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育總局通知
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印發《國家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認定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局,有關體育院校,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奧運爭光計畫綱要》,實施體育後備人才培養精品工程,國家體育總局以奧運會為周期,在全國開展了“國家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以下簡稱“基地”)認定工作。經過04、08兩個周期,“基地”認定已經成為業餘訓練工作的重要抓手,有效激勵和調動了各省市抓體育後備人才培養工作的積極性,各級體校在辦學、管理、訓練、教學等各個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業餘訓練質量和水平得到進一步發展,達到了更好地服務奧運、為國爭光的目的。
2012年倫敦奧運會結束後,新一輪的“基地”認定工作將開始啟動。現將《國家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認定辦法》下發給你們,請認真研究,做好相關工作。
附屬檔案:1、國家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認定辦法
2、國家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認定條件(略)
3、國家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認定條件實施細則(略)
4、國家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認定申報表(略)
國家體育總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國家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奧運爭光計畫綱要》,推動各級各類體育學校的建設與發展,促進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的培養,在全國建立一批“國家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以下簡稱“基地”),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地”實行申報、認定製度,每4年認定1次。認定條件是認定工作的唯一標準,認定過程中所涉及的項目為奧運項目。
第三條 認定分數滿分為100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第四條 體育運動學校、競技體育學校、單項運動學校、少年兒童體育學校、體育中學均可申請參加“基地”認定。
第五條 未能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運動員文化教育和運動員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未建立領導機制、聯席會議制度,未與相關部門聯合出台“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其所屬體育學校不得參加認定工作。
第六條 未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文化教育經費未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的體育學校不得參加認定工作。
第七條 屬於九年義務教育的體育學校未能解決辦學資質,沒有文化教學任務又不能很好地解決運動員就近進行文化課學習的體育學校不得參加認定工作。
第八條 “基地”認定周期內受到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處分的體育學校不得參加認定工作。
第二章 申報與審批
第九條 申報“基地”的體育學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省級、地市級綜合類體育運動學校所開設的運動項目不少於6個,在校生在訓人數不少於300人;競技體育學校、少年兒童體育學校、體育中學,開設項目不少於5個,在校生在訓人數不少於200人;縣區級體育學校開設項目不少於3個,在校生人數不少於100人。單項類體育學校在校生在訓人數不少於45人。
省級綜合類體育學校教練員與學生之比不低於1:10;地市級學校教練員與學生之比不低於1:15;縣區級學校教練員與學生之比不低於1:20。單項類體育學校教練員不少於3人。
第十條 達到“基地”認定條件優秀標準,並且大賽成績滿30分、教育教學分數在14分以上的,可作為備選體育學校申報。
第十一條 申報“基地”的體育學校,應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應當具有組織機構代碼。
對原屬於中等體育職業教育的學校現已合併或升格為體育職業技術學院、體育運動技術學院的學校,其培養目標沒變,仍保留獨立機構及管理模式的體育學校申報“基地”,不受獨立法人資格及應當具有組織代碼要求的限制。
第十二條 各體育學校應當按照國家體育總局統一制定的“基地”認定申報表和時間要求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局進行申報。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局負責對申報體育學校進行複評檢查,並將審查合格的學校報國家體育總局,未經複評檢查的體育學校,國家體育總局不予認定。
第十四條 國家體育總局負責“基地”的統評認定與管理工作。
第三章 認定時間
第十五條 奧運會比賽結束後當月為體育學校自評和申報時間。
第十六條 奧運會比賽結束後次月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局複評時間,並向國家體育總局申報“基地”備選學校。
第十七條 奧運會比賽結束後國家體育總局對各申報學校進行統評,次年一月為公布認定結果時間。
第四章 命名與獎勵
第十八條 凡經統評認定達到“基地”認定條件的體育學校,由國家體育總局統一命名為新周期的“國家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
第十九條 凡被認定為“基地”的體育學校,國家體育總局將予以表彰獎勵,並且在新周期內對體育學校進行適當資金投入,“基地”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局應按照不低於1:1的比例進行配套投入。
第二十條 資金投入主要用於“基地”學校改善訓練、科研、教學等辦學條件。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凡被認定為“基地”的體育學校,每年12月底須向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局上報本校年度工作總結和經費使用情況。
第二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局須於第二年的2月底前將本省“基地”工作總結和經費使用情況上報國家體育總局。
第二十三條 國家體育總局每年將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局,對“基地”學校的工作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地實地檢查。凡發現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或挪用資金等問題的體育學校,視情節予以處罰,嚴重者取消“基地”命名。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