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
(一)最惠國稅率
(1)適用於原產於與我國共同適用最惠國待遇條款的世界貿易組織的締約方(包括香港、澳門和台灣)的進口貨物;
(2)適用於原產於與我國簽定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雙邊貿易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進口貨物;
(3)適用於原產於我國關境內的復進口貨物。
(二)協定稅率
1.根據《中國—東南亞國家聯盟自由貿易區協定》,“早期收穫”項下,原產於汶萊、高棉、印度尼西亞、寮國、馬來西亞、緬甸、菲律賓、新加坡、泰國和越南十國的608個稅目項下的進口貨物實行零稅率(2006版稅則) ;
2.根據《中國—東南亞國家聯盟自由貿易區協定》,對原產於汶萊、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緬甸、新加坡和泰國的屬於正常降稅的137稅目(2006版稅則)項下進口貨物。
3.根據《亞太貿易協定》原產於韓國、斯里蘭卡、孟加拉、寮國和印度五國的928個稅目(2006版稅則)項下的進口貨物;
4.根據中巴《早期收穫協定》對原產於巴基斯坦的2244個稅號(2006版稅則)項下的進口貨物;
5.根據《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香港),對1379個項下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2006版稅則)。
6.根據《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澳門)的協定,對601個稅目(2006版稅則)項下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
(三)特惠稅率
適用於原產於與我國簽定有特殊優惠關稅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進口貨物。
1.根據《亞太貿易協定》,我國對原產於孟加拉的92項下 個稅目(2006版稅則)的商品適用特惠稅率;
2.根據《中國—東南亞國家聯盟自由貿易區協定》,對最不已開發國家高棉、緬甸、寮國三國進口的部分稅目的進口貨物分別適用特惠稅率。
3.為了促進我國與非洲最不已開發國家間的經貿往來,我國政府自2005年1月1日起,對非洲最不發達的國家194個稅目項下的商品進入中國市場給予零關稅特惠待遇。至2005年12月31日,已就零關稅問題同中國政府辦理有關特別優惠關稅待遇換文手續的國家有26個。
(四)普通稅率
適用於原產於上述國家或地區以外的國家和地區的進口貨物,和原產地不明的貨物。
四種匯率由高至低為:
普通稅率>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
適用普通稅率、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的國家或者地區名單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