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城區三輪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運城市城區道路交通和客運市場秩序,保障行車安全,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公安部、民政部等七部局會《關於印發〈關於規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運營問題維護社會穩定的意見〉的通知》(公通字〔2007〕28號)和《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山西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區內所有行駛及從事營運活動的三輪車,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城區營運三輪車實行統一管理、合法經營、總量控制、逐步淘汰的原則。城區營運三輪車經營權實行公開競拍,有償使用,嚴禁私自增加和更新。
第四條 鼓勵城區內客運三輪車實行公司化運營。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公安交通管理、監察、工商、民政、殘聯、住建、質監、物價、財政等部門共同做好市區三輪車管理工作。
(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城區三輪車通行的道路安全管理,對符合國家機動車技術標準的機動、電動三輪車核發三輪車號牌、行駛證,對符合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的申請人核發三輪車駕駛證,劃定禁行區域,明確禁行時限,實施三輪車通行管制,維護城市交通秩序,依法查處交通違法行為;
(二)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城區營運三輪車的許可及管理,對符合營運條件的客運三輪車經營公司及客、貨運三輪車經營者實施許可;對不符合國家機動車技術標準但符合質監部門提供的安全技術標準、從事經營活動的人力、電動三輪車,由城市客運交通管理處依據交警部門提供的交通流量、道路承載能力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營運三輪車總量,進行車輛檢驗,核發車輛營運號牌、營運證;對符合許可條件、經培訓、考試合格的申請人核發從業資格證;由交通綜合執法支隊依法查處三輪車非法、違規營運行為;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組建客運三輪車經營公司,依法核發客運三輪車經營公司營業執照;實施車身廣告發布的登記管理;對三輪車銷售、維修市場進行檢查、監管,依法查處銷售不合格三輪車、組裝、拼裝三輪車和私自發布車身廣告等違法行為;協助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查處未取得經營許可證件而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
(四)市民政部門負責對城市低保人群從事三輪車載客營運和客運三輪車協會組織情況進行調查、摸底、審核把關;將退出城市客運市場、符合城市低保條件的客運三輪車經營者家庭納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依法取締客運三輪車非法組織;協助相關管理部門審核從事三輪車客運經營者的城市低保資格;
(五)市殘疾人聯合會牽頭組建殘疾人三輪車客運經營公司;及時掌握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營運情況,教育引導從業者遵紀守法、文明駕駛;協助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殘疾人三輪車客運經營實施監督檢查,規範營運行為;協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殘疾人三輪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行為進行查處;
(六)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客運三輪車車身廣告的審批和管理,依法查處營運三輪車非法噴塗、張貼、張掛的廣告,以及雖經批准但設定不符規範、污損或殘缺不全的廣告;
(七)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三輪車生產領域進行監管,並對非法行為予以查處;
(八)市物價部門負責參照城市公共運輸運營價格相關程式,對三輪車營運價格進行制定和監管;
(九)市財政部門將客運三輪車市場管理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對法律規定的相關執法部門的執法經費予以保障;
(十)市監察部門負責對三輪車管理中各單位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作為、亂作為及各類違紀行為予以查處;
相關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活動中發現違法行為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條 成立市客運三輪車管理辦公室,負責協調相關部門之間對客運三輪車的日常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專項整治活動,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長效管理機制,指導組建客運三輪車行業協會,受理並處理對客運三輪車從業人員的相關投訴。
市客運三輪車管理辦公室設在市交通運輸局。
第二章 營運許可
第七條 申請從事營運三輪車經營的公司,除符合《公司法》一般規定之外,還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三輪車;
(二)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培訓考試合格的駕駛員;
(三)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技術、財務、安全和經營管理人員;
(四)有符合規定的辦公經營場所、維修保養場地及車輛停放場地;
(五)有相應的經營管理制度;
(六)有良好的銀行資質、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
(七)投保有第三者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
第八條 從事人力三輪車載客營運的駕駛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男性年齡在18-60周歲之間,女性年齡在18-55周歲之間,身體健康,有經營能力;
(二)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從業資格證。
第九條 從事殘疾人三輪車載客營運的駕駛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男性年齡在18-60周歲之間,女性年齡在18-55周歲之間,經殘聯部門鑑定有經營能力;
(二)有相應的駕駛證或者城市客運交通管理處核發的有效證件;
(三)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從業資格證。
第十條 從事機動三輪車、電動三輪車載客營運的駕駛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男性年齡在18-60周歲之間,女性年齡在18-55周歲之間,身體健康,有經營能力;
(二)有相應的駕駛證或者城市客運交通管理處核發的有效證件;
(三)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從業資格證。
第十一條 從事三輪車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許可後方可營運: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並經檢驗合格的車輛;
(二)男性年齡在18-60周歲之間,女性年齡在18-55周歲之間;
(三)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證件;
(四)經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培訓合格,取得從業資格證。
第十二條 對戶籍為鹽湖區城區範圍內的殘疾人、城市低保對象申請從事城區營運三輪車公司經營、三輪車營運活動的,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予以優先。
第三章 通行及營運管理
第十三條 中心城區早7時至晚22時,除殘疾人代步車外(需持有市交警部門辦理的相關證明),禁止三輪車通行。其他時間允許非營運性質、運送民生物資和具備合法運營手續的三輪車行駛。
第十四條 對符合國家機動車技術標準而未取得車輛號牌和行駛證的機動三輪車、電動三輪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嚴禁未取得運營手續的三輪車非法從事載客、載貨營運。
第十五條 客運三輪車必須採用統一規定的車型和車篷,並統一噴塗車身顏色、標誌。
嚴禁擅自拆裝或改裝統一定型的客運三輪車。嚴禁人力客運三輪車安裝機械動力裝置。
嚴禁非殘疾人利用殘疾人代步三輪車進行營運。
第十六條 客運三輪車經營者必須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職業道德,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營運秩序,熱情周到服務,文明禮貌待客,統一著裝、車容整潔,嚴禁欺行霸市、強拉乘客,嚴禁刁難、欺騙、勒索乘客;
(二)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告的時限、區域營運;
(三)在車輛指定部位安裝車輛號牌、營運號牌,噴印標誌;
(四)隨車攜帶駕駛證、行駛證、營運證、保險憑證和從業資格證;
(五)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繳納各種稅費;
(六)執行市物價部門制定的營運價格,使用稅務部門統一監製的專用發票;
(七)按規定向城市客運交通管理部門報告車況、營業收入等有關行業統計資料;
(八)嚴禁轉讓、出租、轉借、轉賣或塗改、偽造車輛號牌、營運號牌、行駛證、營運證和從業資格證;
(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廣告發布許可和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審批,不得在客運三輪車上噴塗、張貼、懸掛廣告;
(十)不得利用三輪車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七條 市公安交通管理、交通運輸、工商、住建、殘聯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從事載客營運的三輪車公司、車輛及經營者資質實行年度檢驗。年度檢驗合格者,發給年度檢驗合格證,允許繼續經營;年度檢驗不合格者,由發證部門收回相關證件,註銷許可,停止營運。
第十八條 經批准營運的客運三輪車公司、經營者及貨運三輪車經營者停業、歇業時,應在停業、歇業之日起十日內向城市客運交通管理機構、道路交通管理機構辦理有關手續。停業、歇業的,應當繳回有關證照。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禁止性管理規定的,分別由相關執法部門予以處理:
(一)對符合國家機動車技術標準的機動三輪車、電動三輪車未取得牌照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牌照、行駛證上道路行駛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扣留車輛,予以行政處罰;
(二)未取得駕駛證、駕駛證被吊銷或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三輪車、電動三輪車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三)人力客運三輪車非法安裝動力裝置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並收繳非法安裝的動力裝置;
(四)三輪車違反禁行區域、禁行時限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五)營運三輪車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山西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1.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營運活動的;
2.不按規定時間進行資質檢驗或資質檢驗不合格仍進行營運的;
3.轉讓、出租、轉借、轉賣或塗改、偽造營運證、從業資格證的;
4.刁難、欺騙、勒索乘客的。
(六)未取得合法有效營業執照從事客運三輪車營運公司經營的、非法銷售、拼裝三輪車的、未經登記擅自發布車身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和取締;
(七)未經批准在客運三輪車上噴塗、張貼、張掛廣告,或者雖經批准但設定不符規範、污損或殘缺不全的廣告,由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根據《運城市中心城區綜合治理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隨意歇業、停業的,除按規定繳納各種稅費外,超過三十天(含三十天)的,取締營運資格;已辦理歇業、停業手續繼續營運的,按非法營運處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期繳納各種稅費的,除補交各種稅費外,由稅務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稅務機關可提請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註銷其營運資格。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城區三輪車管理工作不作為、亂作為,在執法過程中出現各類違規、違紀行為,由市監察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營運性質的三輪車,是指在城區範圍內從事旅客運輸、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人力三輪車、機動三輪車、電動三輪車、殘疾人三輪車。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中心城區,是指按照《運城市中心城區綜合治理管理辦法》中所規定的百平方公里規劃區域範圍,主要區域是東至學苑路、西至聖惠路,南至紅旗街、北至華源街,重點從東到西依次為學苑路、槐東路、中銀路、人民路、解放路、聖惠路,從南到北依次為紅旗街、河東街、禹都街、工農街、條山街、華源街,共十二條街路。
第二十六條 城區以外其他城鎮、街道的營運三輪車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