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商務部通知
財政部 商務部關於印發《進口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企[2007]2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商務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做好貿易平衡促進工作,規範和加強進口貼息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進口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進口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商務部
二○○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進口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進口貼息資金的管理,發揮財政資金在擴大進口,促進貿易平衡發展,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成長方式轉變等方面的巨觀導向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進口貼息是國家財政對企業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列入《鼓勵進口技術和產品目錄》中的產品(不含舊品)、技術,以貼息的方式給予的支持。
第三條 貼息資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科學管理、突出重點、利於監督的原則,充分體現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第四條商務部負責貼息資金的規劃、組織、實施、審核和管理工作。財政部負責貼息資金的審核、撥付、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章 進口貼息的申請條件、貼息標準與需提供的材料
第五條 企業申請進口貼息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企業近三年內沒有違法違規的行為,無惡意拖欠國家政府性資金行為。
(二)進口產品的,申請貼息的企業應當是《進口貨物報關單》上的收貨單位;進口技術的,應當是付匯憑證上的付匯單位。(三)申請貼息的進口產品應當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已完成進口報關;申請貼息的進口技術應當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執行契約,並取得銀行出具的付匯憑證。
(四)進口產品、技術未列入其他貼息計畫。
(五)技術進口契約中不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1號)規定的條款。
(六)進口《鼓勵進口技術和產品目錄》中“鼓勵發展的重點行業”項下的設備,未列入《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06年修訂)》(財政部公告2007年第2號)。
第六條 進口貼息的標準:
(一)以進口額作為計算貼息的本金。進口產品的,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列明的進口金額乘以固定人民幣匯率計算;進口技術的,以技術進口付匯憑證上的付匯金額乘以固定人民幣匯率計算。
(二)貼息率不高於貼息清算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幣一年期貸款利率。
(三)財政部和商務部在年度貼息資金總額內確定貼息係數,核定貼息金額。
第七條 企業申請貼息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貼息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進口用途、預計可產生的效益等,及申報說明(見附表1);
(二)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進口貼息資金申請表》(見附表2)及電子數據;
(四)進口產品訂貨契約或技術進口契約(複印件);
(五)進口產品的,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複印件);
(六)進口技術的,需提供銀行出具的註明技術進口契約號的付匯憑證(複印件);
(七)進口“鼓勵發展的重點行業”項下的設備,需提供《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含進口設備清單,複印件)、《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複印件)及《進口貨物報關單》(複印件)。以上材料均需加蓋企業公章。
第三章 申請貼息資金的程式
第八條 每年1月31日前,地方企業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商務和財政主管部門提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上一年度的申請貼息材料和相應的電子數據。逾期各商務、財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商務和財政主管部門對地方管理企業申請貼息的材料進行聯合審核和匯總,並應當於每年3月1日前上報商務部和財政部。中央管理企業由集團總部匯總後,於每年3月1日前直接向商務部和財政部提交上一年度的申請貼息材料。第十條地方商務和財政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向商務部和財政部報送申請貼息材料包括:
1.本地區、企業貼息資金申請報告;
2.《進口貼息資金申請匯總表》(見附表3)及其電子數據;
3.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第四章 貼息資金的審核與下達
第十一條 財政部和商務部共同委託專門機構對地方商務和財政主管部門及中央管理企業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對審核後符合要求的企業下達貼息資金。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規定撥付相應資金。
第十三條 企業收到貼息資金後,按照現行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第五章 貼息資金的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財政部和商務部共同負責進口商品貼息的追蹤問效工作。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商務和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進口貼息資金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貼息資金及時到位,並負責於每年5月1日前向商務部和財政部聯合報送上年度貼息資金使用報告。報告應當包括貼息資金的撥付、使用、使用效益等情況的匯總分析和評價。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一)採取各種不正當手段騙取貼息資金;
(二)挪用或截留侵占貼息資金;
(三)拒絕有關部門依法監督、檢查,或對有關部門依法監督、檢查不予配合。第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行為,視情節輕重,依法進行以下處理:
(一)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
(二)全額收回已取得的貼息資金;
(三)被處罰的企業不得再申請進口貼息資金;
(四)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7號)對相關人員或單位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企業貼息資金申報說明
2.年進口貼息資金申請表
3.年進口貼息資金申請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