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續費標準
一、代理手續費率標準
中央外貿企業進口代理手續費標準如下:
對外成交契約金額(萬美元) | 手續費率 | 備註 |
100以下(含l00) | 不超過2% | 最低收費1000元人民幣 |
100~1000(含1000) | 不超過1.5% | |
1000~5000(含5000) | 不超過1%。 | |
5000以上 | 0.5%~1% |
二、代理手續費金額
代理手續費按外貿企業對外付匯當日國家管理部門。公布的外匯牌價(中間價),將到岸價折成人民幣,與對應費率相乘而計算出結果,即:
代理手續費金額=到岸價(外幣)×對外付匯當日外匯牌價×手續費率
地方外貿企業代理手續費可參照執行或由省級物價部門參照上述標準另行制訂。
序號 | 對外成交契約金額 | 收費標準‘%) |
1 | 100以下(含1lOO) | 4 |
2 | 101~200部分 | 3 |
3 | 20l~1000部分 | 2 |
4 | 1001~2000部分 | 1.5 |
5 | 2001~5000部分 | 0.8 |
6 | 5001~10000部分 | 0.4 |
7 | 10001以上部分 | 0.1 |
收取辦法
1.為了規範進口代理手續費的管理,協調外貿企業與委託進口企業(單位)的利益,提高社會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2.本辦法適用範圍為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享有進口經營權的中央外貿企業(即國務院直屬,國務院各部、委、局直屬,軍隊系統直屬的外貿企業)及其委託進口企業。
地方外貿企業及其委託進口企業收取進口代理手續費,可按照本辦法執行,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局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
其他外貿企業及其委託進口企業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3.外貿進口代理手續費,是外貿企業採取代理方式進口商品時,向國內委託進口企業(單位)所收取的一種費用,它補償外貿企業經營進口代理業務中有關費用支出,並含有一定的利潤,代理進口過程中發生的,屬於外貿代理企業以外單位收取的各項費用(包括外貿企業代收代付的),均由委託方承擔。
4.制定進口代理手續費率的原則,是兼顧外貿企業與委託進口企業(單位)以及使用者的利益,以利於減少環節、降低費用、促進生產、穩定市場。
5.進口代理手續費率按照對外成交契約金額不同,分檔計收。
(1)金額在100萬美元以下(含100萬美元),費率不超過2%,最低收費額為1000元人民幣;個別進口金額小,費用開支相對較高的商品,其進口代理手續費率可由雙方協商確定。
(2)金額在100萬美元以上、1000萬美元以下(含1000萬美元),費率不超過1.5%。
(3)金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5000萬美元以下(含5000萬美元),費率不超過l%。
(4)金額在5000萬美元以上的進口商品,費率以0.5%~l%之間,由代理進口企業與委託方協商確定並報國家物價局備案;經雙方協商未能達成一致的,由雙方隸屬的業務主管部門商定;仍難以商定的,報國家物價局審定。
6.進口商品一般應由外貿企業直接撥交委託進口企業(單位),對確需經過兩個或兩個以上外貿中間環節的,其進口代理手續費率合併計算不得突破上述水平。
7.手續費的計算,按外貿企業對外付匯當日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公布的外匯牌價(中間價),將到岸價折合成人民幣,乘以代理手續費率。即:
代理手續費金額=到岸價(外幣)X對外付匯當日外匯牌價X手續費率
8.進口代理手續費以人民幣計收。
9.凡違反本辦法的,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予以查處。
10.在本辦法發布之前已對外簽訂契約,並且外貿企業與委託進口企業(單位)已簽訂契約或項目委託進口協定書的,外貿代理手續費率仍按原規定或已商定的辦法執行。