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保險行業協會

運城市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Yuncheng Insurance Association 縮寫 YCIA)於2008年11月26日正式成立,是運城市商業保險業的行業自律組織;是運城市境內23家主體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的監督體系,是架設保險業間交流、合作的平台,是保險經營者與政府有關部門溝通的橋樑紐帶,也是連線社會各界的視窗。

協會概況

運城市保險行業協會是依照國務院頒行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經山西保監局批准,在運城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社團法人。

運城市保險行業協會的組織架構由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專業委員會、秘書處四個層面組成:

一、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為協會的最高權力結構,由全體會員公司的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推選產生理事會,理事會為協會的執行機構。

二、專業委員會。現設定財產保險、人身保險、保險中介3個專業委員會,分別負責相關業務領域自律協調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三、秘書處。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對理事會負責。秘書處內設綜合部、業務工作部兩個職能部門。

運城市保險行業協會接受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和運城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一、本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金融保險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保險市場秩序,推動保險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為繁榮運城市經濟和安定人民生活服務。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督局(以下簡稱山西保監局)和登記管理機關運城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二、本會的職責:

基本職責: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宣傳。

行業自律——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市場秩序。通過訂立自律公約來規範市場行為;弘揚誠實守信、文明服務的職業道德,以道德自律推進行業自律;受理客戶投訴,監督執業行為。

協調維權——協調相關關係,維護正當權益。包括協調行業與政府的關係,當好行業代言人;協調協會會員間的關係,當好會員調和人;協調會員與客戶的關係,當好消費者保護人。

交流合作——廣泛交流合作,提供信息服務。通過協會會員間的信息交流、學術交流和技術交流與全面合作,把協會建成保險業的信息中心,為會員、保險公司客戶和社會公眾服務。

宣傳行業——宣傳保險行業,提升行業形象。宣傳保險知識,提高公眾保險意識;宣傳行業情況及發展;宣傳會員單位及行業優秀人物;當好行業代言人。

本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制定運城市保險行業共同遵守的自律公約,促進保險業的規範運作和有序競爭。

(二)維護會員公司的合法權益,代表保險業界向國家保險監管部門及其他政府部門反映共同願望和建議。

(三)督促各會員單位貫徹執行各項金融保險法規政策。

(四)根據行業公約,約束、規範、監督和協調市場行為,協調各會員之間的業務關係,接受保險當事人的諮詢。

(五)促進運城市保險業同市外、區外、國外保險業之間的聯繫交往。

(六)制定宣傳規劃,組織行業整體宣傳,普及保險知識,提高公眾的保險意識,表彰先進,樹立保險行業的良好形象。

(七)組織對保險市場的調查研究,並為會員提供市場調研、信息諮詢、培訓等服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運城市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全稱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YunChengCity,縮寫為YCIA,是依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在運城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社團法人。

第二條 本會是運城市商業保險行業的自律組織,是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工作宗旨是:遵守國家關於保險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輔助政府監管,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促進運城市保險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以下簡稱“山西保監局”)和登記管理機關運城市民政局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本會加入山西省保險行業協會,作為其團體會員,自覺接受省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和會員自律管理,積極參與和認真完成省市協會的自律和服務聯動工作。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在運城市。本會會長為協會法定

代表人。

第二章 職責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基本職責為:自律與服務。重點發揮自律職能,促進轄區保險市場公平競爭、會員單位依法合規經營。同時,做好維權、協調、交流、宣傳等工作,為會員單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提供優質服務。

第八條 本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建立自律機制。建立健全以自律公約為基礎、自律檢查為依託、自律懲戒為手段、後續監控為保障的全程、長效的自律管理機制,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嚴格遵守國家關於保險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方針,以及全市各項行業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和違法違規行為。

(二)開展自律檢查。根據全市的自律公約或山西保監局的委託,以組織協會秘書處人員、抽調會員單位相關人員或聘請外部審計機構等方式,對會員單位開展經常性的自律檢查。

(三)實施自律懲戒。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和管理制度、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等致使行業利益和形象受損的會員,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約的有關規定,實施警告、業內批評、公開譴責、收取違約金、提請山西保監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等懲戒措施。

(四)履行其他自律職責。根據山西保監局的授權或委託,對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的培訓、考試、執業、流動和獎懲等進行管理,組織開展職業道德、法律法規、專業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訓。為會員單位建立信用檔案,開展會員單位誠信評級和評比,培育行業誠信文化,開展誠信檢查和監督,推進運城市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

第九條 本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參與決策論證。代表保險業參與事關保險業改革發展和行業利益的政府部門和山西保監局的決策論證,提出保險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協調改善保險業政策環境。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山西保監局和運城市政府部門反映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的意見和建議。

(二)協調業內外關係。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保險從業人員之間的關係,調解矛盾,增進理解,建立和諧共贏的業內關係;協調保險業與政府部門、保險消費者、有關行業經營者及社會公眾的關係,加強溝通,增進合作,有效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維護保險消費者權益。建立行業內部爭議和以保險契約糾紛為主要內容的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及時地解決各種矛盾爭端;對外公布投訴諮詢電話,受理社會公眾的保險諮詢和投訴,及時處理投訴問題;及時向山西保監局上報重大投訴案件,認真做好山西保監局批轉的投訴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四)組織推動各項交流。組織會員之間、行業協會之間、國內外保險業以及其他行業之間的業務、技術和經驗交流;建立會員間信息交流和共享機制,反映業內動態,統計保險業務信息,並定期向會員和社會發布;建立健全行業基礎資料庫,不斷提高協會的信息化服務水平。

(五)開展宣傳和輿論引導。普及保險知識,提高公眾的保險意識,宣傳保險法律法規,適時進行輿論引導。整合行業宣傳資源,制定行業宣傳規劃,組織開展宣傳活動;關注保險業熱點、焦點問題,溝通協調新聞媒體,制止針對保險業的惡意炒作,宣傳保險業先進事跡和典型經驗。

(六)完成山西保監局委託和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本會接納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十一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經保險監管機關核准,在市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在市域內開展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以及具有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的保險從業資格證書的保險行銷員。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一般為駐運城市保險公司的市分公司、中心支公司、行銷服務部(中心支公司級別),以及專業保險中介法人機構或運城市分公司等。

第十三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審查通過。

第十四條 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協會履行職責。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單位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經確認後,繼任會員代表可繼任協會職務。會員代表也可以書面委託其他代表代其行使會員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三)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提出建議的權利;

(四)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五)對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討論並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對協會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六)自願退會;

(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自律公約、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二)執行協會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接受協會的詢問和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清償與本會的債權債務。

第十八條 會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取消會員資格:

(一)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終止業務;

(二)機構合併、撤銷或依法宣告破產;

(三)被保險監管機關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取締;

(四)逾期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活動;

(五)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1次,由會員單位派代表參加。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任期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山西保監局同意並經運城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十三條 理事人選一般從地市級會員單位的會員代表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研究決定和組織實施協會工作規劃,行業自律服務的重大方針政策和制度措施;

(四)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和會長

(五)決定聘任秘書長;

(六)決定協會重要財務事項;

(七)組織、監督、指導秘書處履行工作職責以及對理事會決議的有效落實;

(八)制定協會內部重要管理制度;

(九)組織完成協會其它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若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會長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況,根據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議,可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會會議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並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責;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決定會員的入會、退會或除名;

(五)決定協會秘書處機構和各專業委員會的設立;

(六)決定秘書處內設機構、專業委員會負責人的聘任;

(七)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條 本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2-3名。常務理事原則上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總數為單數,產險和壽險公司的常務理事比例應與當地產險、壽險市場主體比例相適應。會長、副會長在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會長和副會長單位應兼顧產險和壽險,並分別分管相應業務領域的理事會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4年,可以連選連任(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要熱心協會工作,努力推動行業發展,在業內富有一定威望;

(二)會長必須在保險業工作3年以上,擔任本保險公司主要負責人1年以上;

(三)副會長必須在保險業工作2年以上,擔任本保險公司主要負責人1年以上;

(四)一般不超過60周歲,特殊情況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山西保監局審查同意,可再續任一屆。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組織理事會成員履行理事會職責;

(二)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組織研究行業發展規劃、解決當地保險市場存在的重大問題;

(四)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匯報工作;

(五)領導秘書處工作;

(六)決定聘用協會秘書處工作人員;

(七)簽發行業協會重要檔案;

(八)審批協會重要財務收支事項;

(九)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本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開展相關工作;

(二)受會長的委託,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參與研究本地區保險市場的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

(四)受會長的委託,簽發本會重要檔案。

第三節 秘書處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秘書處。秘書處是協助理事會履行工作職責的日常辦事機構,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協助理事會擬定和實施協會工作規劃、方針政策和制度措施;

(二)協助理事會協調管理各專業委員會、分支機構和會員單位;

(三)代表行業協會接受民政部門的登記管理;

(四)代表行業協會接受山西保監局的監督管理和委託事項;

(五)承辦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秘書長為協會專職工作人員,不得在保險業內外兼任其他職務,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對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負責。其人選可以由山西保監局提名;也可以由會長、2名以上副會長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還可以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報山西保監局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可以連選連任,但

原則上不超過兩屆,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公正廉潔,政治素質好;

(二)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熱心協會工作;

(三)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5年以上,或在企業、政府機關擔任過領導職務5年以上,3年內無違法違紀記錄,具有較高的威信;

(四)身體健康,公正廉潔,具有一定工作經驗;

(五)秘書長在任期內一般不超過60周歲,特殊情況

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山西保監局審查同意,可再續任一屆。

第三十七條 對在任期內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發生違法違紀等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工作職責的秘書長,經常務理事會研究、報山西保監局審查同意,可對其予以免職或撤換;秘書長提前離任的,理事會應指定臨時代理秘書長或改選秘書長。

第三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會長領導下,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秘書處實施理事會決議和授權事項;

(三)協助理事會擬定自律、服務的重要規章和制度;(四)制定秘書處具體規章,實施內部管理工作,簽發

協會日常檔案;

(五)組織實施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

(六)提出秘書處機構設定和工作人員聘用意見;

(七)完成理事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節 其他

第三十九條 本會設定各類專業工作委員會。專業領域的發展和規範事項由專業委員會研究,專業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由會員選舉產生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委員行使研究專業領域發展的職權。主任委員和委員接受常務理事會的領導,向會長負責。

第四十條 本會經民政部門和山西保監局批准,可以研究建立以提供自律服務為目標,隸屬於行業協會的代表處或專業分支機構,為會員單位提供自律服務。

第四十一條 本會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採取行業選拔與社會招聘相結合、以社會招聘為主的原則,選聘秘書處各類專職人員,逐步實現全員聘用制。因工作需要,在行業內選拔優秀專職人員,還可以從會員單位借調業務骨幹,完成協會階段性自律工作。不接收會員單位不稱職、辭退或下崗人員。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相關要求,建立健全黨團建設,加強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自覺接受中國共產黨的組織管理。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和資助;

(三)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有償服務或承辦政府委託事項的收入;

(四)舉辦大型活動單獨籌集的經費;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五條 本會按照《民間非贏利組織會計制度》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財務崗位設定和財務人員工作規則,依法合規組織會計核算,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 本會每月編制財務報表,每年編制財務收支情況報告,並由理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重大財務支出需提交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會每會計年度、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時,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 本會聘用專職工作人員的勞動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依據有關規定,參照運城市保險行業或事業單位工資待遇水平,並結合運城市和行業實際,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確定。

第五十條 會員單位退會,不退會費。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一條 對章程的修改,須徵求山西保監局和運城市民政局的意見,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二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的10日內,報山西保監局審查同意,並報運城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山西保監局審查同意。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山西保監局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 本會經運城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山西保監局和運城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8 年 11 月28 日第一 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運城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