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擬定全省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規和規章,研究提出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省性社團、跨市(地)社團的登記和管理;研究提出會費標準和財務管理 辦法;監督社團登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監督各市(地)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省級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管理;研究提出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監督市(地)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省地方性基金會的登記和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省優待撫恤工作,研究擬定提高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的意見;負責評殘、追烈和烈士褒揚工作。組織、指導全省擁軍優屬活動,承擔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全省復員退伍軍人、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接收和安置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軍供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培訓和開發使用工作。
六、組織、協調全省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災情,發布災情,管理、分配全省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
七、建立健全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和指導全省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指導全省社會救濟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全省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建設,推動村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指導全省城市社區服務和建設工作。
九、指導全省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擬定全省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負責全省行政區劃工作,承辦鄉鎮一級以上(含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
十一、負責全省地名管理工作,指導地名標準和門牌的設定與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與鄰省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協調、指導市(地)、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全省行政區域內鄉鎮一級以上(含鄉鎮)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
十三、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擬定全省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設施標準,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負責全省福利企業的審批,研究提出全省社會福利企業扶持保護政策並監督落實;研究提出全省福利彩票(中國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券)發展規劃、發行額度和管理辦法,管理本級福利資金項目的審批工作。
十四、負責全省殯葬管理工作,推行殯葬改革。
十五、指導全省兒童收養登記工作。
十六、指導全省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社會救助工作。
十七、負責全省民政事業財務、統計工作,指導、監督全省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八、指導全省基層民政組織建設和民政系統幹部培訓、教育、表彰等工作。
十九、承擔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機構設定
辦公室職責
協助局領導協調和處理政務工作,並進行督查督辦;指導監督各項民政工作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實施;組織草擬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綜合性檔案;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負責機關公文處理、信息宣傳、機要保密、檔案管理、信訪和辦公自動化工作;承辦全市性民政工作會議、局長辦公會議等重要會議;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等工作;負責推進全市社會工作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指導基層民政組織建設和民政系統幹部的培訓、教育和表彰工作;負責局機關後勤工作。
計財科職責
擬定並監督執行全市民政事業費管理辦法和民政財務規章制度;負責全市民政事業費、局機關行政經費及局直屬單位經費的預、決算和日常管理;負責管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基本建設投資預、決算及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民政統計工作。
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職責
調查了解基層政權現狀和存在問題,提出改進和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依據《村(居)委會組織法》及省實施辦法,搞好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工作;指導協調全市農村村務公開工作,擬定全市社區建設的政策和意見,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立和發展;指導基層民眾自治和社區組織幹部的培訓工作;承辦港澳台婚姻登記管理;負責全市婚姻登記管理,積極倡導婚俗改革;承擔市農村村務公開辦公室日常工作。
優待撫恤科職責
擬定全市優待、撫恤、補助政策並監督落實;主管現役軍人(含武警)的優待和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死亡撫恤、國家工作人員傷亡撫恤、退出現役的傷殘軍人、民兵、民工、人民警察的傷殘撫恤;負責劣勢、犧牲、病故軍人家屬的定期撫恤及復員、病退軍人定期定量補助;申報評殘追烈、被俘在台人員回國安居和烈士事跡收集整理及烈士褒揚工作。
救災救濟科(運城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職責
擬定落實救災和社會救濟的政策;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組織核查、上報、發布;承辦中央、省、市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工作並監督使用;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指導縣(市、區)開展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及捐贈款物的分配工作;承擔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安置科(運城市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職責
負責全市轉業士官、退伍義務兵的接收、教育、培訓、安置工作;審查轉業士官、城鎮入伍的退伍士兵、農村入伍符合在城鎮安置工作的對象,並根據省下達的安置計畫指標,實施安置計畫;指導全市軍地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和軍地共育人才協調服務工作;負責復員幹部的接受和落戶工作;承擔市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日常工作。
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職責
指導實施保障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救濟的政策、規劃;擬定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積極指導社會各種力量興辦福利事業,加快社會福利社會化進程,並對各類社會福利機構進行審批和規範化管理;負責制定全市福利企業發展規劃;負責新辦福利企業的考察、申報和現有福利企業的管理,監督落實福利生產扶持保護政策;負責全市依法推行火葬,改革土葬,加強公墓建設和管理;清理整頓喪葬用品市場,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管理;負責華僑、國外人士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對孤兒、棄嬰的收養登記工作,指導縣(市、區)依法做好國內公民收養登記工作;負責對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流落街頭生活無著落人員救助服務機構管理;負責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工作;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區劃地名科(運城市地名委員會辦公室)職責
監督實施行政區劃、勘界及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規;編制縣改市、鄉改鎮預測與規劃;負責本轄區內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更名和標準化處理;負責地名標誌和門牌的設定於管理,組織實施城市規劃區內的地名標誌和門牌設定與管理工作;負責地名檔案的收集、整理、更新和儲存;負責與鄰市行政區劃邊界勘察、依法調解或處理本行政區以內的邊界爭議,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仲裁建議;承擔市地名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民間組織管理科職責
擬定全市民間組織發展規劃;擬定全市社會團體管理的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性社團、跨縣(市、區)社團的登記、管理;提出社團會費標準和財務管理登記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社團;指導和監督縣(市、區)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擬定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的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市級所屬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管理;依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提出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指導和監督縣(市、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宣傳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促進中央、省委、市委各項決策部署在社會組織的貫徹落實;教育和引導社會組織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幫助社會組織健全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引導和支持社會組織有序參與社會治理、提供公共服務、承擔社會責任,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加強對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的調查研究,及時向市委組織部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建議;具體指導和協調全市社會組織的黨建工作;具體指導社會組織黨組織開展黨的宣傳、教育、組織、紀檢、統戰、和民眾工作;做好社會組織的教育培訓、管理服務和發展工作。。
黨委辦公室職責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行政審批科職責
負責社會團體的登記審批、變更登記;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審批登記、變更;負責非公募基金會的審批登記;負責市轄區內200張床位以上養老機構的行政許可;承接省廳下放的其他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項目。
運城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組辦公室職責
負責領導組各種會議、活動的組織安排事宜;負責辦理領導組全體會議和主任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負責與省雙擁辦的日常工作聯繫;與全省各市雙擁辦保持聯絡、交流信息、相互學習增進友誼;負責與市雙擁工作領導組成員單位的日常聯繫、協調工作,指導和檢查成員單位的雙擁工作,在成員單位中設立聯絡員,負責承辦、落實有關事項;負責與各縣(市、區)雙擁工作領導組及辦公室保持經常性聯繫,及時指導協調處理有關事宜,檢查其雙擁工作開展情況;對全市雙擁工作的方針、政策,提出建議和措施;開展調查研究,收集掌握各縣(市、區)、各基層單位,駐運各部隊的雙擁工作情況,總結推廣先進經驗;代領導組起草檔案,請示、報告、電報、慰問信等;處理日常文、電、函,保管好檔案、資料、印章;接待前來洽談工作的部隊同志,協調處理好現役軍人和優撫對象來訪來信及軍地糾紛等事項;承辦領導組和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宜。
辦事指南
結婚登記
登記名稱:結婚登記
登記依據:2003年10月1日實行的《婚姻登記條例》
登記條件:
1、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5、雙方自願結婚;
6、當事人提交3張大2 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登記數量:無數量限制。
登記程式:⑴初審;⑵受理;⑶審查;⑷登記(發證)。
登記期限:當場辦理。
登記收費標準及依據:證件工本費9元/對(晉價費字[2005]254號)。
申請登記材料目錄:
⑴中國公民
①戶口本;②居民身份證。
⑵外國公民
①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②所在國公證機構或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係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⑶出國人員、華僑
①本人的有效護照;
②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申請書格式文本:請到登記機關領取制式格式文本
烈士褒揚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弘揚烈士精神,撫恤優待烈士遺屬,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公民在保衛祖國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中犧牲被評定為烈士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褒揚。烈士的遺屬,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三條 國家對烈士遺屬給予的撫恤優待應當隨經濟社會的發展逐步提高,保障烈士遺屬的生活不低於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會應當支持烈士褒揚工作,優待幫扶烈士遺屬。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烈士褒揚和烈士遺屬撫恤優待提供捐助。
第四條 烈士褒揚和烈士遺屬撫恤優待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烈士褒揚和烈士遺屬撫恤優待經費應當專款專用,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為紀念烈士提供良好的場所。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宣傳烈士事跡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培養公民的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精神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紀念烈士,學習、宣傳烈士事跡。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烈士褒揚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烈士褒揚工作。
第七條 對在烈士褒揚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烈士的評定
第八條 公民犧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定為烈士:
(一)在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中犧牲的;
(二)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為了搶救、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公民生命財產犧牲的;
(三)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犧牲的;
(四)在執行武器裝備科研試驗任務中犧牲的;
(五)其他犧牲情節特別突出,堪為楷模的
領導分工
郭健平
局長
王衛東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協助廳長分管民間組織管理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處、省特殊教育中等專業學校、省榮軍假肢服務中心、省福利企業總公司、裕民公司。
何耀光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協助廳長分管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處、離退休幹部管理處、老齡工委辦公室、省榮軍福利中心、廳機關後勤服務中心、廳政策研究中心。
何子義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協助廳長分管優待撫恤處、區劃地名處和勘界辦、雙擁聯絡處、省榮軍醫院、省榮軍精神康寧醫院、聯繫劉胡蘭紀念館。
游 煒
廳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分管紀檢監察室,協助廳長分管廳直機關黨委、廳直工會和廳辦公室的文書信息、法制建設和政務公開工作。
許富昌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協助廳長分管安置處、救災救濟處、省捐助事務管理中心、軍休一所、軍休二所、軍休三所、省復員退伍軍人及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