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19號,國家質檢總局制定了《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註冊登記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現予公告。
一、自2009年11月1日起,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應按照實施細則的規定,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註冊登記、變更和延續申請事宜。
二、國外供貨商應通過我局“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電子監管系統“(http://scrap。eciq。cn)提交註冊登記、變更和延續申請,在網路註冊登記申請成功後的30天內,應將全套書面註冊登記材料寄送國家質檢總局。通過網路申請註冊登記的國外供貨商在提交電子註冊登記申請成功後,可獲得查詢密碼,以便了解本企業註冊登記工作的進展情況。
三、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國家質檢總局公告2003年第115號、2004年第48號、2004年第75號、2004年第99號、2004年第119號、2005年第17號、2005年第103號、2005年第131號、2007年第87號等9個公告同時廢止。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註冊登記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以下簡稱“廢物原料“)國外供貨商的註冊登記及其監督管理,依據《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19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進口廢物原料國外供貨商的註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國外供貨商註冊登記管理包括註冊登記的受理、評審、批准、變更、延續、日常監督管理等事項。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負責國外供貨商註冊登記申請的受理、評審、批准、變更、延續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對進口廢物原料的國外供貨商實行註冊登記制度。國外供貨商在簽訂對外貿易契約前,應當取得國家質檢總局的註冊登記。
第五條 國外供貨商申請註冊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所在國家(地區)合法的經營資質;
(二)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熟悉並遵守中國檢驗檢疫、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四)獲得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RIOS體系等認證;
(五)企業應當保證其產品符合與其申請註冊登記廢物原料種類相適應的中國有關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的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
(六)具有相對穩定的供貨來源,並對供貨來源有環保質量控制措施;
(七)近3年內未發生過重大的安全、衛生、環保質量問題;
(八)具有在網際網路申請註冊登記及申報裝運前檢驗的能力,具備放射性檢測設備及其他相應的基礎設施和檢驗能力。
第二章 受理、評審和批准
第六條 國外供貨商申請註冊登記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通過“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檢驗檢疫電子監管系統“生成並列印的註冊登記申請書(見附屬檔案1);
(二)經公證的稅務登記檔案,有商業登記檔案的還需提供經公證的商業登記檔案;
(三)組織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的說明;
(四)標明尺寸的固定辦公場所平面圖,有加工場地的,還應提供加工場地平面圖,能全面展現上述場所、場地實景的視頻檔案或者3張以上照片;
(五)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或RIOS體系等認證證書彩色複印件及相關作業指導檔案。
提交的文字材料,須用中文或中外文對照文本。
第七條 申請註冊登記的國外供貨商須通過網際網路登錄“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檢驗檢疫電子監管系統“提交註冊申請書。在電子申請成功後30日內,將全套書面註冊申請材料提交國家質檢總局。
在電子提交註冊申請成功後,申請人可以獲得查詢密碼,以便了解申請註冊登記工作的評審進展狀況,並在取得註冊登記資格後申請相關的裝運前檢驗、了解口岸檢驗檢疫監管狀態。
第八條 國家質檢總局收到註冊登記申請書面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註冊登記申請的決定:
(一)經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簽發《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註冊登記申請受理通知書》(見附屬檔案2,以下簡稱“受理通知書“)。
(二)經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簽發《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註冊登記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見附屬檔案3),通知申請人補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人補正材料後,經審查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簽發受理通知書;資料仍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視為放棄申請,簽發《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註冊登記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見附屬檔案4)。
第九條 國家質檢總局自受理國外供貨商註冊登記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成專家評審組,實施書面評審。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評審組對國外供貨商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書面評審,並按《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註冊登記評審記錄》(見附屬檔案5)的要求逐項審核。評審組應當在評審工作結束後作出評審結論,向國家質檢總局提交評審報告。
第十條 國家質檢總局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註冊登記的決定,對評審合格的國外供貨商,準予註冊登記,並頒發《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註冊登記證書》(見附屬檔案6,以下簡稱“註冊登記證書“);對評審不合格的,不予註冊,簽發《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不予註冊登記通知書》(見附屬檔案7),並書面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 進口廢物原料國外供貨商註冊登記證書有效期為3年。
第十二條 國家質檢總局根據情況可對評審組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和抽查。
第三章 變更、重新申請和延續
第十三條 國外供貨商註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本細則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國家質檢總局提交電子申請,並提交相應書面材料:
(一)名稱或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提交本細則第六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材料;
(二)地址發生變化的,提交本細則第六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材料;
(三)組織機構或質量體系發生重大變更的,應提交相關變更情況的說明及相應的作業指導檔案。
第十四條 國外供貨商新增註冊登記廢物原料種類的,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提交與新增種類有關的本細則第六條第一、五項規定的材料。
第十五條 國家質檢總局應當自收到國外供貨商變更註冊登記申請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註冊登記的決定。
第十六條 國外供貨商的名稱和法定代表人均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註冊登記申請。
第十七條 國外供貨商需要延續註冊登記有效期的,應當在註冊登記證書有效期屆滿90日前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延續申請。
第十八條 申請延續註冊登記有效期的國外供貨商,應按照本細則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國家質檢總局提交電子申請,並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本細則第六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材料;
(二)原註冊登記證書複印件;
(三)按照已註冊登記廢物原料種類提交各年度的廢物原料裝運前檢驗證書和/或進口廢物原料檢驗檢疫通關單複印件(各年度、各種類至少1份)。
第十九條 國家質檢總局應當自收到延續註冊登記申請之日起9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延續註冊登記的決定。
第二十條 未按時提交延續申請的國外供應商,在註冊登記證書有效期期滿後,其註冊資格自動喪失。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國外供貨商應當保證符合註冊登記的要求,依照註冊登記範圍開展供貨活動。
第二十二條 國家質檢總局根據需要可以對國外供貨商實施現場檢查、驗證等形式的監督管理,包括:
(一)檢查被預警國外供貨商質量管理體系整改情況;
(二)對國外供貨商按《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註冊登記現場檢查記錄》(見附屬檔案8)進行不定期的後續現場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國家質檢總局根據國外供貨商所供貨物質量和質量體系運行狀況,動態評價其誠信水平,對其實施分類管理。
第二十四條 已取得註冊登記資格的國外供貨商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國家質檢總局發布A類預警,撤銷其註冊登記資格:
(一)提供虛假入境證明檔案的;
(二)將註冊登記證書或註冊登記編號轉讓其他企業使用的;
(三)輸出廢物原料時存在弄虛作假等欺詐行為;
(四)輸出廢物原料環保項目嚴重不合格或存在嚴重疫情風險的;
(五)B類預警期間,再次發生觸發B類預警情形之一的;
(六)不配合退運的;
(七)對已退運的不合格廢物原料再次運抵中國大陸地區的;
(八)不接受監督管理或後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19號)第八條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 已取得註冊登記資格的國外供貨商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國家質檢總局發布B類預警,檢驗檢疫機構對其輸出的廢物原料實施為期90日的全數檢驗:
(一)一年內貨證不符或者環保項目不合格累計3批以上(含3批)的;
(二)檢疫不合格並具有較大疫情風險的;
(三)依據本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被撤銷後重新獲得註冊登記的;
(四)現場檢查發現質量控制體系存在缺陷的。
第二十六條 國外供貨商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註冊登記的,國家質檢總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註冊登記。該國外供貨商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註冊登記。
國外供貨商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登記的,國家質檢總局應當依法給予處罰。該國外供貨商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登記。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是指列入《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和《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經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進口的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簡稱進口廢物原料。
全數檢驗指對以貨櫃、汽車或列車裝運的廢物原料每箱、車、車皮均實施掏箱或落地檢驗,散運的廢物原料每艙均實施落地檢驗。
第二十八條 變更和延續註冊登記申請的受理、評審和批准程式比照第二章的程式實施。
第二十九條 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廢物原料供貨商註冊登記依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條 如無特指,本細則中所稱“日“均為自然日。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1。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註冊登記申請書(略)
2。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註冊登記申請受理通知書(略)
3。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註冊登記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略)
4。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註冊登記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略)
5。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註冊登記評審記錄(略)
6。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註冊登記證書(略)
7。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不予註冊登記通知書(略)
8。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註冊登記現場檢查記錄(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