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行示威自由,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公民依法享有的在公眾場所以結隊行進的方式表達自己的態度、意願和請求的自由。這是公民只有同其他人結合在一起才能行使的權利,屬於政治權利範疇,是人們表達自己的要求和政治情緒所採取的一種形式。但大多數國家憲法和法律對實現自由的條件和程式,有許多限制性的具體規定,使其不致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中國憲法確認此項自由,並切實予以保障,使人民通過行使此項自由來表達自己對國家大事的意見和要求,監督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實現自己管理國家的權利。在行使此項自由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關於遊行示威的規定,才能切實保障公民行使遊行示威自由和權利。
相關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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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在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集會遊行示威的申請和許可 第三章 集會遊行示威的舉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實施條例
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維護社會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1992年5月12日國務院批准,1992年6月16日公安部令第8...
修訂 條例全文 -
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辦法
1990年4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1990年4月18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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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2009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2009修正)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9年08月27日發布,自1989年10月3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修訂 內容 -
廣州市集會遊行示威若干規定
廣州市集會遊行示威若干規定是保障廣大市民依法集會、遊行,維護障公民依法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維護社會安定和公共秩序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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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
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安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
頒布 內容 -
吉林市集會遊行示威暫行規定
《吉林市集會遊行示威暫行規定》意在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維護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簡介 具體內容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民遊行示威暫行規定
1988年8月12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88年8月13日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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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集會遊行示威規定
1988年8月12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