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員、教練員體育運動獎章授予辦法

為鼓勵和表彰優秀運動員、教練員在年度重大國際比賽中取得的優異運動成績和為國家做出的突出貢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制定本辦法。

體育總局關於印發《運動員、教練員體育運動獎章授予辦法》的通知
體競字[2015]1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局,總參軍訓部軍事體育訓練局、總政宣傳部文化體育局,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有關行業體育協會,有關體育院校:

為鼓勵和表彰優秀運動員、教練員在重大國際比賽中取得的優異運動成績和為國家做出的突出貢獻,現將修訂後的《運動員、教練員體育運動獎章授予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體育總局

2015年8月14日

運動員、教練員體育運動獎章授予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鼓勵和表彰優秀運動員、教練員在年度重大國際比賽中取得的優異運動成績和為國家做出的突出貢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體育系統各級運動隊的優秀運動員、教練員。

第三條 體育運動獎章每年授予並頒發一次,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照規定的條件、許可權、程式、期限進行。

第四條 體育運動獎章的授予主要根據運動員、教練員在本年度重大國際比賽中取得的運動成績,並結合被授予者的綜合表現予以確定。

第二章 體育運動獎章的等級及授予條件

第五條體育運動獎章設為體育運動榮譽獎章和體育運動一級獎章。獎章只授予獲得相應運動成績的運動員及教練員本人。

第六條本辦法所指的運動成績必須是由國內、國際單項體育組織舉辦的正式比賽中取得的成績和名次。創世界紀錄和亞洲紀錄是指經國際和亞洲單項體育組織正式批准的紀錄。

第七條 運動員體育運動獎章授予條件:

(一)體育運動榮譽獎章授予條件:

1.奧運會(夏季、冬季)前3名和世錦賽、世界盃(總決賽)第一名(含非奧運會項目,不含足、籃、排項目);

2.男子足球、籃球、排球奧運會前8名;男子足球世界盃前16名,亞運會、亞洲杯前3名;男子籃球世界盃前8名,亞運會第一名;男子排球世錦賽、世界盃前12名,亞運會前2名;

3.女子足球、籃球、排球奧運會前6名,世錦賽、世界盃前3名。

4.創造世界紀錄。

(二)體育運動一級獎章授予條件:

1.奧運會(夏季、冬季)第四至八名;世錦賽、世界盃(總決賽)第二、三名;亞運會(夏季、冬季)第一名;(含非奧運會項目,不含足、籃、排項目)

2.男子足球、籃球、排球獲得奧運會、世界盃、世錦賽參賽資格;

3.女子足球、籃球、排球獲得奧運會第七、八名,世錦賽、世界盃第四至六名,亞運會第一名;

4.青奧會(夏季、冬季)第一名;

5.創造亞洲紀錄(含非奧運會項目,成績須高於全國紀錄)。

第八條教練員體育運動獎章授予條件:

根據運動員當年被授予體育運動獎章取得的運動成績,此前直接連續培養該運動員兩年以上的教練員,授予相應等級的體育運動獎章。

第九條 對其他做出特殊貢獻的運動員、教練員,經體育總局批准,可授予體育運動獎章。

第十條 運動成績符合標準,但在本年度內出現賽風賽紀和興奮劑問題,或因違法違紀受到過任何處理與處分的運動員和教練員,不得授予體育運動獎章。

第三章 體育運動獎章的申報、審核和授予

第十一條 體育總局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或全國單項體育協會負責審核、匯總並向體育總局申報本年度內符合表彰條件的運動員和教練員名單。未在取得成績的當年度內申報的,逾期不予補發。

第十二條 體育總局負責審核並授予體育運動獎章。

第十三條 授予體育運動獎章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授予體育運動獎章的體育運動項目、賽事按體育總局實施的體育運動項目成績統計辦法的要求執行。

第十五條 各省(區、市)體育局、新疆建設兵團體育局、解放軍體育部門、行業體育協會等可以結合本單位實際,按照上級政府或機關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參照本辦法,自行組織本單位本年度在國際大賽取得優異成績的其他運動員和教練員表彰工作。各單位自行組織的有關表彰的名稱不得與本辦法規定的名稱相一致。

第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國家體育總局。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體委發布的《授予優秀運動員、教練員體育運動獎章的暫行辦法》([1987]體綜辦字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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