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全縣重要縣情縣力統計數據部門會商報告和發布制度的意見

2.反映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主要統計指標數據。 3.對反映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直接關聯或重大影響的部門統計指標數據。 三、報告制度1.納入會商的重要縣情縣力統計指標和會商結果,縣統計局要及時報縣人民政府。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
一、統計範圍
1.涉及全縣基本情況的統計指標數據。
2.反映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主要統計指標數據。
3.對反映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直接關聯或重大影響的部門統計指標數據。
4.部門因工作需要按法定程式開展統計調查獲得的對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有直接影響的統計指標數據。
二、會商制度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貴州省統計管理條例》,重要縣情縣力統計數據會商工作由縣統計局牽頭負責,縣政府有關部門參加。
2.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調查產生的同一統計指標數據因各種原因不一致的,應當進行會商並達成一致;對暫不必形成一致意見的,只能作為部門內部使用數據,不得向外公布,待核實一致後再進行會商並發布。
3.重要縣情縣力統計指標數據會商工作必須在各部門統計年報數據上報上級有關部門之前進行,使統計數據趨於一致;因工作需要需會商的重要縣情縣力統計指標數據,由需會商的部門向縣統計局提請書面備案,並由縣統計局組織會商。
4.參加統計數據會商的部門,會商時要向會議提供本部門的統計技術規範、數據產生的過程和統計結果的評估材料。
5.經會商協調一致的重要縣情縣力統計數據,報請縣人民政府同意後,作為供縣內使用的法定數據。會商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縣統計局應將與會各方的不同意見和建議歸納匯總,提出意見和建議報縣政府審定。
6.重要縣情縣力統計數據的會商要形成會議記錄,並由與會各方主要負責人在會議記錄上籤字。
三、報告制度
1.納入會商的重要縣情縣力統計指標和會商結果,縣統計局要及時報縣人民政府。
2.縣政府各工作部門承擔由國家相關部門直接安排的統計調查任務的,應在調查開始之前將統計調查制度和調查方案送縣統計局備案,按照規定方案調查獲得的統計數據可按部門統計渠道上報,並及時將調查獲得的統計數據送縣統計局備案。
3.縣政府各工作部門因工作需要自行決定開展統計調查的,應根據《貴州省統計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在調查開始前將調查制度、調查方案等資料送縣統計局備案,經批准後方可實施;調查工作結束後,應及時將獲得的統計數據送縣統計局備案。
4.縣統計局要建立和完善全縣巨觀統計資料庫,為縣委、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共享統計數據建好平台,做好統計服務。
5.縣統計局要在每年年底將縣政府各部門開展統計調查情況報縣人民政府。
四、發布制度
1.通過會商並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的重要縣情縣力統計數據,由縣統計局負責對外發布。
2.縣政府各部門或企事業單位因向上級部門報送或向社會公眾發布的重要縣情縣力統計數據,已經縣統計局公開發布的,要註明數據來源及出處。未經縣統計局發布的,必須首先送縣統計局審核簽章後方可報送或發布。
3.縣統計局要及時在《統計公報》、《統計年鑑》等統計資料中公布經會商一致的重要縣情縣力統計數據。
4.縣內各新聞媒體機構或新聞工作者,在報導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時,使用涉及重要縣情縣力統計數據,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正確引用縣統計局編髮《統計公報》、《統計年鑑》中的數據或經統計部門備案審定後的數據。
附:道真自治縣重要縣情縣力統計指標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道真自治縣重要縣情縣力統計指標
1、地區生產總值及構成和比例。
2、農業總產值、農作物產量指標,農作物播種面積指標,反映耕地狀況指標。
3、工業總產值、規模工業產值、主要工業產品產量,反映礦產資源狀況指標。
4、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消費品價格指數指標。
5、畜牧業總產值及反映畜牧業發展狀況的相應指標。
6、金融機構存、貸款指標。
7、農民人均純收入、城鄉居民可支配收入,反映城、鄉居民消費水平指標。
8、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主體指標,總人口、農村人口、城鎮人口、出生率、死亡率、自增率。
9、財政收入、財政支出指標。
10、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及其結構指標。
11、全縣貧困人口和貧困狀況相應指標。
12、全縣城鎮化指標。
13、反映全縣小康建設進程指標。
14、反映全縣教育、衛生事業狀況的關鍵指標。
15、反映全縣林業生產發展狀況的主體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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