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確定會議時間。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般視議題情況確定開會時間;縣長辦公會議,單周星期一上午召開,有特殊情況另行安排。
(二) 會議檔案的送簽。凡提請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研究的檔案、事項,縣政府辦公室秘書科、綜合科須認真審核有關部門向縣人民政府呈報的請示。材料不全或沒有徵求相關部門意見的,應由有關科室將檔案退回呈文單位徵求所涉及部門的意見。檔案材料重新上報,經審核符合要求後,再擬寫公文處理箋,附上相關檔案材料,交主任或副主任提出擬辦意見後呈縣長或副縣長批示。
(三) 會議檔案的準備
1.凡是縣人民政府領導簽批上會研究的公文,有關科室人員應根據領導同志批示,通知並督促公文呈報部門按會議要求準備議題匯報材料。將領導批示檔案、呈報請示及相關材料、匯報材料、參會單位建議名單等於雙周星期四前送縣政府辦公室。
2.秘書科收到擬上會公文後,須認真審核檔案材料是否齊全。對領導簽批未完、相關部門徵求意見不全,協調不充分、無上會匯報材料及參會單位建議名單的上會公文,退回有關單位,待補齊相關材料後再安排上會。
3.議題安排。按照上會檔案輕重緩急程度和來文時間順序原則,由縣政府辦公室綜合科擬出《會議議程送審單》,呈辦公室主任、常務副縣長、縣長審簽。每次會議議題一般不超過8個,未安排完的其他議題,延至下次會議安排。《會議議程送審單》內容包括:主持人、議題、參會單位、呈報意見、審批意見。
4.會議檔案準備。會議檔案由縣政府辦秘書科負責準備,檔案包括:會議議程(參加每個議題的單位及研究該議題預計所需的時間)、參會單位及參會人員名單、提請審議的檔案、匯報說明及相關檔案。會前將會議檔案材料分送出席或列席會議的領導,通知議題所涉及單位提前領取相關檔案材料。
5.會議通知。《會議議程送審單》經縣政府常務副縣長、縣長批准同意後,縣政府辦綜合科及時製作《會議議程》,交縣政府辦秘書科負責通知出席會議領導和列席會議的單位,並要求參會單位反饋參會人員名單。參加會議的部門或單位會前應熟悉會議內容,研究相關問題,作好發言準備。
(四) 會場布置
1.環境設定。縣政府辦秘書科應按要求布置好會場,搞好環境衛生、調試好會議室音響、燈光、空調等電器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
2.擺放座席牌。會場座席牌由縣政府辦秘書科按照參會人員情況擺放。設定主席台的,主席台就座人員的座席牌,從中間向左右兩側擺放,其他人員座席牌按單位排列順序依次擺放。
二、 會間工作
(一) 會議簽到。會議簽到一般設定在會場入口處,由縣政府辦督查科工作人員負責,簽到完畢參會人員到指定位置就座。會議工作人員要及時清點參會人數,核對參會人員名單,並在會議開始前,向主持人報告參會人員到會情況。
(二) 安排候會。每一次會議都有可能由若干個議題組成,為提高工作效率,減少陪會,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實行部門按相關議題參會制度。因此,參加下一議題的與會者,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到達指定的辦公室候會。會議工作人員要作好安排,做好服務,確保候會人員按時參會。
(三) 會議記錄及錄音。由縣政府辦綜合科參加會議的工作人員負責會議的記錄和全程錄音。
(四) 會場要求。參會人員必須準時到位,嚴禁遲到早退;進入會場後必須關閉手機;遇有急事需離開會場時,必須向會議主持人請假;為維持會場秩序,確保會議效果及保密安全,未通知出席或列席會議的其他人員,不得進入會場聽會或傳遞檔案;如遇急事需傳遞檔案或匯報其他工作的,由縣政府辦綜合科參加會議的工作人員負責與參會領導聯繫。
三、 會後工作
(一) 撰寫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縣政府辦綜合科及時起草送審。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紀要送請縣政府辦公室有關副主任、主任審改,需送請有關副縣長審定的,辦公室主任簽呈有關副縣長審定。審改完畢後,報縣長簽發。
(二) 辦理議定事項
1.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的事項,需提請縣委常委會議審定的議題或提交縣人大常委會議審議的議案以及需向縣委常委會報告的事項,由縣政府辦綜合科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會議研究意見,修改上會檔案及匯報材料,擬定送審函,呈縣政府辦主任、縣長簽發。由縣政府秘書科按規定格式印製後,送縣委辦公室、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待審定。
2.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的事項,需行文上報、下文貫徹執行或批覆答覆有關請示事項的,由縣政府辦綜合科根據會議研究意見,及時修改相關檔案後,按公文審批程式呈縣長、有關副縣長、辦公室主任簽發。
3.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的事項,需追蹤落實情況的,由縣政府辦督查科根據會議研究意見,按照督查工作程式督查,並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反饋落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