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清關流程及基本程式

進口清關流程及基本程式

進口清關流程

1.確認訂單.契約.發貨日期
確認訂單——確認貨物價格,貨量。
確認契約——確認好契約的成交條款,最終發貨量,貨物價格,最晚出運船期。
2.通知國內代理,聯繫貨代
通知國內代理,聯繫國內貨代準備清關單證。清關單證:B/L,發票,裝箱單,契約,原產地證,質檢證書,包裝聲明等(單證需根據具體的品名,進口國家等具體而定)
3.清關流程
換單——去貨代或船公司換籤D/O。(根據手中提單來確定是到何處換單。H B/L貨代提單 M B/L船東提單)
電子申報——電腦預錄、審單、傳送、與海關聯繫/放行。
報檢——電子申報放行後,憑報關單四聯中的一聯去商檢局辦理報價手續,出通關單或敲三檢章。
現場交接單——海關現場交接單(所需單證請見本板塊精華貼)
查驗——海關根據貨物申報品名的監管條件,與當日查驗機率給予查驗,如有查驗會開出查驗通知書
放行——海關放行有以下幾個步驟:1.一次放行2.開出查驗通知書或無查驗直接2次放行3.查驗後,做關封后放行。
4.運輸
運輸前需注意是否商檢局開具動衛檢查驗聯繫憑條。如有動衛檢查驗,則需提前半個工作日預約。動衛檢查驗必需去查,逃檢所產生的 費用是RMB2-5萬之間或暫停其單位報檢資格。車隊需在港區排提貨計畫,如:港區計畫,理貨,放箱計畫等。一般情況是提前1個工作日 排計畫。
5.入庫.分銷
收貨人收到貨物後安排倉儲、分銷出運。將稅單送到稅務局抵扣增值稅。進口海關監管貨物則在其監管期限內不得轉讓,如需轉讓則需向海關再次申報。

進口清關基本程式

申報:
1.出口貨物的發貨人在根據出口契約的規定,按時、按質、按量備齊出口貨物後,即應當向運輸公司辦理租船訂艙手續,準備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或委託專業(代理)報關公司辦理報關手續。
2.需要委託專業或代理報關企業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的企業,在貨物出口之前,應在出口口岸就近向專業報關企業或代理報關企業辦理委託報關手續。接受委託的專業報關企業或代理報關企業要向委託單位收取正式的報關委託書,報關委託書以海關要求的格式為準。
3.準備好報關用的單證是保證出口貨物順利通關的基礎。一般情況下,報關應備單證除出口貨物報關單外,主要包括:託運單(即下貨紙)、發票一份、貿易契約一份、出口收匯核銷單及海關監管條件所涉及的各類證件。
申報應注意的問題: 報關時限:報關時限是指貨物運到口岸後,法律規定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報關的時間限制。出口貨物的報關時限限為裝貨的24小時以前。不需要徵稅費、查驗的貨物,自接受申報起1日內辦結通關手續。
查驗:
查驗是指海關在接受報關單位的申報並已經審核的申報單位為依據,通過對出口貨物進行實際的核查,以確定其報關單證申報的內容是否與實際進出口的貨物相符的一種監管方式。
1.通過核對實際貨物與報關單證來驗證申報環節所申報的內容與查證的單、貨是否一致,通過實際的查驗發現申報審單環節所不能發現的有無瞞報、偽報和申報不實等問題。
2.通過查驗可以驗證申報審單環節提出的疑點,為徵稅、統計和後續管理提供可靠的監管依據。海關查驗貨物後,均要填寫一份驗貨記錄。驗貨記錄一般包括查驗時間、地點、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名稱、申報的貨物情況,查驗貨物的運輸包裝情況(如運輸工具名稱、貨櫃號、尺碼和封號)、貨物的名稱、規格型號等。需要查驗的貨物自接受申報起1日內開出查驗通知單,自具備海關查驗條件起1日內完成查驗,除需繳稅外,自查驗完畢4小時內辦結通關手續。
徵稅:
根據《海關法》的有關規定,進出口的貨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均應徵收關稅。關稅由海關依照海關進出口稅則徵收。需要徵稅費的貨物,自接受申報1日內開出稅單,並於繳核稅單2小時內辦結通關手續。
放行:
1.對於一般出口貨物,在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如實向海關申報,並如數繳納應繳稅款和有關規費後,海關在出口裝貨單上蓋"海關放行章"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憑以裝船起運出境。
2.出口貨物的退關:申請退關貨物發貨人應當在退關之日起三天內向海關申報退關,經海關核准後方能將貨物運出海關監管場所。
3.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海關放行後,在淺黃色的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上加蓋"驗訖章"和已向稅務機關備案的海關審核出口退稅負責人的簽章,退還報關單位。在我國每天大約出口價值1.5億美元的貨物,出口核銷退稅每延遲一天,就要給廣大客戶造成很大損失。如何加快出口核銷退稅速度呢?在單證操作方面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正確填寫出口報關單。報關單的有關內容必須與船公司傳送給海關的艙單內容一致,才能順利的核銷退稅。對海關接受申報並放行後,由於運輸工具配載等原因,部分貨物未能裝載上原申報的運輸工具的,出口貨物發貨人應及時向海關遞交《出口貨物報關單更改申請單》及更正後的箱單發票、提單副本進行更正,這樣報關單上內容才能與艙單上內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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