規範,2008年在全縣範圍內全面施行。
三、主要內容
1.預算共編。縣財政局按照上級有關政策,結合全縣財力實際,明確預算安排順序和重點,提出鄉(鎮)財政預算編制的指導意見。鄉(鎮)政府根據縣財政局提出的指導意見,結合本鄉(鎮)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編制本級預算草案,經縣財政局審核後,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在年度預算執行中需作調整的,由鄉(鎮)政府提出預算調整方案報送縣財政局審核;調整數額較大的,報請縣人民政府審批,審核後的預算調整方案報鄉(鎮)人大主席團審議通過。
2.核算統一。鄉(鎮)財政全面實行“兩無一統、綜合核算”,即鄉(鎮)政府及所屬部門單位一律無會計、無出納,實行以鄉(鎮)為會計核算主體進行統一核算,鄉(鎮)預算內外所有收入均通過鄉(鎮)財政總預算會計綜合反映,鄉(鎮)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業務由縣財政局鄉(鎮)財政總預算會計代理。
3.賬戶統設。取消鄉(鎮)政府及所屬部門單位在金融機構開設的所有銀行賬戶,由縣財政局根據鄉(鎮)結算需要,責令鄉(鎮)財政所在其轄區農村信用社開設縣財政鄉(鎮)總預算會計“結算專戶”,核算上級財政部門劃給本鄉(鎮)的資金和鄉(鎮)的其他所有收入。開設鄉(鎮)政府單位會計“基本存款戶”,包括“零戶統管”戶;“工資統發專戶”,核算縣財政劃給鄉(鎮)的幹部職工工資;“農民直補資金專戶”,核算補助給農民的各種補貼;“扶貧資金專戶”,核算扶貧資金、國債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其他工程專戶”,核算除扶貧資金、國債資金、以工代賑資金以外的其他所有項目資金;“村級資金專戶”,核算村幹部補助及村級公用經費。
4.集中收付。鄉(鎮)財政預算內收入及時繳入縣金庫,上級財政撥款、預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繳入“結算專戶”,其它賬戶資金一律通過“結算專戶”撥付。支出撥付以鄉(鎮)年度預算為依據,結合鄉(鎮)收入、財力狀況,按照確保重點、兼顧一般原則,由鄉(鎮)按月提出用款計畫,報縣財政局審核批准,縣財政鄉(鎮)總預算會計根據鄉(鎮)用款申請按規定程式審批後將資金撥付到鄉(鎮)按規定使用。專項支出由縣財政鄉(鎮)總預算會計根據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對鄉(鎮)提出的用款申請審核後按進度撥付。
5.採購統辦。鄉(鎮)各項採購支出,由鄉(鎮)提出資金使用計畫和採購申請,按有關規定審批後,按政府採購程式辦理。採購資金由縣財政鄉(鎮)總預算會計直接支付。
6.票據統管。鄉(鎮)財政所使用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罰沒票據等所有收費票據全部上收到縣財政鄉(鎮)總預算會計管理,縣財政鄉(鎮)總預算會計向財政局綜合股統一領取,鄉(鎮)財政結算會計向縣財政鄉(鎮)總預算會計領取和繳銷有關票據,實行票款同行、以票管收、嚴禁坐支。
四、職能職責及收支管理
1.鄉(鎮)財政所的職能和崗位職責
(1)鄉(鎮)財政所職能:負責鄉(鎮)財政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及定期結報工作;負責鄉(鎮)所屬單位財務統一核算工作;負責各項惠農政策、優撫政策以及救助資金的及時兌現;負責村級財務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各項涉農轉移支付資金和支農專款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鄉(鎮)國有資產管理和國有資產轉經營性國有資產占用費的徵收工作;負責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征管工作;承擔農村稅費改革的具體工作;負責鄉(鎮)黨委、政府以及縣財政局安排的其它工作。
(2)“鄉財縣管”各崗位職責:縣財政鄉(鎮)總預算會計職責:登記總預算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參與和指導鄉(鎮)財政綜合預算編制,監督鄉(鎮)財政預算執行,按月向鄉(鎮)政府和縣財政部門報告鄉(鎮)財政預算執行情況,辦理鄉(鎮)財政收支結算,審核和監督鄉(鎮)政府單位會計的支出核算。鄉(鎮)財政總預算會計崗位配人員編制2名,每人負責7個鄉(鎮)。鄉(鎮)財政結算會計職責:負責鄉(鎮)財政預、決算編制和對賬,負責非稅收入執收管理系統數據的錄入,代理列印縣財政鄉(鎮)總預算會計撥款憑證,登記鄉(鎮)財政收支台賬,按月編制鄉鎮財政用款計畫,辦理鄉(鎮)政府經費支出的申請,負責向鄉(鎮)有關領導提供鄉(鎮)財政總預算會計報表,負責鄉(鎮)行政事業性收費等票據的領取和繳銷,監督鄉(鎮)財政收入及時足額入庫,辦理鄉(鎮)財政年終決算。其它崗位職責:根據各鄉(鎮)財政所人員實際進行明確。
2.收入管理
(1)鄉(鎮)徵收的工商稅收、耕地占用稅、契稅、罰沒收入和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直接上解縣級金庫。
(2)鄉(鎮)行政事業單位非稅收入必須全額繳入“結算專戶”進行統一核算。
(3)鄉(鎮)的上級補助收入、上級財政調度資金、有關單位對鄉(鎮)的補助資金等結算性收入必須全部通過縣財政鄉(鎮)總預算會計“結算專戶”進行核算。
(4)鄉(鎮)收入的銀行繳款單、收據記賬聯由經辦人當日交鄉(鎮)財政結算會計,由鄉(鎮)財政結算會計每月28日將收入匯總表及收據記賬聯、銀行繳款單報縣財政局鄉(鎮)財政總預算會計進行賬務核算。
3.支出管理
(1)對發放給鄉(鎮)幹部職工個人的工資、津補貼等,繼續實行工資統發。
(2)按國家規定兌現給農民的各種補貼,由鄉(鎮)財政所採取“一折通”的方式直接兌現到農戶個人。
(3)政府採購資金由縣財政鄉(鎮)總預算會計直接支付給商品供應商或勞務供應者。
(4)鄉(鎮)各項公用經費支出由鄉(鎮)根據年初預算提出用款計畫,送鄉(鎮)分管領導簽批後,通過遠程申報系統向縣財政局總預算會計網上申報,經縣財政鄉鎮總預算會計網上審核後,將資金從縣財政鄉(鎮)總預算會計“結算專戶”撥付到相關支出專戶,鄉(鎮)政府及部門會計按規定支取使用,每月28日由鄉(鎮)財政結算會計將有關支出憑證送縣財政鄉(鎮)總預算會計審核後,進行賬務處理。
(5)上級安排鄉(鎮)的各類專項資金,除實行縣級報賬制的以外,其他專項資金必須通過縣財政鄉(鎮)財政總預算會計進行明細核算。
4.資金結算與收支對賬
(1)鄉(鎮)財政總預算會計按照縣鄉財政體制的規定,及時與縣財政結算鄉(鎮)財政收入、補助收入或上解數額,根據鄉(鎮)年初支出預算、分月用款計畫和收入預算完成情況審核鄉(鎮)經費,未經批准不得超預算進度調用鄉(鎮)資金。
(2)鄉(鎮)財政結算會計要建立分部門、分收入項目的台賬,按月與各部門進行收入結算,將收入與繳款進行核對,定期清理各部門單位領用的票據,確保收入及時足額入庫。
(3)鄉(鎮)財政結算會計通過網上查詢系統與縣財政鄉(鎮)財政總預算會計核對各項收入和支出,分析鄉(鎮)財政預算執行情況。
五、配套措施
1.建立鄉(鎮)財力保障及激勵約束機制。根據財權和事權相統一的原則,按照新的縣鄉財政管理體制,加大對鄉(鎮)支持力度,確保鄉(鎮)幹部職工工資、基本運轉等正常經費支出需要。進一步制定和完善配套獎懲措施,鼓勵鄉(鎮)最佳化支出結構,大力增收節支,化解鄉(鎮)債務,同時對新增債務、違反財政收支管理規定的鄉(鎮)進行制約。
2.從源頭上防止產生新的鄉(鎮)債務。一是不得以任何名義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二是不得為企業貸款提供擔保和抵押;三是不得採取由施工企業墊支等手段上項目;四是不得舉債興建工程;五是不得滯留、挪用對村級組織的補助資金;六是不得舉債發放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解決辦公經費不足等問題;七是不得鋪張浪費或隨意增加非生產性支出;八是不得“賣稅買稅”、虛增或隱瞞財政收入;九是不得在外向任何單位和個人辦理欠款手續。凡違反上述規定形成新債的,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
3.認真開展鄉(鎮)債權債務、人員、資產、賬戶、票據清理工作。要按債權債務的發生時間、形成原因、資金來源、約定利率、還本付息等情況,逐一清理核實鄉(鎮)債權債務,建立台賬,報縣財政局備案,並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收回債權,化解債務,防止新增債務。繼續清理清退各類臨時聘用人員、自聘人員,規範財政供給行為,財政不該負擔的一律不予負擔。清理鄉(鎮)銀行賬戶、票據和現有資產,全部取消鄉(鎮)銀行賬戶和繳銷鄉(鎮)相關票據,賬戶設立和票據領用按有關規定重新辦理。
4.規範鄉(鎮)財政支出管理。強化鄉(鎮)預算約束,堅持支出執行按預算、追加支出按程式原則,按照“保工資、保運轉、保重點”的要求,理清支出順序,嚴控開支標準,規範支出範圍;堅持申報制度,完善審批程式,嚴格控制“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和達標升級活動等方面的開支。
5.切實轉變鄉(鎮)財政所職能。農業稅取消以後,鄉(鎮)財政所的主要工作應從組織收入轉變到管理支出上來,要集中精力做好“鄉財縣管”的收支結算、對賬、報賬工作,進一步規範鄉(鎮)財政收支管理。切實做好糧食直補、退耕還林補助、農村低保補助等直接補給農民的資金管理工作,加大服務“三農”工作力度。積極推行“村財鄉管”,強化村級財務監督管理。
6.嚴肅“鄉財縣管”改革紀律。各鄉(鎮)要進一步提高對“鄉財縣管”改革工作的認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規範操作程式,自覺接受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嚴禁利用改革之機私分國有資產、濫發錢物,私設小金庫,使用非正規票據,收取資金,坐收坐支,否則一經發現,將資金全額收繳外,並追究鄉(鎮)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7.積極推進信息網路建設。完善縣鄉財政計算機網路體系建設,實行“網上申報、網上審批、網上查詢”,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鄉財縣管”運行成本。
六、實施步驟
2007年“鄉財縣管”改革試點工作分以下6個階段實施,各階段工作可交叉或同時進行,確保2007年11月正式啟動運行。
1.方案報批階段(2007年8月16日至9月10日)。由縣財政局代擬改革實施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同意後呈上級財政部門審核批覆。
2.清理清查階段(2007年9月11日至9月底)。組織人員深入鄉(鎮)清理銀行賬戶、債權債務、預算外資金、各類票據、編制和人員等情況,並建立清理台賬。
3.具體實施階段(2007年10月1日至10月底)。召開全縣“鄉財縣管”改革試點工作動員大會,落實縣財政、鄉(鎮)財政所總預算會計及鄉鎮結算會計人員崗位和職責,開設新的鄉(鎮)銀行賬戶,採購軟體設備,完善縣鄉計算機網路建設,按照實施方案和業務操作規程開展對鄉(鎮)收支的核算管理工作。
4.啟動階段(2007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改革信息管理和核算系統正式啟動運行。
5.總結完善階段(2007年11月底前)。對改革試點工作認真查缺補漏,全面分析總結,確保改革工作平穩運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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