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洛龍鎮雲台村賀家台組與江咀村三丘田組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決定

法定代表人,姚啟權,組長。 法定代表人,江方敏,組長。 二、爭議之地內的荒山約50畝,歸賀家台組所有。

請人,洛龍鎮雲台村賀家台組。
法定代表人,姚啟權,組長。
對方當事人,洛龍鎮江咀村三丘田組。
法定代表人,江方敏,組長。
2002年,雲台村賀家台組提出申請,要求解決與江咀村三丘田組山林界畔糾紛,明確權屬。
解放前,賀家台牟家在張家灣處有一幅山林,1956年,此幅山林由賀家台入社,大集體時期,賀家台對此進行過一定管理。實行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後,由於張家灣距賀家台組村民居住地較偏遠,賀家台組村民對之逐漸疏於管理,而三丘田組部分村民在張家灣處陸續開墾,現三丘田組在爭議之地內耕種的土地約有30餘畝,爭議之地內除耕地外的其他原有山林由於多年砍伐無度,目前已成一片荒山。在爭議之地西面,小地名叫尖堡處,有三丘田組比較茂密的山林與之連線。
1998年,在延長土地承包時,雙方將爭議之地填在了各自農戶的土地承包證上,但都未能提供第一輪土地承包證及其他任何歷史性書面證據。
本府認為,由於雙方爭議之地面積較大,且雙方均不能提供相關書面依據佐證,因此難以查清爭議之地原貌,故雙方主張均不能完全採信。至於1998年延長土地承包時雙方農戶的土地承包證,由於爭議之地的記載雙方均不能提供第一輪土地承包證或其他有效依據等證實真實性,故雙方土地承包證對爭議之地的記載部分來源不合法,不予認可。結合爭議之地現狀,即三丘田組多年耕種30餘畝土地之事實,以及爭議之地周圍三丘田組山林茂密而爭議之地成光禿禿的荒山等實際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處理如下:
一、爭議之地內三丘田組已耕種之土地約30餘畝,歸三丘田組所有,但不得再開墾。
二、爭議之地內的荒山約50畝,歸賀家台組所有。
三、爭議雙方現行的土地承包證,凡與本處理決定相違背的地方無效。
如不服本處理決定,可於接到本處理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遵義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
二OO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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